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评先选优评选细则

时间:22-10-18 网友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评先选优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水平,真正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打造成管理品牌、服务品牌,形成两区发展的重要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经济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全区干部职工。

第三条 区机关作风建设评优考评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区机关规范化管理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为依据,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教育、服务效能、作风纪律、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规范化管理、机关整体形象等七个方面,具体内容参照《@@@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评优考评标准(试行)》。

第二章 评选内容

第四条 “全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流动红旗示范单位”,每季度一评。

第五条 “全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先进单位”,每年一评。

第六条 “全区优质服务十佳窗口”,每年一评。

第七条 “全区优质服务十佳个人”,每年一评。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八条 评先选优工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直机关工委、两办督查室、区发改委和区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评先选优考核工作按照“月检、季评、半年考核、年终总评”总要求,采取测评推荐,综合考核,社会评议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评先选优要通过现场查看、电话查访、座谈汇报、社会监督、综合评比等方法进行,历次明查暗访及随机抽查的情况也将列入考评结果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探索推行网上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评议。拟将推荐出的候选单位基本情况公布在互联网上,以网络为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监督,根据评议结果,酌情对候选单位按5%的比例加分;

社会评议。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区群众、作风建设监督员等对推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投票评议,结合评议结果,酌情对候选单位按5%的比例加分。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评选标准按《@@@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评优考评标准(试行)》执行。考评实行百分计分。

第十三条 全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流动红旗示范单位。凡每季度历次督导检查中,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依照分数高低,评选出本季度的15个“流动红旗”单位。为了更好的调动全区各街道、各部门争先创优的积极性,特规定同一单位不能在相连两个季度评选中连续被评为“流动红旗单位”,即一年内获得“流动红旗”不能多于2次。

第十四条 全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先进单位。凡在本年获得过“流动红旗”的单位,并且在年度综合监督考评中,工作出色,综合得分能够保持在前10位的单位,将授予其全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先进单位。一年内两次获得“流动红旗”的单位,在年度“先进单位”评选中加3分。

第十五条 全区优质服务十佳窗口。能围绕“便民、高效、透明、规范”的服务要求,严格履行服务事项、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二级窗口部门,由所在一级部门进行推荐(每个一级部门只限推荐一个候选窗口单位),上报先进材料,区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历次考核中的得分,综合评选出前10名的单位授予优质服务十佳窗口。获得“十佳窗口”的二级窗口单位,其所在一级部门必须在本年内至少获得过一次“流动红旗”。

第十六条 全区优质服务十佳个人。能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勇于探索创新,服务高效廉洁,表率作用突出,群众评价良好;个人所在单位在本年度内至少获得过一次“流动红旗”,在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等次,首先由单位推荐上报先进材料,然后通过采取网上投票或现场组织代表投票的形式,评选出全区优质服务十佳个人。

第五章 否决项目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列入评优选优范围:

评选时限内,因存在作风纪律等问题,收到过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有举报投诉,经查实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评议或明察暗访中,对企业、基层、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

对所属二级单位的作风效能建设未进行工作安排,或二级单位工作没有落实的单位;

存在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评优选优工作能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区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历次评选完成后,要将评选结果在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对于在公示期发现问题,核查属实的单位,取消其本次机关作风建设评优考评资格。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要将评优选优考评结果与年底的目标考核挂钩:

凡被评为“流动红旗”、“先进单位”和“优质服务十佳窗口单位”的街道和部门,要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加分。获得“优质服务十佳个人”的干部职工,要予以表彰奖励。

凡是群众投诉,经查属实、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未获得流动红旗的单位,要在年底目标考核中酌情扣除相应的分数;

每次评先选优考评的结果,都要以会议或文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区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评窗口单位如下:。

第二十一条 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列入评优选优候选单位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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