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乡政府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川34行终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智强唐波金越琴
【审理法官】胡智强唐波金越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子友
【当事人-公司】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子友
【被告】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子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刘子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7:40
刘子友、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34行终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东县姜州镇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文刚,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子友因诉会东县姜州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6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子友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子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刘子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智强
审判员 唐 波
审判员 金越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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