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原料采购合同模板
【篇一:化工采购合同】
-----化工产品投标书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我方愿意以人民币 元/吨进行投标 。
注:数量以实际每月运货量为准
第二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 %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 ;
第三条 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货运 ;
□a.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a.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
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交(提)货地点:
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五条 计量及标准:
1.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 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第六条 验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 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保证:
(1)乙方须依法定程序设立(自然人)、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
(2)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保证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
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提时,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输车辆需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对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承担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 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 由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车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乙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 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10月15日起到2013年11月15日止。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二:化工产品通用的采购合同范本】
化工产品通用的采购合同范本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标准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适合水运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乙方应根据产品运输要求,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注意事项,任何由于乙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计费、不回收。
第三条 合理损耗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1.以双方共同确定的法定计量为准,合理损耗为 %。
第四条 质量
1.质量标准:按 执行。
(1) 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
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
(2)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补充的技术要求。
(3)按封存样品质量标准。
2.乙方对质量负责期限:在 _个月的保质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
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价款及相关费用
1. 乙方应按合同价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相关费用及其负担,按以下执行。
⑴运杂费(含保险费)元,由甲方承担。该运杂费应在甲方支付产品价款时一并支付。
⑵运杂费(含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按以下 履行。
1.一次性支付
⑴产品一次性交付的,甲方应在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将产品总价款以方式,汇入乙方账户;产品分批或分期交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每批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将该批产品价款以方式,汇入乙方账户。
⑵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相关单据后,应当向乙方支付产品总价款。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
2.分期支付
⑴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上述款项的收据,甲方收到收据后向乙方支付。
⑵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合同总价款的 % (即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立即支付该款项。
⑶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即元人民币),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在质保期( 个月)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
3.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产品交付
1.产品交付方式:本合同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交付:
⑴乙方送货
乙方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 )铁路、( )公路、()轮船、( )空运、( )其他方式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的 地点。
⑵甲方自行提货
甲方自派运输工具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
⑶分期交付
乙方按约定在内,分次交付产品,或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批次交付产品。乙方送货的,乙方应当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甲方自行提货的,由甲方自派运输工具到乙方指定的地点提货。
2.交付和风险、所有权的转移:
(1)乙方送货,根据运输方式不同交付点确定为:按 执行。
①铁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
③公路运输: 。
(2)甲方自行提货,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按 执行。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④固体计量:以固体包装不破损交付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3)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货之时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 计量及标准
1.乙方送货,在交付地点,甲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产品数量不超过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合理损耗,执行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甲方所用计量器具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2.甲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乙方进行计量操作,甲方进行监督并确认。乙方所用计量器具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第九条 验收
1.甲方自行提货的,应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送货的,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3.乙方送货的,甲方在乙方交货后个工作日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乙方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交货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封存样品。
4.验收期届满,如甲方未就产品数量和质量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5.如甲方在验收期内,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甲方应妥善保管产品。
6.在验收期内,如甲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7.如验收合格,甲方应及时接卸。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产品货款金额%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日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足产品数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拒收和/或要求更换和/或终止合同,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篇三: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名称:湖南省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 需方名称(章):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段汝华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段学华 138********
一、标的物
二、质量标准:国标
三、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负担,需方可以委托供方和用专用罐车将 送到需方指定酸所需运输费用由需方支付,需方也可以自行承担运输费用。
四、供应量及交货时间:每月供应量由双方商定,需方需要送货时必须提前办理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备案证明后立即组织货源。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凭有关资料进行结算,结算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期限原则上货到付款。
六、验收标准、方法:供方将送达后,需立即取样化验,符合协议要求后通知供方送货人员复膀卸货,卸货完毕由需方在复膀单上签字认可。如所送货物不符合需方要求,应立即通知供方,不得卸货。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安全的卸酸场地和良好的卸酸设备,否则一切责任需方自负。
七、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上述价格为暂定价,以后随行就市。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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