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推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审定的《xx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顺利实施,把我省今年立法工作推向前进。下面,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做好今年立法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新使命,切实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是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去年11月,中央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召开的第一次法治工作会议,最重大的成果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此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召开了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立法工作要从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全面对表对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各项要求,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转化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具体思路举措。二是深刻认识地方立法任务越来越大、越来越艰巨繁重这样的现实。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适应国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如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公共卫生短板等,国家立法修法工作步伐加快,任务愈加繁重,立法工作进入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从今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看,安排继续审议项目17件、初次审议项目33件,审议类项目总数已达50件。就地方立法而言,做好配套法规修改完善工作的节奏更快、要求更高、任务更重,我们今年立法计划项目总数达到70件,创历年最高。
三是深刻认识护航“十四五”需要强化法制保障。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年初,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的纲要。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是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使命,这就要求立法工作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心系xx大局,围绕强化“两个坚持”、实现“两个更大”总体目标,落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要求,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需求有了更高的期盼。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地方立法要立足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关注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持续推进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领域的惠民立法,更好汇集民智、体现民意,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新部署新要求,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主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去年12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锦斌发表重要讲话,就增强地方立法质效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以上会议和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精髓要义,确保全面贯彻落实。
一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在具体立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是需要由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二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要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强化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地方实际,注重解决突出问题,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鸿篇巨制”。要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不要搞“大而全”“小而全”,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必须坚持法制统一,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构成完整的国家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全国人大已出台《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备案审查工作各个环节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法定立法程序,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
四要建设德才兼备的立法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支撑。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立法队伍建设,着力解决立法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问题,始终保持有一批靠得住、立得稳、过得硬的立法工作者,确保立法工作人员一定要达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
三、深刻把握新任务新安排,切实保障年度立法计划有序实施
当前,立法工作已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呈现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的新特点。今年计划项目总数更是创历史新高,达到创记录的70件,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不断增强工作紧迫感和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提高立法质效,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一要分清项目类别。今年的立法计划还是分为审议、预备审议和调研论证3类,审议项目30件、预备审议项目15件、调研论证项目25件。列为审议项目的,立法计划都明确了今年初次审议的时间,需要倒排工期,及时提请审议;列为预备审议项目的,也要尽量做好提请审议的准备,条件成熟的可视情在本年度提请审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的,要积极组织立法调研、论证工作,为下一阶段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李锦斌书记在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立足立法计划项目安排,但也不要完全拘泥于项目安排;要坚持急用先行,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把有关立法项目往前提,也就是说初次审议项目可以把时间往前提、预备审议项目可以转为审议项目、调研论证项目可以转为预备审议甚至审议项目。这就要求大家一定要打足工作提前量。另外,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立法议案涉及的项目,有的虽然没有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但都是立法规划项目,也要积极组织立法调研,在10月底前,将调研情况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要提前统筹谋划。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安排,法规草案牵头起草单位大多数是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也有少数是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不管是哪家牵头,都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尽快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进度安排,特别是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注意把握提请审议的时间,明确起草工作负责人、参加单位和工作班子。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牵头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三要及时提交法规案。我省立法条例规定,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30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使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切实认识到及时提交法规案是依法立法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体现,确保如期提交法规案。近几年每年都有法规案迟迟没有报送现象,希望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高度重视。
四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把好立法项目“入口关”,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学习借鉴长三角其他省市立法项目安排情况,精准做好立法项目选题。要把好法规草案质量关,不急于求成、不盲目攀比,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细化的尽量细化。同时,要注意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利益偏向,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法制化。设区的市提请审查批准的法规要注意合法性问题,绝不能让违反党的政策、规避上位法律等问题的法规“带病过关”。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做好立法具体工作,特别发挥好最后把关作用,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所立法规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五要强化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我们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工作,对发现的合法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强化刚性约束。今年,要实现县级人大常委会听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希望各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督促;同时,积极推动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向县级延伸,实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网上运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六要讲好“立法故事”。要加强立法工作全过程宣传,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善于用讲故事方式把法律法规解读好、阐释好。要坚持和完善每件法规通过后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度。要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对法规实施效果的跟踪监督,切实为法规正确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各方面立法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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