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4-04-08 网友

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乡政府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川34行终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智强唐波金越琴

【审理法官】胡智强唐波金越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子友

【当事人-公司】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子友

【被告】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子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刘子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7:40

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34行终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东县姜州镇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文刚,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子友因诉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6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子友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子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刘子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智强

审判员  唐 波

审判员  金越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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