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 号】延州政办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推广,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入户指导等方式,对婴幼儿抚养人开展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鼓励各县(市)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各县(市)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
3.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挖掘社区资源,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
4.因地制宜、因需施策,重点推进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较成熟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和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做到应建尽建。
(三)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1.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新建居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与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按照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相关规定,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本县(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就结构性条件和过程性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并由相关部门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加强监管。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照护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2.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公安、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
3.加强动态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依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五)建立有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1.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
3.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职责分工
州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州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州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州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州财政局负责贯彻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州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州住建局责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对相关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指导,确保规范建设。
州卫健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州应急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州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州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延边州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州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成立延边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健部门要利用各种新媒体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考核评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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