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财政分局,市直属民办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
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在我市民办学校长期从教、提高水平,根据《广东省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结我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以来的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差异化扶持民办教育的原则。实行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让更多民办学校重视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管理、提高教师待遇,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教师从中受惠,激励其安心在民办学校长期从教、提高教学水平、加快专业发展。教师从教津贴经费支出要合理和适度,利于这项制度持续地实施。
第三条 资金来源。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设立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公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1.在我市民办学校现任职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周年以上。从2019年春季学期(对应发放年度为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曾经连续任教满一周年以上的可累计纳入连续任教年限,在民办学校连续任教不满一周年的年限不予纳入(在其他民办学校任教年限,以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周年年限数来确认,周年内12个月需连续缴费);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其中,小学教师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从2020年开始,幼儿园教师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初中、高中(包括中职、技工)教师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在我市民办学校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4.师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行为,无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当学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从2019年开始,上一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2天或12学时;
6.校级领导每周课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按《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从教时间计算至市教育部门制定的学校校历学年结束时间。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发放方式。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顺利按时发放到位。
第六条 资格审核和经费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审核;
(二)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园区、镇(街)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教育局复审;
(三)市教育局对名单复审后,报市财政局拨款。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市教育局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发放到教师个人账户。
第七条 从教津贴标准如下:
(一)连续从教满一周年不足三周年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满三周年不足五周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满五周年不足八周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满八周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每人每月增发200元。
具有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的教师,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具有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的教师,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具有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第八条 按照差异化扶持原则,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资金扶持,对该校符合申领从教津贴的教师按照上浮50%的比例增发从教津贴:连续从教满一周年不足三周年的,按每人每月50元增发;满三周年不足五周年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增发;满五周年不足八周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增发;满八周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50元增发。
1.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年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市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以市教育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已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
2.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上一年度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民办中职学校须年检结果为70分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须被认定为“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3.民办普通中小学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在校生规模不超过该校核定办学规模30%及以上,2019年秋季开学起在校生规模不超过该校核定办学规模10%及以上;
4.民办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含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不低于东莞市企业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5.民办学校师生比不低于上级督导评估相关要求:普通高中学校1:14.7;中职学校1:20;初中学校1:15.3;小学1:20.6;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2名。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等规定,建立年金制度。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及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十条 加强检查监督。市及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及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申报、发放资料的等级、管理归档工作,利于核对和稽查。要将提高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对学校“年检”考核的一项内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二条 各园区、镇(街)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其他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财政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至2018学年第一学期,对应2017年下半年,按原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2017至2018学年第二学期,对应2018年上半年,按本实施办法标准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JYJCZJ-201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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