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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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宣教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1日

  

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实施的课题项目由于管理要求不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分为:年度规划课题、精品课题、招标课题、三名工程课题以及其他专项课题。年度规划课题一般一年申报评审一次,招标课题、精品课题、三名工程专项课题等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东莞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发布每年立项课题指南、组织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全市课题研究的开展以及课题鉴定、验收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材料,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必须是东莞市的在职教育工作者。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者,具备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在课题中担任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同一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立项。已有市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的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五条 课题评审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研究价值:指所申报课题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应用研究价值。

  (二)研究基础:指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研究设计:指所申报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指所申报课题运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

  (五)研究条件:指所申报课题的支持条件,如个人和单位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等。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六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开始,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材料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按要求填报的。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虚假或权属有争议的。

  第八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评审专家可以在我市教育科研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省级及以上专家参与。

  第九条 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申报书》进行初评和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票数的课题进入拟立项课题名单。

  第十条 市教育局教研室根据评委评审意见,列出拟立项的课题名单,报市教育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布,颁发立项证书。

  

第四章 立项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立项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教育局教研室对全市课题进行档案管理,分别委托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市直属学校对本区域(校)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与重要事项变更进行管理。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委托管理机构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完成课题开题工作,一年半时间内须完成中期检查。课题所在学校负责敦促、检查课题组的研究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重要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或市直属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课题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报送市教育局教研室备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要事项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或增减课题组主要成员。

  (三)改变课题名称。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六)延期结题(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科研管理部门撤销课题。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一)课题负责人长期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研究工作。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三)研究成果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制度。

  第十六条 结题流程:

  (一)课题组准备结题材料、具体包括:研究报告、立项证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过程资料等。

  (二)负责人填写《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结题申请书》,向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或市直属学校提出结题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课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鉴定专家进行结题鉴定。

  (三)鉴定专家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形成鉴定意见。

  (四)鉴定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市教育局教研室申请结题验收,并提交结题申请书、结题材料和专家鉴定表。如有重要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东莞教育科研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五)市教育局教研室审核通过后,颁发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由课题所在单位确定选择何种鉴定方式。

  (一)通讯鉴定:课题所在单位将结题材料分别报送给鉴定专家,鉴定专家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明确能否通过课题鉴定,填写《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通讯鉴定表》。课题所在单位综合所有鉴定专家的意见,根据过半数原则,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二)会议鉴定:课题所在单位邀请鉴定专家到现场(到场专家人数应为奇数)集中查阅课题资料、听取课题组陈述和答辩,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投票,确定是否通过课题鉴定,填写《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会议鉴定表》。

  第十八条 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最少为3人,设组长一人。专业背景与课题所属专业一致的鉴定专家人数须占鉴定组总人数的1/2以上,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1/3。参与鉴定的专家须具备相应学段的职称要求(中学要具备副高级职称,小学、幼儿园要具备中级职称),且承担过市级或以上课题的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未获通过的,由课题所在单位将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条 成果若出现剽窃等违规行为,课题按撤项处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和立项证书,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在东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为市级、镇级、校级三级,市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各镇街(园区)、学校也要积极筹措经费。课题研究经费拨到课题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组,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4.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接受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违规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者,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市直属学校对立项课题的过程管理工作接受市教育局教研室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所在单位对课题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教育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原《东莞市普教系统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管理试行办法》(东教〔2006〕7号)、《东莞市普教系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实施办法(试行)》(东教〔2008〕8号)、《加强学科立项课题研究指导的实施方案》(东教〔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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