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新建二水厂)一标段
建设工程项目贷款用款资料
建设单位: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
项目名称: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新建二水厂)净水厂工程
本次申报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柒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整)
(小写:4773312.00元)
申报日期:2013年3月26日
施工(供货)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施工(供货)单位开户行:
账号:
户名:
项目业主:(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州国投发展公司:(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内部审批结算表
申报日期:2013年3月26日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
申报单位财务主管:
借款用途: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新建二水厂)净水厂工程款
申报依据:
1、 施工合同
2、 工程量清单。
3、 监理合同。
4、 中标通知书。
本次申报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柒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整
小写:4773312.00元
该项目贷款限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累计用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贷款指标结余: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以下由凉山州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填写
收到日期
经办人
负责人
公司盖章:
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2013年3月26日
工程名称
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新建二水厂)
施工单位
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支付
性质
进度款
合同价
14780080.00元
已支
付款
元
本次
支付
元
进度款
进度款
4773312.00元
元
元
付款依据
合同
工程用途
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新建二水厂)
经办人
工
程
概
述
本工程为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此部分为新建供水规模2万吨/日净水厂一座,包括网格絮凝斜管沉淀池,气水反冲洗滤池,反冲洗泵及配电间,清水池,加药间,排泥池及回收水池,污泥脱水车间,综合楼,总图,电气及自控等。
工程施工项目部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监理组长意见
年 月 日
业主现场代表意见
分管
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业主法人代表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工程部,一份交工程监理组,一份交业主财务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会东县城市供水工程(新建二水厂)
工程地点: 会东县会东镇
工程内容: 网格絮凝斜管沉淀池,气水反冲洗滤池,反冲洗泵房及配电间,清水池,加药间,排泥池及回收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车间,综合楼,总图,电气及自控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川发改投资【2012】1074号
资金来源: 地方投资和企业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 年 1 月 13 日
竣工日期: 2013 年 8 月 13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10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验收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仟肆佰柒拾捌万零捌拾元整
(小写): 14780080.00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 月_13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6监理人: 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
1.1.3.3临时工程: /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
1.1.3.11临时占地: /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规定递交了履约担保后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3天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5份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1)承包人提供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及机械设备、劳务安排表,(2)开工后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并附有工程量清单单价及价款计算表。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设计交底后5个工作日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各项资料文件一式5份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 。
(5)其他约定: 合同双方根据施工现场另行约定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5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①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或复工令;
②工期延误的签认和处理;
③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认可、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标准变更、施工工艺及技术核定、材料变更、现场签证和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确认;
④工程索赔事项的签认和处理;
⑤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①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嘈声管理等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
②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躁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③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方修复和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④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的各项规定做好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政府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清洁卫生、清运建筑垃圾,文明施工。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证的使用状况,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1)凡用于本工程的各项材料,承包人必须将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才能进行采购。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的时间:材料采购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
(2)承包人应充分做好材料采购计划工作,从提供样品交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对该样品的确认,造成的工程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将应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而未被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用于工程中,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时将此部分材料价从工程总价中扣除,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因该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3)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欲购材料样品进行进一步选择时,承包人应以《材料采购确认单》形式提供3种以上样品供发包人选择,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发包人书面签字认可后,承包人方可按确认的质量、品牌、规格进行采购。发包人将确认后的材料样品封样,承包人采购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与封样的样品一致,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3日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5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接到开工前3天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5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接到开工前28天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15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依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至少应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节点工期的网络图等内容,满足施工的全面要求。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本合同生效10天内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10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收到申请报告后10天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如果因为承包人未按时完成工期,承包人必须按日向发包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总价的5%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天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48小时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48小时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48小时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工程隐蔽覆盖前,承包人在24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任何工程变更首先征得设计方的书面认可并随后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被认为有效。否则视为不按图施工,不支付使用。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或数量作出变更。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经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原设计单位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 新增项目或发包人提供的清单漏项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物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如下: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套用相应定额计算,费用按投标人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对在造价信息中无价格信息的材料,有甲乙监理三方共同询价认可为准,询价材料价格不再下浮。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15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15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15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
16.价格调整
(1)本合同所包括的风险范围:
A、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设计施工图纸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全部内容;B、在建设期间水泥、钢材幅度在3%以内(3%)其他主要材料5%(含5%)的涨跌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条件:
在施工期间:(1)、若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2)、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3)、可调价材料(材料名称)的价格市场波动涨(或跌)幅值超过风险幅度值3﹪(其他主要材料价格5﹪)的部分结算时予以调整,以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相应材料价格为可调价材料基准价;(4)、施工机械使用费市场波动涨(或跌)幅值超过10﹪的部分结算时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5)、新增的必须采用的措施项目;(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8)、取消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风险范围以外的调价方式:
1、若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过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如下方法确定:(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计算出综合单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的信息市场价格计算,信息缺项的由发包人按凉山州政府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相应调整合同条款。
2、若取消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措施项目清单中属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规定的措施项目,在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才能计算现场评价费。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报价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依据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下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受其影响的措施项目费相应予以调整。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上的,15﹪以下的部分,仍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以上或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由承包人依据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计算出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材料价格按施工期的信息市场价格计算、信息缺项的由发包人按凉山州政府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6、承包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招标文件未编列或漏项的措施项目,且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也没有的措施项目,而实际施工中又必须使用的施工措施,其措施费由承包人组价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7、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的规定,对钢材、水泥及其制品价格涨(跌)幅超过3﹪的部分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对其他主要材料(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其价值总量占拟建工程项目材料费70﹪以上,具体品种详川建发【2009】75号文件的可调价材料参考表)价格超过5﹪的部分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依据承包人可调价材料投标的报价情况,涨(跌)幅值的计算基础价为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第10期中的材料价格。计算价为施工期材料的平均价(按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凉山州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信息缺项的由发包人按凉山州政府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市场价格。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值计算以基准价为计算基础价;当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且价格低于投标报价的价格时,其跌幅值计算以投标报价的价格为计算基础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值超过前述约定部分的予以调整。(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时,其跌幅值计算以基准价为计算基础价;当可调材料的价格上涨,且价格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时,其涨幅值计算以投标报价的价格为计算基础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值超过前述约定部分的予以调整。(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下跌、其涨(跌)幅值计算都以基准价为计算基础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值超过前述约定部分的予以调整。
8、如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材料的暂估单价,由发包人按凉山州政府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市场价格后,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综合单价中的该材料单价。
9、总承包服务费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金额支付,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结算支付。
10、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文件,执行文件规定,对超过10﹪的部分结算时进行调整。
1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的调整文件,执行文件规定,对超过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部分结算时进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0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70%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支付合同总金额(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及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将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现场,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进场,满足开工条件并经发包人确认并由监理人签字后生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在计量和支付中同比例扣回,扣完为止 。
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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