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0.25
施行日期
2019.10.25
文号
闽高法司〔2019〕11号
主题类别
司法鉴定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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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高法司〔2019〕11号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我院制定《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集中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指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的事项,采取集约化办理模式,并统一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二、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委托鉴定统一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针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咨询;
2.统一受理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
3.根据规定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
4.掌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司法鉴定各方关系,及时反馈司法鉴定情况。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要依法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五、审判、执行部门在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确定委托鉴定、评估事项;
2.鉴定、评估材料的收集、补充、质证与认定;
3.督促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相关费用;
4.确定举证时效、评估基准日;
5.勘查现场等需要协助完成的相关工作;
6.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
7.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初稿及终稿的异议;
8.确定鉴定、评估费用的预交方;
9.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会,推进鉴定、评估工作开展;
10.其他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
六、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开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受理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可以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
2.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
3.办理对外委托手续及相关工作;
4.协调、监督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5.及时向审判、执行部门反馈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办理情况,移送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各类函件,移送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初稿及终稿;
6.其他应当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七、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应用信息技术强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衔接有序、优质高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装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各类对外委托案件送鉴材料要求
2.委托鉴定评估移送表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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