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1.30
施行日期
2016.11.30
文号
桂民发〔2016〕66号
主题类别
民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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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民发〔2016〕66号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老龄办,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现提出全区民政标准化建设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民政标准化是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民政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通过对民政公共管理服务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进而获得最佳服务质量、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对于转变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民政精细化管理有效开展,标准化建设正在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养老服务、社区建设、康复服务等一批地方标准即将出台或已经立项,对民政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第一批国家级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完成,第一批自治区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第一批全区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正在开展,为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积累了经验。但与当前民政工作的新任务、社会治理的新形势、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相比,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标准化认识不到位,标准化工作氛围不浓;二是标准理论知识薄弱,标准创制能力不足;三是民政领域地方标准空白,没有一项广西民政地方标准;四是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经费、人员、措施配备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事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抓住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标准化改革的新机遇,充分认识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民政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加快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步伐,通过标准的研制、实施、宣传贯彻,加快标准化在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推动民政标准化工作跨越式发展,为民政事业科学创新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服务发展。深化民政标准化改革,完善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和标准体系,将服务和谐社会、满足群众需求作为标准化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和保障力度,提高民政服务能力。
2.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紧贴民政发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急需急用标准、公益性标准、社会影响大的民政标准研制工作。加快地方标准的制定,鼓励地方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统筹规划,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激发民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强与标准化管理和认证管理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局面。鼓励民政服务机构自主制定、实施单位标准。
4.依标建设,法标结合。推动民政标准化工作与民政法治建设有机衔接,加速民政法治建设进程,形成民政法治建设、标准化建设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推动民政事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建设。
(三)总体目标
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提升,标准化知识普及推广;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民政标准体系日益完善;民政标准实施到位,民政服务质量水平提升。到2020年,全区民政业务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民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经办机构普遍实行服务标准化,民政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民政标准化宣贯体系。
1.创新民政标准化宣传机制。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提高全系统的民政标准化意识和认知水平,保障民政及相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实施、推荐性标准在最大范围内有效实施。
——制订民政标准化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宣传主体、口径、主要内容及重点活动;借助民政媒体及社会媒体,精心组织民政标准化宣传活动,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民政标准化工作;每年在“国际社工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组织民政标准化宣传活动。
——在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民政标准化”专栏,及时发布民政标准化动态信息,提供民政标准化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实现民政标准化信息互通共享。
——组织开展民政管理标准化试点建设,鼓励、支持民政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建设,在最大范围内推广试点经验和制度成果,切实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强化民政标准化培训。积极开展民政标准化知识进机关、进基层、进社区等活动,逐步形成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标准化普及教育。采取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形成全系统“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培训时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培训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
——开展标准化专业培训。联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化组织机构,邀请相关专家采取授课等形式,广泛开展面向标准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3.加强标准执行与评估检查。鼓励基础较好的地区与单位率先在民政管理和服务领域采用新出台的标准,及时总结和推广标准实施成果,加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民政系统和民政事业单位、社区工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度。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
(二)建立民政标准化工作机制。
1.建立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制定《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民政标准化工作范围和组织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优化民政标准化工作制度环境。
2.加强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成立自治区级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与民政部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选择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殡葬等具有地方特点的民政业务领域,探索建立地方性民政范围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民政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和工作队伍,为民政标准化事业提供平台支撑。
3.加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现场观摩、顶岗实习、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造就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民政标准化工作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三)建立全区民政标准体系。
1.编制民政地方标准体系。一是编制民政业务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在民政各业务领域推进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分析社会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地名、平安边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康复辅具、婚姻、收养、殡葬、社会工作、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民政业务领域标准现状与需求,按业务领域编制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二是编制单位内部管理标准体系。严格民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全面梳理岗位权责流程,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清理规范,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和服务程序、提升效能。三是编制民政服务标准体系。在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经办机构推进服务标准化,着力完善服务标准体系,组织单位内部标准制订和实施,严格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提升民政服务水平。
2.加大民政地方标准制定力度。要适应民政公共管理和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加大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大民生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力度;鼓励基层民政部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支持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在社会救助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救助内容、流程、服务要求,救助对象收入、财产核对流程、方法、内容,救助对象认定,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内容、机构管理,临时救助内容与要求,受灾人员救助内容与要求,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指南,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等标准研制。
——在防灾减灾救灾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各类灾害损失评估,各类灾害救助内容、方法与流程,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评估,灾后民房重建的管理与服务、社区减灾、减灾救灾信息化建设等标准研制。
——在残障人康复辅具及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各类康复辅具管理要求、使用指导、服务规范,社会需求迫切的各类康复辅具产品等标准研制。
——在养老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工作导则、养老机构安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风险评估、养老服务信息统计等标准研制。
——在优抚安置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军供站设置与服务,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烈士纪念场所环境整治,纪念馆、烈士墓讲解引导服务,复员士兵职业培训,军休安置服务,无军籍职工服务,公祭活动管理,英烈演讲员职业能力等标准研制。
——在社区建设与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社区环境、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法律服务、社区青少年服务、社区扶助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评价、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等标准研制。
——在社会组织管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组织分类与建设、社会组织运行与管理、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统计、社会组织培训等标准研制。
——在专业社会服务与志愿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工作组织运行管理、社区社会工作、农村留守人员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绩效评价、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等标准研制。
——加快开展促进“三社联动”的各类标准研制。
——在区划地名标准方面,着重开展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地名标志、地名文化、地名信息化、地名信息服务、界线界桩设置与维护、界线详图,以及其他语种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等标准研制。
——在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婚姻登记管理服务、颁证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建设与运行、婚姻信息数据集元数据、婚姻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婚姻信息核证共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等标准研制。
——在婚庆婚介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婚姻庆典术语、等级评定、主持人,婚礼策划师,婚装影楼,婚姻介绍网络服务,婚姻介绍档案管理,婚姻家庭辅导等标准研制。
——在殡葬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殡葬新设施、新产品、新技术,树葬、海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殡葬服务和绿色殡葬形态,以及墓地建设工程质量、墓地维护、丧葬用品销售服务、遗体化妆、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标准研制。
——在未成年人保护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个体监控、档案管理、托管服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场所、失踪快速查找等标准研制。
——在儿童福利与收养标准方面,着重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统一标识、安全管理,入院儿童基础评估,孤残儿童护理人员能力要求与培训,儿童引导式教育康复,儿童成长档案,儿童收养信息披露与保护,收养人收养能力评估,收养人健康状况评估,收养登记信息记录与核查等标准研制。
——在残障人福利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残障人口统计方法、残障人能力评估,残障人福利机构运行管理、残障人福利机构统一标识、残障人托养服务、残障人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残障人肢体康复服务、残障人视力康复服务、残障人听力康复服务、残障人言语康复服务、残障人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要求与培训等标准研制。
——在救助管理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救助管理站建设与运行,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评估,救助对象信息采集与共享,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职业能力与培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内容与要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流浪未成年人信息披露与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运行管理等标准研制。
——在慈善事业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慈善组织建设、运行管理、信息披露,慈善服务,慈善信托,公开募捐,募捐人员,慈善超市,捐助站点等标准研制。
——在福利彩票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福利彩票现场销售、电话销售,福利彩票综合体验中心建设,福利彩票管理信息公开规范,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分等定级等标准研制。
——在民政信访工作标准化建设方面,深入推进民政工作领域信访制度改革,实现信访工作过程标准化、场所规范化、制度系统化、流程信息化。
——在民政技术支撑标准方面,着重开展民政信息化数据、应用、安全、管理平台建设,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用及分项要求等标准研制。
(四)建立全区民政标准实施体系。
1.开展合格认证。依据服务业标准、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等通用合格评定标准,结合民政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符合民政需要的合格评定标准。按照政府主导、第三方认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民政范围有关组织和机构的质量、管理与服务工作进行认证认可,逐步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2.开展等级评定。依据地方标准明确的相关行业、领域组织等级划分原则和依据,按照政府主导、机构承担、分级负责原则,对服务对象、目标、功能相同但服务设施、项目、质量要求不同的服务组织进行等级划分与分类评定,提高各类民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3.开展示范建设。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单位启动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探索民政范围标准化建设的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逐步在民政领域形成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机构,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政标准化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明确标准化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制订加快推进本地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制订本地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指导组织所管领域标准化建设工作,研究确定本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事组织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民政系统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力度。探索建立民政标准化成果奖励机制,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全区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内容,不断提升民政标准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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