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 号】琼民通〔2021〕34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琼民通〔2021〕 3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6日
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和《民政部办公厅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结合海南实际,现就实施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坚持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为重点,结合实际,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为培育发展、能力提升、示范引领三个阶段。
(一)培育发展阶段:时间集中在2021年,主要任务是制定培育发展政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规程,完善培育发展机制。选取海口市、三亚市开展我省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示范点试点工作,特别是在推动建设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平台,发挥孵化培育、示范引领、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能力提升阶段:时间集中在2022年,主要任务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指导和支持,将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向我省东中西部地区的市县扩展,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和服务能力提升,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12月底前,对试点市县进行评估,并总结试点工作成果,推广运用好经验、好办法,形成典型经验。
(三)示范引领阶段:时间集中在2023年,主要任务是巩固、提升前两年的培育发展成果,推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形成一批管理运行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实现社区治理服务以点带面,长效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
到2023年,各市县社区社会组织在结构布局上得到进一步优化,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1.压实工作责任。省民政厅将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海南省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纳入相关部门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2.明确培育重点。重点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维权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其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优先培育具有乡村振兴功能的社区慈善组织,鼓励发展特殊群体救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社会普遍关注领域的社区慈善组织。引导居(村)民根据本地风俗、个人兴趣爱好等成立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在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社区居民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中,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积极培育服务于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经营、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3.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加强政策扶持。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各市县政府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安排公益创投等扶持资金,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活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
5.建设支持平台。依托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综治中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联系服务管理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探索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主体统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鼓励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有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给予经费和服务场地支持。
(二)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计划
到2023年,全省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享受社区服务更加广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日常运作等纳入民政业务培训范围,并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或技能等级认定,为社区社会组织培养骨干和人才。加强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牵头成立社区社会组织或在社区社会组织中任(兼)职。支持退休干部、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乡贤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或到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中就业、任(兼)职。力争到2023年,实现每个城市社区有2名以上社会工作人才,每个农村社区有1名以上社会工作人才的目标。
7.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简易章程,以章程为核心加强宗旨建设,规范内部管理、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加强公益活动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强化决策公开和运作透明,不断提升服务绩效和社会公信力。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通过开展社会服务洽谈会、公益沙龙、创投大赛、社区服务项目交流会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需求对接、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探索建立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结对共建”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8.促进作用发挥。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活动,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开展“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综合包户、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开展“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活动,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活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康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就业对接等活动。开展“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区群众的文化、教育活动,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在改革婚丧礼仪等方面的作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
9.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以社区为平台、社区社会组织为支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保障、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持的“五社联动”工作模式,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建设,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链接公益慈善资源,引领志愿者深入社区,发挥专业优势,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大力开展社区慈善事业“三个一批”工程,发展一批枢纽型社区慈善组织、对接一批优质社区慈善项目和培育一批社区慈善骨干人才,推动慈善组织向村(社区)全覆盖。
(三)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计划
到2023年,形成比较成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更加有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10.落实党建责任。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将加强党的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载入章程,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对规模小、党员数量少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依托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等成立联合党支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确保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11.完善分类管理。落实分类登记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备案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备案管理单位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由申请人承诺负责并接受信用管理。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制度,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12.健全退出机制。各市县要加大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及其处置反馈机制,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其依法自治。对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投诉反应强烈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且经调查认定的社区社会组织,已登记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非法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取缔并予以公告;对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备案单位进行取消备案并公告。对由于自身发展问题需要注销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向备案单位申请取消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相关指导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突出党建引领,积极争取支持,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解决社区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社区困难群众、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强社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强化组织人员、重大活动、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等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自觉践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宗旨,对于存在问题的组织及时提醒和帮助纠正。
(三)加强典型引领。各市县民政局要建立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统计数据报送质量;要注重经验提炼、模式总结和典型引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交流、引导、示范,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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