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电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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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 栋和无负压泵房
永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
永电工程
工程地点:恒大银湖城
签约地点: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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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 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甲)
承包人: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乙)
发包人将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明确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
(二)、工程地点:市高新区
(三)、工程容: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包含现场路由案测量、
设备材料供应和检测、工程施工、工程验收、通电、办理供电协议中所确定的移交相关高
压资产给当地供电部门手续、路面和绿化拆除恢复、相关报建报验等全部容。
本次工程围为.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 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新增用电总负荷为
2000KVA。
电源由原有银湖线10kV 2 号专用配电站805、806 备用开关提供。
主要工程容如下:
1、改造2#配电房:2#配电房位置在16#楼的地下室,拆除原有的高压柜G7、G8 共
计2 台出线柜(旧柜移交给甲),重新制作2 台新的环网柜。从此2 台新环网柜出高压电
缆去3#配电房、4#配电房。G7 环网柜出高压电缆YJV22-8.7/15KV-3*70 去4#配电房;G8
环网柜出高压电缆YJV22-8.7/15KV-3*300 去3#配电房。
2、新建3#配电房,新装变压器容量为2*800KVA,位置在16#楼的地下室,供给银湖
城首二期34-39 栋照明、电梯、风机等用电;3#配电房10KV高压系统 有G1、G2、G3、
G4、G5 共5 台高压配电柜,0.4KV 低压系统 有1D1、1D2、1D3、ML1、2D1、2D2、
2D3、2D4、2D5、2D6、2D7、2D8、FL1、Fl2、Fl3、Fl4、FL5、Fl6 共18 台低压配电柜。
3、新建4#配电房,新装变压器容量为400KVA。位置在无负压泵房,供给银湖城无负
压泵房动力及照明等用电。4#配电房10KV高压系统 有G1、G2、G3、G4共4 台高压配电
柜,0.4KV低压系统 有1D1、1D2、1D3共3 台低压配电柜。
4、对远程抄表系统依照相应标准及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做好无线信号装置及信号增强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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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在17#楼与12#楼之间,穿过人工湖的地,甲已经顶管52 米长(160 的PE 管2 根)
和埋管34 米长(160 的玻璃纤维管2 根),并制作了2 个工井。本工程承包围不包含上述
工程容。
(四)、承包式:
承包式:包工包料、包施工、包报建报验、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包工程竣工通电
后办理移交当地供电局手续、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总价(含税)包干
式。
二 、承包围及承包容
(一)、承
包围:
1、按照发包
人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完成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
永电工程;
2、完成地下室发电机房备用电源柜的安装及备用电源柜至发电机控制柜的配电线路安
装。
3、变压器房需进行降噪减震处理,噪音达到标准:位于变压器房上的住户室声环境达到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I类区噪声排放限值标准,即昼间≤40dB(A),
夜间≤30dB(A)。
4、本工程涉及的所有母线槽均属于本工程的承包围。
5、电房土建: 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外墙砌筑及外墙装饰由主体单位施工不在本承包
围;但电房隔墙及装饰、门窗、设备基础、电缆沟、电缆井、照明、通风、防潮、防鼠、防火、
绝缘、接地灭火器等配置性器具提供等属于本工程承包围;
6、路由所经过地的征地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不在本工程承包围,但小区外市
政路面和市政园林绿化的拆除、恢复、相关政府部门的报建报验等属于本工程承包围,且已含
在合同总价中;
7、小区园林绿化的拆除恢复由发包自行处理;但小区路面的拆除恢复含在本工程承包围,
且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8、本项目的图纸设计不在本承包围,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电力规划有限公司)进行设
计出图,发包人确保招标图纸已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发包人提供一式 四 份的施工图纸给
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按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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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包容:
具体含电缆敷设、高低压变配电房室砌筑及装修(不含发包人已完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部分及外墙砌筑及外装饰),顶管、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路面和园林绿化的拆除恢复、变压
器等设备安装、线槽安装、电缆桥架、低压柜至楼层的住户插接母线槽、插接开关箱、电表箱
(含电表)等的安装、集中抄表装置、防雷接地、揭盖板、电房电缆沟以及管井的封堵、防雷接
地、系统调试、工程验收、通电、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当地供电部门及相关报批报验等全部容。
具
体承包围及容以上述约定及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为准,
其中:承包人需自行负责协调与当地供电部门及政府关系,且确保工程施工中的施工图纸、材
料及设备等完全满足并通过当地供电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确保本工程顺利竣工、
报验及移交,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到包干总价中。
三、验收
1、质量要求:合格,并通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证照。按或地区现行的
相关规、法律法规及当地供配电管理部门有关施工验收规执行,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政府相关
部门等共同验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数量足够,并符合政府有
关部门及发包人要求。
2、设备、材料到场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设备到货验收,主要包括开
箱的检查验收:①外观:设备有无缺陷、损伤损坏、锈蚀、受潮等现象;②随设备文件:随
设备文件与合同要否相符;③数量:设备及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④设备的铭牌:型号、
规格、机身编号等是否与合同及随机技术文件一致;⑤做好《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所有参加
开箱检查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签字认可,作为交接资料和设备技术档案依据;⑥工程主要材料
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经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使用可证》可使用到工程
上。
3、需随设备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保修
书、安装说明书等;货物属进口的,还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报验的单据等相关证明资
料。
4、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
程师指定的时间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面终
止合同。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未在约定工期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通电,则发包人有权拒
付尚未支付的款项,承包人除了须承担本合同(含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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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须承担重新整改、重新施工的责任,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通电,如未整改或未
在期限整改完毕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进行整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有权按通用条款
25.20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如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并通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返
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6、其他约定按通用条件第12 条及相关条款执行。
四、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并移交之日起计。工程
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以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为准。
2、如承包人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定的最低质量
保证期限,则承包人的保证责任按照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3、保修期,乙免费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每季度一次的质量巡检,及时收集设备运行情
况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检记录报送甲或甲授权的物业公司。
4、保修期,设备运行出现的故障由乙免费维修并免费更换相关零配件;质保期外,甲、
乙双可另行签订定期保养、维修协议。乙终身提供相关零配件。
5、保修期,乙接到保修后4 小时派技术人员了解情况,6 小时专业维修人员赶到现场予
以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维修措施。若甲或甲授权的物业公司通知乙后24 小时,乙仍
不派人进行故障处理,则甲有权委托第三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故障给甲造成的损
失由乙承担,甲有权从乙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6、维保服务机构地址:市天河区燕岭路89 号2405-06 房 :6 传真:
88。
7、如发生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无论工程是否仍处于保修期,乙需在接到甲
或甲授权的物业公司保修后4 小时派出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处理,否则,甲有权另行委托第
三进行维修,如工程处于保修期的,甲有权就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对乙进行不高于2 倍的转
扣。
8、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 条及相关条款执行。
六、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暂定为2015 年2月1日,具体以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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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开工令所示开工时间为准。
2、本工程34-39 栋永电工程总工期为 90 个日历天,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总工期为120
个日历天。本发包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
温等天气,且已含设备采购、安装及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的时间。
3、节点工期要求:本工程分段移交场地、分段施工。发包人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
合理安排本合同工程项目进行分段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下发的分段施工指令
组织施工。
4、发包人或现场管理工程师根据施工配合需要,有权对区域施工工期进行适当调整,当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配合,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赶工费或其他费
用,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缓施工进度时,承包人应及时调整人员、物料、机械配备,不得以
此为由向发包人索赔窝工、怠工或其他任损失,承包人不能以上述两种情形为由要求发包人承
担责任。
5、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 条执行。
七、材料供应与计价
1、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保证材料设备质量合格、全新、安全、可靠,其性
能、品种、型号规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要求,并保证能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通
电。合同附件作了明确规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合同附件要求采购供应,合同附件没
作规定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相关规要求供应。合同附件规定的生产厂家供货有困难的,
承包人应提供产品质量不低于合同附件规定生产厂家的新的生产厂家,同时提供材料设备相
关技术资料和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执行,调整的材料设备价格经双审核后,价款减少时,
合同总包干价相应调减,价款增加时,合同总包干价不予调整。设备材料选型要求如下:
a、低压柜主开关要求选取用国产中档产品。小型断路器选用国产中档产品。
b、高低压设备及变压器、电缆等必须能满足供电部门验收。
c、电缆、母线槽的品牌需符合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自担风险。
d、所有材料应按合同中所承诺的品牌自行采购,保证能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通电,并不
得更改。
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及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
予以更换外,还须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用于本工程
的主要设备或主要材料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采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规分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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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的检验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确保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的责任。
4、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11 条及相关条款执行。
八、合同价
(一)、合同价:
固定总价为(人民币):肆佰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叁拾陆元整(¥4,351,236.00);
总包干价为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承包围全部工程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干总价包括的容具
体为:报批报验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和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修
补费用、调试费、各种材料损耗、工地二次运输费、清点、卸车、保管及加工等费用、赶工
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损耗费用、
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区域围蔽等)、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路面和市
政园林绿化拆除恢复费、垃圾清运费、食宿费、协调费、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并通电的相关费
用、办理移交手续、税费、开发票费用、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
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干总价不含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主体单位。
包干总价已含该项工程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容以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的容,但在施工过
程中为完成该项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该项工程描述存在误测、漏项、缺项亦视为已
经包含在包干总价中,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增加施工人
员,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二)、调价法:
甲招标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七),作为确定本合同包干总价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如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发包人另行委托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法
进行调整:
1、设计变更
承包人自设计变更发生之日起5 天,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
价书之日起10 天对其进行审核并双共同核对完毕。如双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
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
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2、签证
工程的签证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签证确认(注明原因、容及价
格),签证的工程费用随工程结算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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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自签证容发生之日起5 天,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签证单
和相应报价书,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10 天给予签证确认。承包人延期
提交签证单和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要求;
3、委托工程
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容和费用,增
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式付款。
承包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委托的监理公司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 个日历天,向发
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委托的监理公司
在5 个日历天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自承包收到发包审核意见后7 个日历天共同核对完
毕。承包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同意发包的预算造价。
4、变更或增加工程费用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计费单价和计费程序计算;
(2)、本合同附件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项目的,则参考相近项目的计费单价和计费
程序;
(3)、本合同附件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a、套用2010 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年{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执行2010 年《省
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2010 年《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预算包干费按1%计取;人工费等价
差按地区同期信息价(指变更、委托、签证发生时期)进行调差,工程量按实结算;
b、材料品牌由发包人指定并按同期(指变更、委托、签证发生时期)的{地区建设工程材
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下浮执行,其中:
1)电线电缆:按照{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下浮20%执行;
2)各类管材:按照{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下浮20%执行;
3)其它:按照{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下浮15%执行;
C 、 如工程项目无定额子目可套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另行协商确定计价法,双7 天未
达成一致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施工,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依据通用条款第25.20 条约
定转扣相关费用。
九、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工程开工令发出,且承包人人员及材料进场开展实质性施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高低压柜、变压器、电缆等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后7 个工作日发包人支付相应合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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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20%(不扣除预付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政府部门验收)并通电后7 个工作日发包人支付相应合同总价
的30%(不扣除预付款)作为工程进度款;
4、承包人送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后15 个工作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
算清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于结算完毕达成一致意见后15 个工作日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
其余3%作为保修金待其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一次无息付清。
5、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
付工程款。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
发包人规定时限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
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
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
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
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6、工程签证费用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统一计算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水电费从每一期工程
款中扣除。
7、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以50%商业承兑汇票及50%现金的式支付其工程款的形式向承包人
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
十、双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报建所需的资料(“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审核书(复印件)”、“小区管线综合平
面图(复印件)”、“综合地下管线图(蓝图)”各一式一份供承包人规划报建用。适时向承包人
提供出具的含电房平面布置的主体电气平面布置图(蓝图,盖发包人法人公章)一式四份供承
包人签订电房协议用)。
(二)、承包人责任:
1、在进场后十五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明确的项目组织构架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主办施工员、资料员及工程管理人员
等)在施工中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发包人同意。
2、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完成现场路由测量、需确保工程材料及设备等完全满足并通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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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顺利竣工、报批报验及移交当地供电部门。
3、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通过当地供电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验收)。承
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GB50328-2001》要求向发
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初步审核意
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发包人自承包人补充完善后15 个工作日
审核完毕。承包人逾期补充完善的,以发包人的审核意见为准。
4、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5、工程竣工验收前2 天,承包人必须将与本工程无关且不再需要的人员、机械和其它物
品撤离现场。
6、承包人必须在小区红线外自行解决办公场地和吃住问题并自行承当相应费用。
7、发包单位提供水、电源接驳点, 由承包单位安装计量表独立计费,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8、承包人必须格遵守工程所在地的管理法规与规,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
的情况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未在限期整改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按每违反一条扣 2000 元
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9、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或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完成报批报验手续或通过当地供电部门验收
并通电的,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
10、发包人或现场管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开工令,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书面开工令
后必须组织进场施工,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师书面开工令,则视为已按工程师书面
开工令约定的时间开工,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未按时进场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计每延期一
天进场,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的0.5%承担违约金;超过5 天仍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依本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未按时进场的违约责任。
11、承包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永
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五 ),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根据该规定追究承包
人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现场代表
1、发包人授权宏为现场管理代表,联系为: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
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 湛 ,联系为 ,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
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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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超过4 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可离开;否则每违反一人次,
承包人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4、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
时间超出6 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
5、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
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服从并执行。
十二、其它约定
1、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
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承包人必须格遵守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违反安
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未在限期整改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按每违反一条
扣 2000.00 元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电缆、煤气管道等各管线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
对相关市政、小区等管线造成损坏的,由此产生的相关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
后10 天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承包人依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
抵扣。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数量足够,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发
包人要求。
6、禁承包人以任式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
承包人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
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单解除上述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如有违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上述行为
重的,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后主动积极向发包人述事实,或承包人
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发包人人员施压的不得以行为,则承包人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
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若甲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
显失公平现象,乙有权举报,举报途径如下:
举报: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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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子:HDDC119@163.
举报Q Q :2012837064
地址: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 号恒大中心31 楼
发包人承诺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格保守秘密,对举报单位因举报
所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
7、承包人的通讯地址为:市天河区燕岭路89 号2405-06 房,收件人为: 湛 ,邮
政编码为:510507 ,电子地址为: gdkeneng@163. ,联系:6,发包人依本地址向承包
人发送有关信函文件,若承包人拒收、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发包人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上述地址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承包人。
8、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
承包人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自愿遵守“通用条款”
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三、争议的解决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协商解决。若双协商不成,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自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附件
附件一: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附件二:恒产集团工程签证、结算事项告知函
附件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附件四:工程报价清单
附件五: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附件六:举报渠道告知函
附件七:招标图纸
附件八:工程量确认书和外缆走向图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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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 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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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本公司已与贵司签订《34-39 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承包合同,我
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司将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贵司民工权益
保障部工作对接。
2、我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
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
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司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除应
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之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将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如果我司违反承诺,则同意贵司的进
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我司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
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4、一旦出现本公司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
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5、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
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承诺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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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大 地 产 集 团
工程签证、结算事项告知函
本着“诚信、、共赢”的合作针,进一步维护合作伙伴的利益,稳固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现就签证、
结算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签证资料报审及投诉式
1、乙向甲工程部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报送签证资料,逾期报送的,承担相应责任。
2、签证办理时限:甲在乙提交签证资料后120 小时审批完成返回乙或者签署审核意见返还乙。
3、甲工作人员拒绝接收、审核签证资料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审批完毕,或未在规定时间签署意见返
还乙的,乙可向恒产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签证管理办公室投诉。
备案及投诉联系式:24 小时投诉热线:2、传真:2、专用(签证:GJqzbgs@evergrande. ;进度款:
GJqzbgs@evergrande. )。
二、结算资料报审及投诉式
1、乙将工程结算书直接报甲预决算部、其他竣工资料报甲工程部,同时将与预决算部及工程部的交接
签收记录传真或者电子扫描版报恒产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结算管理办公室。
2、甲工作人员拒绝接收、审核结算资料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审核、审计完毕,乙可向恒产集团预结
算审计中心结算管理办公室投诉。
报审及投诉联系式:24 小时投诉热线:0,传真:0,:hdys@evergrande. 。
请乙积极全面配合甲工作,以便甲更好地做好签证、结算工作。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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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专业.
恒大银湖城首二期34-39栋和无负压泵房永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
理规定
第一章 场地移交及开工
第一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场地移交单或分段发出场地移交单后5 个日
历天签署场地移交单,逾期签署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5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3 个日历天签署开工令并在开工令
指定时间组织进场,逾期签署和组织进场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逾期进场超过5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师指令时间完成相关工程或整改,导致其他工程
承包人无法进行场地移交或进场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3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或整改,发生金
额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5.20 条执行。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或整改的,不影响
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未要求的,按开工后15 个日
历天)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含重要节点
计划)、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项目部管理人员资质和相
关授权、项目部用章启用说明函和项目部有效资料签收人授权书等资料,由发
包人审核后执行。承包人延期提交上述资料之一的,按1 万元每天每项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项目部管理
第五条 合同约定的承包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需驻场管理,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5 个小时。任情况下,工程师将对工程现
场的指令告知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后,即等同于告知承包人(项目
部)。
第六条 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编制格按照合同和承包人报送的《项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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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执行。工程开工后,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削减、调动
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随意削减或调动人员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人
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分段开工的工程,承包按照下表在不同阶段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和安全员,各阶段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少于下表要求的,每少1 人,
承包按5000 元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补齐相关人员。
表2-1
开工面积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万平米) (人) (人) (人)
≤1 1 1 1
1-5 1 3 2
5≤ 2 3
每2 万平米
至少1 人
第八条 开工后,承包人项目部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
程例会、专题会和协调会,并根据会议决议调整当月施工状态(进度、质量和
安全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不参加工程例会、专题会和协调会的,
承包人按2000 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承包人项目用章应格按照项目用章启用说明函的授权围使用。承包
人项目有效资料签收人更换后,应于5 个日历天补齐有效资料签收人授权,逾
期提交的,承包人按2000 元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施工进度控制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于每月末前2 日
向发包人提交下月工程施工计划表和当月工程施工计划完成总结报告。逾期提
交上述资料之一的,承包人按1000 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暂
停确认承包人工程进度申请,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提交下月工程
施工计划表和当月工程施工计划完成总结报告。由此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窝
工等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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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包人每月向发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表,由发包人进行量化考核。
根据计划完成难易度,双确认计划分值。原则上,承包人每月需完成全部双确
认的施工计划,若经发包人核实,承包人每月施工计划完成率低于90%,承包人
按5000 元每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连续3 个月施工计划完成率低于
70%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须配合工程师于每月对现场劳动力、材料和
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进行清点,若承包人施工进度落后于所提交的经工程师审核
的工程施工计划要求,或承包人现有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不足以完成所
提交的经工程师审核的工程施工计划,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劳动力,材
料和机械设备投入,承包人未按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劳动力按100 元每人每天,
材料按1 万元每天每缺1%,机械按每台每天1.5个台班的标准,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超过15 个日历天仍未按照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发包人有
权削减承包人工程围,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承包人需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发包人重大节点计划得以落实
(与销售、交楼和确权融资有关的工程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节点计划
延期完成的,承包人每天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按日历天计算,不考虑假期,承包人根据有关
规定或自行安排员工休假的,承包人应将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于放假前7 个日
历天交工程师审批,审批后需变更人员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补办审批
手续。承包人安排放假而无人值班的,按1 万元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和规要求对已完工序和工程(含隐蔽)报工程师验收,
未报工程师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开展另一项关联工程的,承包人按1 万
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格控制工程质量,建立三级自检机制,即在相关工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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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报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班组、施工员、技术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项目经
理)完成三级自检,并填写三级自检表,提交工程师审核和验收。未提交三级
自检表的,工程师可不予验收;提交自检表后,工程师验收仍发现质量问题的,
超过3 项(不含)的,承包人每超出1 项,按2000 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须在
工程师指令时间完成质量整改,逾期完成的,承包人按2000 元每项每天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 个日历天仍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
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整改,发生费用按通用条款25.20 条执行,
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质量通病(裂缝、渗
漏水等)出现。工程出现质量通病且情节重的,承包人按照2 万元每处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须按照工程师指令及时对质量通病进行整改,延期整改
的,承包人按照2000 元每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 个日历天仍未完
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单位
整改,发生费用按通用条款25.20 条执行,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的,不
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 承包人按工程师指令整改完成后,再次报工程师验收而质量仍然
存在问题的,按5000 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需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验收不
通过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直至验收通过,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验收不通过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直至验收通过,发生费
用按实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工期延误给予确认。
承包人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政府部门验收通过,说明承包人承建工程的质量
满足强制标准和行业规的最低质量要求,不代表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亦不免
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师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施工
质量问题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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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15 个日历天(协议书有要求的按协议书执行),承
包人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案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报工程师审
核后执行,逾期提交的,承包人按2 万元每天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
师审核不免除发包人对专项案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30 个日历天按工程师要求完成场地的
围避和硬化,按工程师审批的《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完成现场布置,在现场
主要出入口设置项目标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和监督牌、安全生产牌、文
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等)和车辆冲洗设施,未按上述
要求执行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项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现场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现场主要出入口
设置保卫岗,配置保安人员24 小时值班,负责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保证现场
安全。未按要求设置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
包人保卫工作不力,造成现场出现盗窃、非本工程人员进入场地而出现事故等,
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须按照合同和规要求在现场设置施工(销售)通道、防
护栏(板)、安全警示牌、安全门、踢脚板、排水设施、宣传标语等,未按要求
设置的,承包人按2000 元每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未设置上述
设施造成出现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为进场人员办理政府
部门要求的各项保障手续,未按要求进行教育或办理保障手续的,发包人有权
暂停支付当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节重的,发包人可暂停确认当月工程进
度申请和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建立现场二级安全文明
施工巡查自检机制,即每天由安全员、主管安全的项目经理对现场进行巡查,
填写包括现场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隐患,安全文明整改进程、“三宝”“四口”“五
临边”防护情况、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情况等的安全文明施工每日巡
查表,报工程师审核备案。工程师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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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现场存在问题,超过3 项的(不含),承包人按2000 元每项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存在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承包人按2 万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师在巡视现场时,发现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并
指令整改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逾期整改的,发包人按2000 元每项每天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 个日历天仍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有权缩减承包人工
程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整改,发生费用按通用条款25.20 条执
行,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
追究。
第六章 工程材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需同时签订材料代供代扣
代付三协议和材料供货协议。延期签订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协议书要求,承包人负有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甲供材料申
报义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或工程师指令时间完成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
甲供材料计划申报,(如合同无约定,首次材料计划申报在图纸下发后7 个日历
天或材料进场前45 个日历天,月度实际用料计划按工程师指令)。延期报送材
料计划,承包人按500 元每项材料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
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条 承包人申报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甲供材料用料计划需及时准确。
承包人申报的月度实际用料计划的准确率须至少达到90%(计算法按照当月月度
材料实际使用量除以上月月度材料计划量)。未达到的,承包人按照2 万元每1%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三月材料计划准确率须至少达到90%(计算法按照三月中每月实际用料计划
中同一编码材料申报的总量除以三月用料计划申报的总量),未达到的,承包人
按照2 万元每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原则上,承包人每月不得漏报、错报材料计划,从而产生临时用料计划。
承包人每月因漏报、错报材料计划向发包人申报临时用料计划超过1 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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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按2000 元每项材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错报材料计划的,引起材料供货商索赔等一切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发包人对承包人用料计划的审核不影响承包人对漏报、错报材料责任的承
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的施工材料进场应按照合同和规要求送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检测,并办理报验手续,未办理报验手续,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按10 万元每
项材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材料的品牌和规格型号。确
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进行变更并应用于工程。
承包人擅自进场不符合合同约定材料的并应用于工程的,承包人按20 万元每项
材料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工程师指令无条件完成整改,逾期整
改按的,承包人按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协议书有约定的按协议书
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现场材料应格按照《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和工程师指
令地点堆放和管理。遇发包人重大节点(销售、交楼和确权融资等)需转移现
场材料的,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并提前转移相关材料,搬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逾期转移的,承包人按2000 元每项材料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工程配合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为改善工程设计的标准,而在工程现场进行材料实验、
材料样板展示、机械设备试用等,为促进营销和交楼工作开展,在工程现场组
织活动、贴营销广告等,承包人需全力配合,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主体工程垂直运输设备应保留到承包人完成装修场地移交之后
的6 个月,外脚手架保留到外墙墙面装饰工程(含外墙涂料或外墙砖、铝合金
门窗及玻璃安装)完成后的3 个月,合同总价已包含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
另行支付。超出上述时限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留垂直运输设备和外脚
手架的,费用据实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在上述时限拆除垂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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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外脚手架的,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如需重新搭设,承包人无条件配合。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在上述时限拆除相关设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剩余
月份的费用(按当季度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租金计算)和全部有关垂直运输
的配合费。
第八章 工程维保修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在发包人交楼期间,须按要求组建维修大队,具体配置
和响应式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13.4、13.8 条要求执行。承包人组建的维修大队
人员每少一人,按2000 元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维修人员每延迟到场
或提前离场,每发生1 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 元。承包人因上述
原因造成发包人延迟交楼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验收并移交后,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维保修
承诺书。维保修承诺书须包含维保修人员安排表,联系、有效地址、有效资料
签收人、维修响应时间等,维保修承诺书还需包含对发包人的重要承诺,即承
包人未能在维修响应时间或双约定时间(以小业主要求维修响应时间为标准)
到达现场完成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进行维修,发生费用按照合同通用
条款第25.20 条转扣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维修响应时间应包含紧急情
况下的响应时间。
第三十八条 在任情况下,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物业公司)
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通知或书面通知),承包人的维保修人员应在相应的响
应时间进场维修,参与责任判定,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如承包人在进行维保修时,破坏了其他工程已完成工作,相关
修复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九章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委托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
量,无论变更次数,均属合同承包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相关
工程,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逾期完成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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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在完成相关工程后5 个日历天向发包人办理签证手
续,逾期办理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以完成为达成合同目的或
者为促进工程进度而必须完成的合同外零星工程,费用按合同计取。因承包人
不配合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故意放弃或拖延合同承包围的部分遗留工程、返工工程、
辅助工程、零星工程和低利润工程等,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影响发包人重点工
程节点达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按10 万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
工程进度滞后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
第三完成相关工程,费用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在
转扣签证上签字,双同意以工程监理人员核签作为转扣依据。
第十章 工程预决算及进度款
第四十四条 每月25 日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部提交上月工程进度申
请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48 小时,与发包人的进行进度核对,逾期
核对的,承包人按1000 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进度申请表审批完成后,承包人需提供进度预算书及计算底稿
(含纸质版及电子版),每月提交的工程进度预算金额应符合实际情况,误差率
不大于20%(计算法按照当双确认金额与月承包人报送预算金额之差的绝对值除
以双确认金额)。超出20%的,承包人按照双确认金额与承包人报送金额之差绝
对值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委派的与发包人核对工程进度、结算的预决算人员需持
有造价员证(或承认的更高级别的执业资格证)、公司给予的代理进度、结算办
理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承包人委派的预算人员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
人有权不予核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和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七条 同一合同同一单项工程,每个专业发包人只能安排一位预算员
对数。若承包人因特殊情况更换或增加预算人员,需要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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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因承包人单位原因延迟或不来对数的,需要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请假条
(需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一次性提交。若确需
要补充资料,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 天补充完整重新提交,延迟提交的,承包
人按1000 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结算资料批复后,由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书及计算底稿(纸质
版及电子版,电子版需使用甲指定软件),发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与双确认金额
误差率不大于10%(计算法按照当双确认金额与承包人报送预算金额之差的绝对
值除以双确认金额)。对超出10%部分,承包人按其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第十一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条 为保证本管理规定所设置罚则的合理性,在本规定执行时,发包
人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对本规定所表述的违约金设置实际执行标准,具体标准
如下表:
表11-1
合同标的金额围(万元) 违约金最高下浮比例
0 至50(含50) 80%
50 至100(含100) 70%
100 至300(含300) 50%
300 至1000(含1000) 30%
1000 至5000(含5000) 10%
5000 以上 0
第五十一条 以下情况,发包人不下浮违约金追究比例:
1、发生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四
十三、四十五、四十九条所描述情形的;
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文明事故造成工程停工,或发
包人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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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举报渠道告知函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保护双共同利益,敬请各单位在与恒产集
团各单位、部门业务交往工作中,将我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
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向我司监察部
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渠道告知如下:
监察一室举报渠道:
举报:1、9
、
举报传真:9
举报电子:HDDC119@163.
举报Q Q:2012837064
受理部门地址: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 号恒大中心31 楼(邮政编码:510620)
集团公司承诺: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格保守秘密,对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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