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202103

时间:23-01-14 网友

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一年三月



1 总 则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具体要求,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安徽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八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

2.1.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8 工程各方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12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1.1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签字齐全,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1.14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2.1.15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1.16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3、在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6、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勘察、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8、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2.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应合规、齐全。

3、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质量职责。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5、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6、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11、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12、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3、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工程验收应形成记录。

14、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现场实际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样板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样板实物自检合格后,应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必要时包括设计人员)验收。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告建设、监理单位。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16、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不合格情况所涉及工程部位施工,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事项进行分析、检测、处理。

2.2.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且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做好旁站记录。

9、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重新检验。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所承揽的检测业务,应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保持其精度。

11、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2.2.6 其他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8、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特殊情况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4、建立从业人员台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爆破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施工前,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后实施。

15、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16、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

2.3.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应包括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内容;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履行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的相关技术文件、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记录、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的情况及结果等设专人管理。

2.3.5 监测机构

1、监测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项目专项监测方案,应与同部位施工方案同步审核和论证。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监测数据或监测成果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3、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

3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 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1、进行基槽验收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3、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3.1.2 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2、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3、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2、复合地基施工前应对原材料的质量、配比、设备的性能等进行检查。施工中应对桩位、标高、垂直度、填料量、桩孔直径、深度等施工参数进行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单桩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工程桩的承载力检验应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应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验桩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编制地基处理技术方案,经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并形成处理记录。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

2、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3、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4、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3.1.8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沉降观测。

1、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沉降观测点设置、观测频次和作业方法等具体要求。

2、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制定沉降观测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开展工作,出具的沉降观测成果应及时、准确、客观。

3、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2 钢筋工程

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钢筋工程如下细部做法需在技术交底中明确:梁柱节点、转换层、剪力墙的门窗洞口、局部加强部位做法;悬挑构件的绑扎、钢筋接头的控制;抗震结构的要求如加强区、箍筋加密区、边跨柱头等;框架柱、剪力墙墙身、边缘构件变截面、变直径等。

3.2.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1、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颗粒状、裂纹、油污及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

2、混凝土浇筑后对钢筋上的浮浆等污染物进行清理。

3、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浇筑混凝土,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2.3 应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1、墙体、柱内钢筋偏移较小时,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图集中柱、墙钢筋在楼面变截面时钢筋弯曲做法调整钢筋。

2、墙体、柱内钢筋偏移较大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3.2.4 钢筋加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有颗粒状、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对钢筋进行加热。钢筋应一次弯折到位。

3、钢筋宜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机械设备调直时,调直设备不应具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4、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钢筋锚固端的加工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钢筋锚固板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3.2.5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3、钢筋的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常用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4、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3.2.6 钢筋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构件交接处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保证主要受力构件和构件中主要受力方向的钢筋位置。

2、框架节点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宜放在柱纵向钢筋内侧;当主次梁底部标高相同时,次梁下部钢筋应放在主梁下部钢筋之上;剪力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宜放在外侧,并宜在墙端弯折锚固。

3.2.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

3.2.8 钢筋连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3、螺纹采用机械连接时,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4、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3.2.9 钢筋锚固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0 箍筋、拉筋弯钩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3.2.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悬挑梁、板的钢筋应按照设计及图集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2、悬挑梁、板受力钢筋应设置在梁、板顶部。

3、悬挑梁板的钢筋应与垫块或定位件绑扎固定,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垫块或定位件及受力钢筋位置,保证钢筋位置准确。

3.2.12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后浇带预留钢筋施工前应检查、处理,符合规范要求。

2、后浇带马凳等定位件应与主筋连接牢固,防止施工时踩踏变形。

3、后浇带钢筋绑扎应满足现行图集的有关要求。

3.2.13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规范要求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3.3 混凝土工程

3.3.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平整,应按规范要求检查模板板面的平整度。

3.3.3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模板安装应保证混凝土结构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对位置准确,并应防止漏浆。

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1、胶合板模板的胶合层不应脱胶翘角;模板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在施工现场组装的模板,其组成部分的外观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有必要时,应对模板的力学性能进行抽样检查。

2、模板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的外观、规格和尺寸。

3.3.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1、模板安装应与钢筋安装配合进行,梁柱节点的模板宜在钢筋安装后安装。

2、宜按照先支撑梁底模板,再安装梁钢筋,最后安装梁侧模板的施工顺序施工。

3.3.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1、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2、模板及支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板及支架的选型及构造设计;

(2)模板及支架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

(3)模板及支架的承载力、刚度验算;

(4)模板及支架的抗倾覆验算;

(5)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

3、支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加强整体稳固性措施。

4、多层楼板连续支模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架和楼板结构的影响。

3.3.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应按规定单独设置。

后浇带部位的模板及支架需保留到设计允许封闭后浇带的时间,该部分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便于两侧的模板及支架及时拆除。

3.3.8 严禁在配备好的混凝土中加水。

1、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2、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砂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

3.3.9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混凝土强度应按规范要求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

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1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墙、柱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2、墙、柱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

3、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3.3.12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3.3.13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2、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3.3.14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1、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2、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

4、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

5、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

3.3.15 后浇带的混凝土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1、根据后浇带不同的作用,其混凝土的浇筑时间也不同,均应根据设计规定的时间实施。

2、用于减小混凝土收缩或为便于施工设置的后浇带,在混凝土收缩趋于稳定后方可浇筑后浇带混凝土。

3、用于控制沉降差异的后浇带,根据实测沉降值并计算后期沉降值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浇筑后浇带混凝土。

3.3.16 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3.3.17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混凝土试块制作好后应及时做好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代表部位、养护方式等信息。

3.3.18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3.3.19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楼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3.20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3.4 砌体工程

3.4.1 砌块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块体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4.2 砌筑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2、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3、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3.4.3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3、砂浆试块制作好后应及时做好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代表部位、养护方式等信息。

3.4.4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应符合规范要求。

1、墙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砖砌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

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3.4.5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2、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3.4.6 构造柱、圈梁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构造柱、圈梁的设置应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搓,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

3、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2)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可靠连接;

(3)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不小于240mm时,其宽度不宜小于墙厚的2/3。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10mm,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

3.5 装饰装修工程

3.5.1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2、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3、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5.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1、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5.3 外门窗安装应牢固。

1、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2、金属门窗框和附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塑料门窗框、附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5.4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1、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2、推拉门窗扇与框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3、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300(1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4、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结。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3.5.6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幕墙工程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应对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进行复验。

2、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5.7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1、塑料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在内的顶棚;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2、铝合金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3、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玻璃幕墙部位,宜采用夹层玻璃,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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