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 号】铜府办函〔2020〕76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
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函〔2020〕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更好的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包含托育服务,下同)需求,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旨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家庭为主,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适应需求,方式灵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工作,全市举办至少15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机构达30%以上。其中,碧江区4所,其余区(县)及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各1所,并争创1-2所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2021年,在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增至30所,实现我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2022-2024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全市街道、中心乡镇平均举办至少1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机构达50%以上),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25年,全市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达到100所,普惠性覆盖进一步扩大,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逐步建立和形成机构规范、层次完备、特点突出、可选性强、群众满意、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产假和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减轻照护婴幼儿父母的就业压力。
(二)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支持家庭养育照护政策出台。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视频影像、推送育儿指南APP及宣传画册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规范提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指导服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三)积极支持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各区(县)要加大投入,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活经费等方面,支持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托育一体化建设试点,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育资源供给,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全年龄段托幼服务体系。
(四)推进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五)完善功能设施及人员配套建设。托育机构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符合住建、公安、消防、环保、食药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场地为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的场地。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企业、早教机构、民营医疗或健康养身机构和其它社会力量,在我市兴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并在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上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在税收减免、教育津贴、分担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企业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
(七)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规定,在辖区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需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需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和人员资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扫描件。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各备案机构专职人员或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其中50个托位以下的由县级自行组织评估;50个托位以上认定符合申办条件的,将评估结果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审核),再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基本条件告知书。同时,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照护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准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责任主体落实。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运营机构必须配备安保人员,人行、车辆出口要安装高清摄录抓拍仪器,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并预留联网接口,配合公安机关将视频资源接入“天网工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卫生保健管理,运营机构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婴幼儿每日晨检午检、场地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防治制度,降低疾病发生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照护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构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省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九)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步伐,委托有资质、学科门类相对齐全的公办院校承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操作、岗前轮训、定期复训或考核评价等工作,拓展实践操作技能培养渠道;充分发挥铜仁学院、铜仁职院、铜仁幼专等所辖高校、职业学(技)校及行业学会的作用,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培训内容、扩大招生培训规模、研发学习培训教材,拓展婴幼儿照护专业知识内容;以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为载体,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健康干预、家庭教育、心理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鼓励幼教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相近专业晋升通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研究,成立“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中心”和“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咨询委员会”。
(十)积极探索试点建设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示范典型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试行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家庭照护模式。以辖区妇幼保健院为依托,成立市、县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责任主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结合妇女保健、儿童健康管理、孕前优生等,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的方法和技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和各类志愿者服务等组织要组织辖区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育儿宣传,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
托幼托育一体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制,由发改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社会力量举办托班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办机构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照护工作的服务指导,支持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举办家长课堂或亲子活动宣传试点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合适场地,自办或者引进第三方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引进第三方运营的应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企业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有需求的企业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企业出资建设运营,实行福利或优惠服务;也可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内容。
社区婴幼儿照护模式。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也可以建立由政府主导,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的服务模式,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社会力量婴幼儿照护模式。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和商务楼宇周边,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成立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各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领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位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工会对职工婴幼儿照护纳入福利补助。高等院校、职业学(技)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部门联动。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全市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级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出台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手机APP等,推进自助服务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窗口、网上、掌上、自助相结合,切实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上监管和远程服务能力的提升。
附件
1.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4.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5.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
1
铜仁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熊 莲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维权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彭 刚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汪 漻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张 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邹圣福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姚元贵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佘小华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唐 勇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夏兴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方洪孝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 鸿 市民政局副局长
沈忠和 市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杨昌武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杨序丽 市财政局社资中心主任
黄学勇 市就业局局长
冉 飞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代松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 翼 团市委副书记
黄 佳 市妇联副主席
陈 兵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任龙廷 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
徐 联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陈太雄 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副院长
田劲松 铜仁学院教育学院副院长
卢道静 铜仁幼儿师专学前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
谭欧阳 碧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庆新 万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秀强 松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汪红涛 玉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简庆刚 江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 艳 石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喻 莉 印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 慧 思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清霜 德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宋尧广 沿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付惠玲 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陶 毅 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邹圣福兼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健康局妇幼健康科负责人谭政林、市教育局学前办主任张纯华、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开办服务(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李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人张晓钦负责具体办公。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及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婴幼儿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为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或公民合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政策补贴,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新建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审查和验收,指导督促新建居住小区按规范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调区域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附件4
铜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为加快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在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中有关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报批建设政策
(一)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
(二)对规划建设中托位在100个以上、规模较大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三)结合旧城改造,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或公有用房,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
(四)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 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一)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水、电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铜仁供电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辖区高校和职业学(技)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师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铜仁学院、铜仁职院、铜仁幼专、贵州健康职院,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四、卫生健康、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依托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市、县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科学育儿服务指导。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以上政策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六、金融支持政策
(一)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贷款利率优惠。
(二)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铜仁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七、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附件5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划建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特制定我市规划建设企业责任清单。
一、必选项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承担一定功能的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三)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四)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六)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饮用水、消防及用电等安全。
(七)强化诚信建设。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十)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二)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三)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四)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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