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时间:23-01-22 网友

《工 伤 案 例》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不予认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以证明之间存在的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不是!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串岗”,在工作中是指私自帮助本单位其他岗位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工作状态称为“串岗”。“串岗”实际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可以肯定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怎样看待此问题呢?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需要从劳动法的法理入手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开篇就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倾向性,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相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解释。

“串岗”虽然是违背企业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为企业牟利,客观上也是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所以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我国的法律并为明确的规定。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议来处理,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该条可以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身。那么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不慎碰上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伤、碰伤,或者遭受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需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房取铁板,剪板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袁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受理后,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该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间串岗,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

劳动局认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劳动局受理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依据证据规则,应认定袁某受伤与工作有关。

袁某自行开动剪板其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而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局做出袁某属因工负伤的决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厂方认为袁某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作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刘某是北京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聘用的司机。2004年9月20日,刘某根据公司总经理朱某的指示,驾驶公司的中巴车送公司总经理朱某及其亲友到北京市某自然风景区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朱某及其亲友乘坐的游船发生倾覆,朱某及其亲友均不会游泳。刘某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刘某将其朱某及其家人救上岸,但自己因力量用尽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向其家人支付了4万作为赔偿。2004年11月12日,刘某妻子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但是公司予以拒绝。2005年1月12日,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刘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王某遂提出了诉讼。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首先,刘某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意外死亡的。刘某作为公司聘任的司机,朱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双方是上下级关系。刘某对于朱某的安排,只能以工作任务来完成,而不能提出异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刘某是公司聘用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刘某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刘某救助落水的朱某及其亲友是否属于履行工伤职责的问题,由于刘某救助的对象是其受聘公司的经理,因此属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据此,判定刘某意外身亡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陈先生是某电脑公司的技术骨干。由于长期对着计算机,他得了劲椎病,本来的近视也加深了,还得了痔疮,最近他又因病住院治疗。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度。陈先生回想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些疾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陈先生得了颈椎病、近视加深、得了痔疮,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职工因工作发病,可以根据其症状判断是否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构成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方可认定为工伤。本案陈先生的颈椎病、近视加深、痔疮均不属于职业病范围。

综上所述,陈先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015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付责任者。

因此,依据上述工伤认定情形,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可比照认定为工伤。

016 工作时间在厕所滑到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1年李某在离上班的还有10分钟的时间,去办公室旁边的厕所小便。因厕所里的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后李某申请工伤,经劳动局调查后,最终认定为工伤。李某所在公司认定为李某摔伤致残,与履行本职无关,劳动局将李某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后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单位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认定不属于工伤。这种逻辑是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017 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黄某是某建筑公司汽车司机。2010年11月的一天,他受公司指派给施工工地运输材料,途中违章超车与对面车辆发生剐蹭。黄某驾驶的车辆滑入路旁沟内,右脚踝骨折。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黄某违章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建筑公司因此未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011年4月,黄某本人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黄某受伤为工伤。而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其受伤是自己违章驾驶所致,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黄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是发生交通受到伤害的,虽然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违章超车应负全部责任,但黄某这一行为属于一般性过世违章,并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应该按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处理。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伤者均应无条件得到一定地补偿。法院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职工违章驾驶也应认定为工伤。

018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企业集体活动,属于企业文化发展的一部分,也是员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而负伤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019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的证明,可以享受因工作待遇处理: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差,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坍,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所以,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如果是因为上述原因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020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由其含义可以看出,“工伤”是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的伤害时,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律性质和功能两方面的不同。工伤保险赔偿发挥的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或经济补偿功能,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因此,对于遭受的精神损害,不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但是,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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