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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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3.25

∙【字 号】沪委[1996]5号

∙【施行日期】1996.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沪委〔1996〕5号 1996年3月25日)

  为了把市委制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法工作三个三年规划落实到基层,切实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城市的现代化管理,加快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在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财力支配、社区公建配套等方面,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原则是: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随着上海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以及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相关事权的下放,街道、居委会将在市政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因此,街道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充实街道财力,使街道、居委会更好地行使职能。

  --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紧密相关,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目前,街道、居委会承担的社区管理尤其是市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质量与居民的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日益密切。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将相应的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到街道、居委会,形成责任清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社区管理体系,真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的原则。随着事权的下放和责任的转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原则,相应调整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同时转换机制,将经营、作业行为与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从组织上保证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

  --以街道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管理是街道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街道要运用多种形式,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以及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搞好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具体政策意见如下:

  一、关于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和体制问题

  (一)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关,在地区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区政府的委托,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针对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人口稠密地区和人口逐步导入地区的不同特点,调整街道、居委会的设置规模。新建街道地域范围一般在5平方公里左右(或管辖10万左右人口),新建居委会一般管辖1000户左右居民。

  (三)街道机关配备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一般定编60人,可视街道的地域大小、人口多少作适当增减。街道工作人员编制中,党、群系统人员占总编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街道可设处级非领导职务2名(特大街道可增加1名),其中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一般各设1名。

  每个居委会一般配备3至5名专职干部,专职工作人员。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精神,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街道对应设置,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作为街道党工委成员,参加街道党工委工作,负责街道区域内的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工商所、税务所应指定人员参加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区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环卫清扫、绿化养护、房屋维修、物业管理、路政维护等作业行为同行政管理职能分开,行政管理职能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使,部分监督检查工作委托街道协助进行,作业行为由企业公司承担。

  (五)改善和健全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并逐步调整到位。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职能。工商所、税务所按照法定权限行使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职能。街道可对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其干部提出考核意见。要逐步把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六种执法队伍归并为城建监察队。城建监察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行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路政管理、规划管理、房地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能,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

  二、关于街道、居委会财力问题

  (六)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对区级财政收入中属街道经济组织上交的税收,原则上由区政府返还街道,用于发展社区事业。同时,通过建立区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节街道之间的财政余缺,促进社区的共同发展。市政府对人口导入区和财政状况较困难的区,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支持。

  (七)随着费随事转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区财政要将市、区两级用于绿化、环卫、市政等方面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各专业部门的定向支出,实行“条费块转”。

  (八)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收入,应大致相当于全市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同时,适当提高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标准。由区财政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等公共财政支出。

  (九)对新建的街道和居委会,在新建之日起两年内,由区财政在每年按公共财政标准支出拨款的基础上,再分别增拨30至50万元、3至5万元经费,专项补充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十)随着“九五”期间市对区实行的财随事转、费随事转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区财力的增强,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要求,扩大、充实街道的财力,按每年新增区级财政收入的1%至2%增拨社区财政支出,专项用于街道、居委会发展各项事业。

  三、关于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以及公建配套问题

  (十一)各区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关于街道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700至1000平方米建造、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120至150平方米建造的规定。有关区政府要在今、明两年内解决已迁入一定人口的新建居住区设置街道和居委会的问题。

  (十二)新建居住区不宜以物业管理机构简单地代替居委会。凡有此类情况的,应抓紧纠正,尽快建立、健全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参加居委会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

  (十三)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以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已迁入居民的新建居住区公建不配套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按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用两年时间解决有关问题,特别要尽快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居民就医难、就学难、交通难、购物难等突出问题。对已开工建造的公建配套设施,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施工,力争早日竣工交付使用;对列入开工计划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筹措资金,确保按计划开工。

  (十四)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调整和提高居住区公建配套和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特别是要增加文化教育宣传设施、便民利民服务设施、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规划指标。

  (十五)编制居住区新建、改建规划时,要事先听取街道对公建配套和社区服务设施的意见,未设置街道的要听取区政府办公室的意见。对孤老去世后腾退的公房及出国定居者腾退的公房,由房管部门用于解决无归属单位居民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可转租给社区服务机构用于发展社区福利事业。有条件的街道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社区服务。

  (十六)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规定,鼓励街道、居委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并在财税、用地、用房、收费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

  (十七)对公建配套中用于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可减免有关手续费、管理费,免收户口摘抄费、住宅竣工配套包干奖、住宅优质奖励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执照费、城建档案保证金、人防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费、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和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教育环卫补贴、卫生保证金、除灭“四害”费等。

  (十八)对街道、居委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项目,在自来水、煤气等公用设施的初装费收取上实行优惠,并按最低标准收取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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