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3-12-05 网友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1

∙【字 号】东府[2009]141号

∙【施行日期】2009.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管理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详细情况介绍;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详细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经由市人大会议依法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于下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下季度首月3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视情况对重点项目作适当调整。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按年度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责成专人办理“绿色审批通道”业务,简化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必要时采取市领导挂钩督导等措施,推进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属市审批权限的各审批事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办理,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加快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下称“路条”),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而需要先期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城建规划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1、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开展方案设计的依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暂时没有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可改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2、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提前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先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及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已作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符合环评资料要求的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公建类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

  市经贸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工业、商贸、交通、信息化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核准项目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

  其他审批部门都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属社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上述项目,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缴费标准再下调10%。项目投资总额应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准。

  上述优惠待遇试行一年,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省单列解决;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重点办上报市政府解决。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港口、铁路、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东莞市重点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等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向市重点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工作责任书、向重点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不按重点项目计划执行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重点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重点办将涉及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部门全部纳入系统监督检查,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评议,督促各部门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查处暴露出的问题,确保廉洁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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