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3-12-28 网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61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51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建立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经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发经局。〔县发经局牵头,县政府金融办、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牵头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

二、建设完善全县信用建设基础设施

(三)加强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依托正在建设的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做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服务。组建专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以及平台对接等的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加强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信用工作机构联合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加快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省、市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县发经局配合〕

(五)积极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省、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六)归集整合信用信息。各部门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系统,按信用信息相应标准和推送方式进行数据交换。通过归集和整理,形成全县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以信用主体信息为主线,主要涵盖:

1.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X县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3.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依法依规记录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信用信息。〔县民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委编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七)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支持X县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加快开发建设X县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全县共享”原则,依法开展全县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推进并逐步实现全县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各领域非涉密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县政府金融办、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建立完善信用建设规定及标准体系

(八)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涉及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对县政府制定的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上位法和省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经局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公布范围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九)加强全过程建章立制。在征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拟定和机制建设,梳理和发布全县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发布数据征集、信用主体编码等规范。在管信环节,重点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X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在用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应用,研究制定X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商务活动等领域广泛推行使用信用产品。〔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加快推进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积极采用国家、省已发布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制定形成信用主体和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和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制定全县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一)推行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制定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职责,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按时推送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等情况,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机制。〔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二)推进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系统和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行业信用建设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相关部门(单位)〕

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十三)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30号),深入开展全县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四)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政府公信力。〔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五)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社会举报、年度考核结果、民意评价、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六)建立商务等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生产、流通、税收、价格、统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工程建设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服务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认真实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X〕139号),把旅游不文明行为纳入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息征集与整理,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按照统一标准与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县发经局、县旅游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七)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诚信自律。〔县发经局、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八)健全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加快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县发经局、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九)加快社会层面诚信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社会组织章程。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县发经局、县民政局、县文明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实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及时公开部门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息建设。归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履行职务。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

五、全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二)增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对诚信模范单位、企业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改、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四)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畅通不同部门的失信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针对重大失信事件,召开工作协调会。相关部门(单位)可对特定失信事件联合发文予以布置安排。鼓励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实行有偿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适时制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

六、抓好重点领域(行业)与地区的试点示范

(二十五)加大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在行政审批领域和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引入信用管理,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依托,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六)强化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在社会综合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管理制度,以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社会组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县卫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七)增强商务诚信建设管理力量。在商务活动领域重点加强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业性系统,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八)加大司法公信建设力度。在司法领域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推进法院公信和检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相关司法领域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研究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

(二十九)创新价格诚信建设。在药品零售、民营医院、民用水电气安装的价格和收费领域,从遵守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记录,利用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抄告卫生、药品招标、医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建设、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强化对定价主体价格行为的约束和奖惩,提升价格诚信创建水平。〔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进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和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深度应用,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深化“银税”“银旅”等合作机制,推进公用事业缴费、司法判决与执行、食药监管、绿色信贷、知识产权等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和应用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增强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息对称性,促进实体企业提高诚信意识,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落实好《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X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X办发〔X〕54号)。〔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一)推动农村信用体系试点。加快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农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标准和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评定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评定,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农业产业化组织信用建设;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建立健全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县政府金融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七、积极发展信用产业及服务市场

(三十二)培育信用需求。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管理、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异常经营名录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对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三)培养信用职业(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信用管理师的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严格执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县发经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十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本土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制度等,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建设好信用服务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X年至少成立一家骨干信用服务机构。〔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五)实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准入制度。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提升公信力。〔县政府金融办、县发经局、县工商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十六)设立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设立和发展我县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准则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信用服务行业守信自律。〔县政府金融办、县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八、强化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

(三十七)普及社会诚信宣传。发挥政府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积极开展价格诚信进医院、进学校、进商场、进社区等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诚信活动周”等公益活动,普及诚信文化和征信文化,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八)深入开展学校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县域内学校诚信宣传教育联络员制度,探索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基地,使诚信宣传教育与助学贷款政策同步。开展“校园诚信行动计划”,采用适合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认知水平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基础信用知识。〔县教育局、县发经局、县政府金融办、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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