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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化验员负责产品的采样、化验工作,是本岗位的直接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如下: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

生产管理。

3、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汇报,配合事故抢救。

7、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保证安全文明生产;认真学习《选煤

厂安全规程》,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范着装,持证上岗,

认真填写原始记录。

8、出现异常数据,立即复查核实并报车间值班人员审核后报出,

严禁擅自修改、弄虚做假,认真规范地填写各种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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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化验设备的正常维护使用,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车间,以

便及时修理,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使用。

10、对本岗位的安全、卫生负责,严禁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天平、

烘箱、马弗炉等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化验室。

11、服从厂调度室指挥,积极完成厂、车间、调度室安排的各项

工作。

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照

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2、因个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或造成非人身

事故的,个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矿相关制

度给予处理。

4、在作业过程中,自己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按照矿相关制

度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