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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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集团做大做强发展目标,加快推进集团由传统的建筑经营模式向现代的建筑经营模式转变、由单一的建筑经营向多元资产经营转变以及由单一的实体经营向多元的实体经营与虚拟经营相结合转变,进一步加强对集团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不断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省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集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的范围为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的对象是集团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法定代表人以及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集团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考核等级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实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与考评相结合。

(四)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集团成立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集团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核工作小组,由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小组职责:考核工作实行主审负责制,考核人员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一)按照本暂行办法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集团所属各单位上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审查考核工作。

(二)对集团所属各单位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三)依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集团所属各单位年度资产的变动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付的情况进行审核。

(四)核查集团所属各单位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

(五)依据上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检查集团所属各单位对考核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重大生产、经营、安全等事项的审核。

(七)根据经审核的考核数据资料,撰写被考核单位的年度考核报告,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报告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八)将被考核单位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真实、准确、公平地提出集团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奖惩的意见和建议,经集团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

(九)考核结束后,认真收集考核项目的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类整理、装订、归档,建立年度考核档案。

第三章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有关内容,考核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6月底完成。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与集团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自我评价,分别在3月15日前、考核结束后两个时期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3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经营目标预算完成情况报表、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现金净盈余表、年末企业开立全部账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其余额调节表、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制度执行情况表、上缴管理费清算表、工程质量和安全考核表、上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兑现表、工程项目获奖情况明细表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2.对本年度各类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上年度薪酬收入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3.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的说明材料。

4.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申报自评材料。

5.考核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资料。

(二)考核结束后,报送以下资料:

1.领导班子奖金的分配方案;

2.一次性收入奖励的分配方案;

3.其他需要报告的资料。

第十条 考核人员收集集团所属各单位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申报自评材料,对其进行归集、整理、分析,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审核重点,切合实际地编制各单位的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小组在实施审核3日前,向被考核单位送达考核通知书。

第十二条 按照各单位的考核计划,考核人员有针对性地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和预算报表进行审查并作出记录。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相关的审核证据,支持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就一些相关的事项初步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照“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评价,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影响考核结果的问题,提交考核工作小组讨论审核,形成初步的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5月15前,根据经审核的考核数据资料,撰写被考核单位的年度考核报告,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报告考核结果和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核的考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于每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考核单位征求意见,被考核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考核工作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考核报告进行修改。有关技术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小组将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将考核报告和被考核单位的书面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集团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呈报集团董事会审定。

第四章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标题。标题中应当明确单位名称和报告性质。

(二)报告正文。需全面反映被考核单位的情况,通常应涵盖以下内容:

1.考核概况说明。考核的依据、被考核单位的名称、考核范围和时间等。

2.考核指标基本情况。“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的预算数、自报数、审核数以图表的形式对比说明。

3.分析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预算指标,审核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营成果的实际情况,说明产生偏差的原因,与上年度各指标实际水平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影响经济效益的原因、薄弱环节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4.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核查被考核单位工资奖金总额以及领导班子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的实际发放情况。

5.考核结果执行情况。参照以前年度考核决议,检查考核年度领导班子绩效薪酬、提成奖金的发放情况。

6.披露重大经济事项。凡涉及重大经济事项、重大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方面问题需予以披露。

7.考核评价结果。围绕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结合“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评定考核等级,提出奖惩意见。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未评定等级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陈述中予以说明。

8.提出经营管理建议。针对被考核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参考性建议。

9.其他需审核的情况。

(三)签章和日期。考核报告要注明具体的考核人员以及考核报告日期。

第五章薪酬与奖惩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提成奖三部分合计组成。即: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提成奖。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领导班子成员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不得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薪酬的确定。集团根据所属单位的规模、效益等有关情况,核定年度集团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月工资标准。

(二)绩效薪酬的确定。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办法依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提成奖的确定。根据集团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底,集团所属各单位根据上年度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照“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先进行自评,计算当年绩效薪酬,在70%以内预提,企业可根据自身安排发放,也可按月发放,列作当年工资费用。余额经考核工作小组审核确认,考核结果经集团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呈报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后,再行兑现。

第二十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发放的基本薪酬及预发绩效薪酬总额,超过核定年度薪酬的,应在下年度扣回超发部分。

第二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绩效薪酬及提成奖的分配系数,法定代表人为1,党委书记为0.95-1,其他班子成员的系数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二条 由于科技进步、生产经营、工程项目等成果和荣誉而获得的奖金收入,由企业制定方案自行分配,不纳入本暂行办法奖励范围;因固定资产变现、股权变现、追收历史债权而形成的收入及集团审定的其他一次性收入,集团另行制定一次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不纳入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薪酬及奖励范畴。

第二十三条 按本暂行办法领取薪酬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再享受(除第二十二条外)本单位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工资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给予领导班子成员相应惩处:

(一)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薪酬收入的,全额追回已得薪酬,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视责任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人员经济处罚、纪律处分。

(三)未履行职责,违反集团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中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领导班子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或增加亏损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得继续任职,造成资产损失的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集团内无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集团可以采取特别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集团董事会对按本暂行办法评定的各单位的等级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必要时可对单位的特殊贡献或损失进行加分奖励或扣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省有关法规、政策及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政策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集团将适时作出调整和修订。《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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