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消费券”问题突出 建议央行发行“人民币消费券”
作者:杨红缨
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7期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国内各地为应对经济危机、拉动内需发行“消费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行“人民币消费券”的改革消费券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消费券 人民币消费券 拉动内需
中图分类号:F22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61-01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加剧,国内经济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为了拉动内需,纷纷盯上了“消费券”,越来越多地方开始发放“消费券”,或已经正在研究“消费券”。然而,“消费券”的法律等诸多问题却被忽视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要的任务。
一、发行使用“消费券”存在的问题
1.“消费券”的印制、发行涉嫌违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五条又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除国家法律以外,国务院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如国纠办发电[2001]2号《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另外,地方消费券的发放还会涉及到税收、发票管理等复杂的法律制度。(2)如果用“消费券”支付工资,同样涉嫌违法。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参照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消费券”显然是非法定货币,就不能将工资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所得的法定货币,他想用工资买什么或者不买什么,这是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将一部分工资改为用“消费券”形式发放,强迫消费,就有侵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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