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一:甲供工程及其分类
一、甲供工程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二、甲供工程的分类
根据甲方的行业类型和所建造不动产的类型,可将甲供工程分为以下四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开发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其他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建造的不动产为开发产品之外的不动产,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甲供」: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专业分包企业,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劳务分包企业。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甲供价款是否计入工程承包方的经营额范围,可将甲供模式分为差额模式和总额模式两类。
「差额模式」: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后,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相应材料、设备、动力构成不动产价值的一部分,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总额模式」: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承包方承包范围,但由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将相应材料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包括此部分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
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二:房开企业向施工企业甲供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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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 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 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下图所示:
word/media/image2.jpeg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1 「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 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 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例2 「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 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 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乙方也应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金额2271.85万元(2340÷1.03),税额68.15万元: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1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注:此笔业务对甲方而言,可分拆为两笔业务,一笔是向乙方销售货物,应确认收入,并向乙方开具发票,另一笔以销售货物所得价款,抵顶所欠乙方债务。
同时,确认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三、乙方的税会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会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3 「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会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 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 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1.03=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
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万元
贷:工程结算 9708.7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万元
例4 「总额模式」下乙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 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 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
借:原材料 23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340万元
贷:工程结算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68.15万元
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340万元
贷:原材料 2340万元
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340万元 贷:工程结算 2108.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1.89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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