关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时间:22-11-01 网友

关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关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通用3篇)

关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篇1

出借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

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用途:.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次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用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商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供应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担当的拖延履行债务利息和拖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力量等状况。借款人应照实供应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人的方案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全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实行保全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篇2

借款人:

贷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因购房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全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利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方案: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方案,并供应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方案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货款本息。货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货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货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货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担当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准时供应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 %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

4.借款人应准时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协作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转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乐观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供应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平安。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货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觉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的状况时,应准时通知货款人,并应准时实行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向借款人供应贷款,未能准时供应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 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赐予赔偿。

10.担当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待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缘由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打算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转变住宅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托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供应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2.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货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货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

住宅: 住宅:

帐号: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篇3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次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打算的机构担当。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力量,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打算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照实供应。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商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担当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全都看法,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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