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合同专题》第1次形考作业答案

时间:24-04-07 网友

电大《教育合同专题》第1次形考作业答案

1.ABCD是教育合同管理一般流程中的一个阶段。

2.在教育合同的策划阶段,必须审核教育合同策划目标与教育机构战略目标及业务目标的一致性,以确保教育合同策划目标与教育机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3.在教育合同的策划阶段,必须审核教育合同策划目标与教育机构战略目标及业务目标的一致性,以确保教育合同策划目标与教育机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5.初步确定教育合同的交易与合作对象,对于教育服务提供者一方而言,就是确定招生人选;对于研究者而言,就是确定就读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对于合作办学者而言,就是确定合作对象。

6.对于标的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教育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在实践中,表格、、电话留言等,都可能成为证明口头教育合同内容的证据。

9.在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班合同中,必须明确合作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专业和培养规格;在教学实践基地共建合同中,必须明确教学实践基地适应的专业、培养层次和规格。

10.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员证等教育合同凭证不是教育合同书,无法凭此确定教育合同的具体内容,其功能仅仅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教育合同关系。

11.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员证等教育合同凭证不是教育合同书,无法凭此确定教育合同的具体内容,其功能仅仅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教育合同关系。

12.在教育合同实务中,若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教育合同未能得到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无效,行为人应承担教育合同无效的责任。

13.承担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实际存在。

注:删除了第4和第8段,因为它们存在格式错误和明显的问题。对于其他段落,只做了小幅度的改写,使它们更符合语法规范和表达清晰。

15.在教育合同实务中,支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直接损失之一是准备履行将订立的教育合同所需费用。

16.对于可撤销的教育合同,应该权衡直接违约和开始履行后可能被对方申请撤销的利弊,然后果断选择损失较小的处理方法。

17.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订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教育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教育合同。

18.无效教育合同的主要风险在于不了解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误将无效教育合同作为生效的教育合同履行。

19.在委托培养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班教育合同、设立远程教育研究中心合同、教学实践基地共建合同、“订单式培养”合同中,合作各方可能为了增加收入而恶意串通,加重研究者的负担,使研究者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各合作方应该将该教育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研究者。

20.如果因一方违约导致教育合同不能成立,那么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1.可撤销教育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教育合同。实际上,可撤销的教育合同最终的命运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22.教育合同的履行需要高度的协作。

23.当经办教育合同的业务人员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时,单位不必告知对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24.教育合同的标的是教育服务,在价值上高于一般的劳务。

25.教育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教育服务提供者和研究者两方,只有在委托培养合同中才会出现三方当事人。

26.在签订教育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

27.学历教育合同是指合同标的包含颁发学历证书内容的教育合同,其相关事项,如学籍电子注册、毕业证书颁发、毕业信息查询等,受到相应的政策限制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28.教育合同管理的一般流程中,包括调查考察阶段、订立阶段、履行阶段和违约责任阶段。

29.学生和学校签订的就餐和住宿的合同不属于教育合同。

30.无偿教育合同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

31.教育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教育服务提供者、研究者、委托培养和委托培训单位。

32.教育合同正式订立时,必须由各方当事人或有效的代理人签字并同时交换合同文本。

33.因过于谨慎而对被调查考察或考核对象作出苛刻评价,而失去良好的合作办学机会或合格生源,是教育合同调查考察阶段的主要风险之一。

34.在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是教育合同成立后才发现存在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比如交费入学后才发现所读班级不是计划内招生性质,而是自学考试辅导班,学校不保证学生一定获得文凭。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

35.在教育和审核阶段,主要风险是教育合同文本制作人员没有充分考虑教育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导致教育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

36.为了防控教育合同策划阶段的风险,应当在教育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法律与政策的分析环节,要求在订立教育合同之前必须对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确保教育合同行为建立在合乎法律与政策的基础之上。

37.如果研究者因邮递、交通中断等原因报到入学时超过录取通知书规定期限,除非学校及时通知研究者因报到超过期限不再接受报到,否则学校应该同意研究者报到入学。

38.在教育合同实务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始终存在。

39.根据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与免责条款的规定,教育机构内部规定只有在合同成立前就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40.教育合同拟定阶段的风险防控办法是紧紧围绕教育合同目标和教育合同的履行拟定条款,严格执行教育合同审核制度。

41.初步确定教育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阶段的主要风险有:将不够优秀的合作对象确定为对方当事人;将具有履行教育合同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优良对象排除在对方当事人之外。

42.某民办学校刊登广告,准备出租部分闲置的教室和宿舍。后来为了履行合作办学合同,撤回出租教师和宿舍的广告。可是,合作办学合同由于对方过错而最终未能生效。按照出租广告可能收取的教室和宿舍租金,不能认定为间接损失。

43.教育合同成立与否,纯属事实判断,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教育合同是否已经存在,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以及教育合同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44.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教育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教育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

45.小学生XXX和XXX报名参加了学校的小主持人培训班,并填写了申请表。学校审核后签署了“同意参加培训”的文本,经办老师应该将该文本交给学生带回家,要求他们的父母分别签字确认。如果他们的父母不签字确认,则视为拒绝追认,学校应该中止教育合同的履行。

47.民办成人学校向参加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发出录取通知书,通知他们在9月15日之前报到入学。然而,学校没有明确说明这是自考助学性质,因此学生们以为这是普通高等教育。直到入学后,他们才知道真实情况。因此,学校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9.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教育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如果与第三人订立教育合同的机会被错过了,就会产生间接损失。

5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教育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51.如果预计可撤销教育合同在开始履行以后被对方申请撤销的损失大于直接违约所承担的损失,就应当果断选择直接违约。

52.规模较大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建立二级教育合同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单位的教育合同管理。

53.教育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教育服务提供者与研究者之间订立的协议。约定教育服务提供者向研究者提供特定的教育服务,研究者向教育服务提供者支付一定费用。

54.教育合同的风险防控,是指针对教育合同实务中的隐患和风险,预先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消除或减少潜在风险,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55.教育服务提供者和研究者互为对方当事人。

57.在教育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与签订的教育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单、对帐单等资料及教育合同台帐等,应由合同管理员集中保管。

58.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或某一方的决定所确立的教育关系,由于不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不是教育合同。

59.学生食堂摊位承包经营合同不应当归入教育合同。

60.教育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付出对价来划分为有偿教育合同和无偿教育合同。

61.在教育合同的印章管理中,必须确保只为符合管理程序的教育合同文本加盖合同印章。

62.教育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63.在订立教育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划分,严禁超越权限订立合同。

64.订立教育合同时,应分层次、分对象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列出各种选项,进行综合分析。

65.教育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当事人之间讨价还价,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

66.在教育合同中,可以使用骑缝章、ABCD等方法对合同内容进行控制,以防止对方单方面修改合同。

67.学员支付培训费并领取练功服不代表教育合同已经成立。

68.教育合同的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69.在教育合同协商与洽谈阶段,应注意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以避免可能的法律与政策障碍。

70.教育合同的条款应包括ABCD等必要内容。

71.为了防止效力待定的教育合同风险,教育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书面表示追认或撤销合同。

7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

XXX应当在录取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学校性质,以避免误解。

74.在教育合同实务中,不能将公立学校视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欺诈、胁迫等行为损害公立学校利益不等于损害国家利益。

75.不满10岁的小学生,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76.教育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教育服务提供者和研究者应相互返还财产,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的状态。无法返还的利益应进行折价补偿。

77.XXX在服役期间通过函授大专获得了某军事学院的学历证书。退役后,他携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某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研究中心报名修读本科。该中心审核了他填写的《报名登记表》,同意录取并收取了学费,发给了《入学须知》、教材和课表。这样,双方之间的网络教育研究合同就成立了。

78.如果合作办学合同的一方没有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办学资格,包括办理办学许可证、培训许可证等,那么该教育合同主体就不符合条件,合同不能成立。

7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也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其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

80.实现教育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真正平等的难度远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

81.教育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完毕之前,教育合同文本应由合同管理部门留存。

82.《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合同,这些合同的法律调整非常明确。

83.教育合同实务是指教育合同的准备、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的过程。

84.和解、调解、仲裁是处理教育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85.未成年研究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教育合同,但需要监护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签订教育合同。

86.教育合作合同属于ABCD中的某一种。

87.程序安排是指对教育合同实务的一定阶段和环节作出程序上的约定。

88.教育合同的准备阶段包括教育合同策划、调查考察或考核、初步确定拟通过教育合同进行交易或合作的对象、协商与洽谈、拟订教育合同文本、审核、签订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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