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 号】闽高法〔2020〕78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闽高法〔2020〕7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规范在线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在线调解]在线调解是指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法院专职调解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开展的调解,是一种高效、便捷、实时的现代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条 [在线调解平台]本规范所称的“在线调解平台”,是指人民法院建设或认可的各类依托信息技术实现调解资源整合,具备远程音视频调解及录音录像、在线委派、委托调解、在线生成调解协议、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的网站、系统及其他信息化载体。
第三条 [平台对接]推动在线调解平台与其他部门、行业调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矛盾纠纷网上处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在线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意志,平等对待当事人;
(二)便捷高效。提升诉讼服务,方便纠纷解决;
(三)诚实信用。如实陈述矛盾纠纷,不得进行虚假调解;
(四)合法依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适用在线调解案件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在线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三)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四)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五)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七)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
(八)其他不适宜在线调解的案件。
二、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在线调解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决定申请、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在线调解;
(二)选定调解组织、调解员;
(三)要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员依法回避;
(四)不受压制胁迫,依法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如实陈述矛盾纠纷,不得进行虚假调解;
(七)遵守在线调解规则;
(八)法律法规或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权利与义务]在线调解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不得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三)在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及时、认真填写在线调解工作记录;
(五)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不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存在回避情形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
(七)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或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在线调解流程
第八条 [身份认证]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使用在线调解平台参与调解活动,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
录在线调解平台的专用账号。
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管理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以及法院专职调解员,由相关法院负责调解名册信息录入及平台账号管理。
第九条 [账号专用]使用专用账号登录在线调解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的行为,但因在线调解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在线调解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十条 [引导释明]除不适宜在线调解的案件外,各级法院在委派、委托调解时应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调解确认书。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积极引导推荐当事人使用在线调解平台,并指导当事人快速掌握相关平台操作方法。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或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启动调解]各级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由立案部门、案件承办法官将审判系统中的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简要纠纷情况、主要证据材料等相关案件信息推送至在线调解平台。
当事人在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的,应当在线填写提交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简要纠纷情况等内容,上传符合规格要求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调解员选定]调解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调解组织或者调
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可登录在线调解平台查看调解名册,了解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所擅长的调解领域、从事调解工作年限等信息,并在线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
第十三条 [确认受理]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被选定后,应当在2日内登录在线调解平台了解案件信息,并及时确认是否受理平台推送的调解案件。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将原因告知案件派送法院和当事人。
第十四条 [调解准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决定采取线上或线下调解方式、同时或者分别进行调解,还应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或诉非联动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的,应提前1日联系相关法院,相关法院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调解方式]鼓励调解员采用线上调解方式开展调解。线上调解的,调解员可利用电话、音视频调解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线下调解的,调解员可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沟通。
调解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姓名、在线调解的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及申请司法确认等事项。双方当事人应承诺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等行为。
第十六条 [调解记录]调解员在线调解过程中,应及时在线
做好相关调解记录,可开启录音录像功能进行同步记录,或者在平台上制作或上传调解笔录。
第十七条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员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自动生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讼争纠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三)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由调解员签名;由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第十八条 [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无法联系当事人;
(二)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四)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五)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六)其他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调解失败]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对调解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则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超过2日未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员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当事人意见,确认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径直以调解失败终止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程序终止时,虽未达成调
解协议的,但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二十一条 [电子签章]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无争议事实记载等调解材料的签名或盖章可以采用在线电子签章或者线下签章等方式。在线电子签章效力与线下签章相同。
第二十二条 [诉调衔接]经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或诉中委托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登记立案或转回审理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人自行申请在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线申请管辖法院立案,调解案件信息、证据材料等内容可由在线调解平台推送至审判系统,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依法审查立案。
第二十三条 [司法确认]调解成功需申请司法确认的,在线调解平台可自动生成司法确认申请书,当事人可向调解案件的管辖法院发起司法确认申请,调解员也可协助当事人发起司法确认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对决定受理的,及时立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确认有效的,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审查未通过不予确认的,出具驳回申请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 [虚假调解的防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
案件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及时向委派或委托法院报告。
人民法院加强对虚假调解的审查,对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进行虚假陈述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子档案]调解员进行在线调解应及时制作形成视频调解录像、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无争议事实记载等相关电子档案,做到案件信息、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可查询、可统计、可运用。
四、调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员独立或公正调解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明知有上述情形仍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已担任案件调解员的,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继续担任该
案的人民陪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特邀调解名册]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可以吸纳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纳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并及时将名册录入在线调解平台,严格管理。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第二十八条 [律师调解]各级法院积极引导律师调解工作室
(中心)、律师调解员使用在线调解平台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职调解员]各级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诉非联动中心等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聘请退休法律工作者、其他退休人士等擅长调解的人士担任,或者由在职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诉前、诉中调解工作。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各级法院应定期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在线调解平台的使用操作,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能。
第三十一条 [调解指导]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指派专人指导调解工作,规范调解行为,提升调解质量;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遇到复杂、疑难情况时应及时层报。
第三十二条 [考核激励]各级法院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
府的支持,将调解经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调解组织、调解员发放调解案件的误工、交通等补贴,充分调动调解组织、调解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持]各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指导在线调解室的设立,以及在线调解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相关技术问题的解决,确保平台运行稳定。
第三十四条 [运行安全]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或使用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保障相关平台的信息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五、附则
第三十五条 [适用主体]法官可以参照本规范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规范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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