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时间:24-08-09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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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身处地——业主想不按统一要求安装防盗网怎么办

某管理处为保持小区整洁的外观形象,入伙伊始,便对安装侧阳台防盗网的位置、式样、规格、材质等作出统一要求(先定规矩,再成方圆,可以避免出了问题再整改,弄得管理处手忙脚乱、业主劳民伤财)。可A1的一位业主却说什么也不愿照此办理,非要将防盗网向外伸出0.5米。几次劝说,他仍不改初衷。   

按理说,管理处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然而,主管人员并没有这样简单处理。而是经过现场调查和深入交谈,进一步了解他的装修意图(执意为之,必有所图,把情况摸透了,才好对症下药)。原来他准备打掉厨房与阳台的隔墙后,隐藏一30厘米高横梁吊顶和安装蹲式便器抬高地面,这样有效使用高度减少了,要通过防盗网外伸,解决日后悬晾衣物问题。

  在摸清了他的意图、明确表示防盗网外伸决无可能后,管理处设身处地地为其着想,从实际出发,帮助他设计了四个方案:一是顶棚在横梁处局部降低;二是只在蹲式便器周边抬高地坪;三是换用有沉水弯不必抬高地坪的坐便器;四是减少阳台窗内侧的空间占用(能为业主想到的办法都想到了,可谓尽心竭力,业主能不为之所动吗)。

  既恪守原则又不失亲情,业主为管理处的诚意所打动,高兴地选择了第三个方案,不再坚持将防盗网外伸了。

点评:既会说这样不行,又能说怎样可行,确实体现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这不仅需要责任心,而且需要能力和水平。倘若没有丰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

有字为证——推拖清理装修垃圾怎么办

去年9月某天,某广场护卫员巡逻到裙二楼时,发现电梯门口堆放着一堆装修垃圾。经查询,确认是31楼装修中转移堆放到这里的废料(倘若在其转移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恐怕就少了下面这些麻烦)。

于是,管理处有关人员主动登门,找到31楼的业主和装修人员,在进一步重申装修管理规定之后,通知他们马上想办法把丢弃的垃圾清理出去。随后,又数次提醒。尽管每次他们都满口答应,可就是不见其采取任何措施。

  看来只是好言相劝,对这种推托搪塞、软抗硬泡的人是难以奏效了。怎么办呢?管理处拟订了一份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其随意丢弃装修垃圾是严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否则将照章予以经济处罚。通知送达时,由业主签字认可(既然你答应清理,就没有理由不签字;既然你已经签认,就没有理由不照办,一切顺理成章)。

  书面通知发出第二天,立见成效。业主指派装修人员把装修垃圾清理的干干净净。

  点评:有些事只是用嘴巴说说,人们可能不以为然,无动于衷。可一旦落在纸面上,人们往往就能当回事情了,很容易受到触动。所以,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仅需要有语言交流,而且还需要有文字交流。

旁敲侧击——纠正违章装修僵持不下怎么办

今年初夏的一天下午,某小区护卫员报告,一位业主未按要求的位置,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安装空调。待装修巡视督察人员赶到现场时,空调安装已在进行之中。

装修巡视员检查一番后,向业主解释,如此安装不但影响了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而且安装厂家施工已不慎将暖气立管打漏,还将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但业主仍坚持己见,督促继续安装。装修巡视员只好暂扣装修工人的工具和证件,予以制止。同时,请水工火速来补已打漏的暖气立管(果断制止违章作业,迅速处理相关损害,再研究如何纠正问题,应当说从程序上是对头的)。

业主对装修巡视员制止违章装修十分不满,提出要物业公司领导签字,承担停止安装空调的后果。装修巡视员认为自己所做并无不妥,随即提出业主也需签字,承认自己违反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双方各执己见,一时僵持不下。

  水工赶到现场后,迅速将漏水的暖气管修复好,将污染的地面、墙面进行了彻底清理。一看两人还在争执,便接了个话茬:“要我说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谁也不用让谁签字了,还是商量商量怎样安空调吧!”(处理此类问题不仅是管理人员的事情,普通作业人员也有责任,该说话时就说话)待两人都平静下来,他再对业主说:“我看你自己选定的这个位置并不好,咱抛开影响外立面整齐美观不说,就说你安到这里,冷凝水管要走多远呀,比较起来还是规定的那个位置”。(证明你的错了,自然说明我的对了,这样的说服方法很巧妙)业主迟疑不决,水工试探着提了个建议:“如果你觉得我说的没有道理,你自己里里外外看看”。或许刚才主动帮助修复漏水暖气管的举动感化了业主,业主楼上楼下转了一圈,回来后欣然同意在规定位置安装。并且与装修巡视员握手言好。

  点评:人们常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其实未必尽然。有些时候矛盾双方剑拔弩张,斗气顶牛,谁也不肯让步,就需要别人从中做点斡旋,搭个台阶。有了这样一个外力的推动,双方冷静一下,很可能一切都随之烟消云散。

防盗窗成助盗窗 业主被判拆除案例

楼下的住户安装了凸出式防盗窗,小偷却轻松地通过防盗窗爬到楼上偷窃,又顺利地逃之夭夭,这种防盗窗成了名符其实的“助盗窗”。

目前,苏州虎丘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楼下住户拆除凸出式防盗窗,并恢复原状。

去年10月12日凌晨,康佳花园睡得迷迷糊糊的范某忽然发现家中有小偷正在偷东西,他大喝一声跳起来抓小偷,不料小偷立即逃到阳台,像个“蜘蛛侠”似的跳到楼下的防盗窗上,再顺利地跳到地上,便消失在夜幕中了。范某认为小偷就是攀爬防盗窗上来的,遂向有关部门反映,物业公司了解此事后,发现小区内还有多家住户安装了这种凸出式防盗窗,遂发出通知要求自行拆除。

  今年6月5日,物业公司将拒不自行拆除的陆某以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为由告上了法庭。

灵活应对——业主提出不合理装修要求怎么办

某广场一位业主在装修时,向管理处多次提出更改顶层复式房室内的一根大梁。其理由是按常规该根梁应为正梁,但搞成了反梁,既占用室内空间又影响美观。并声称自己父亲是位高级建筑师,已计算出了有关参数、设计出了改梁图纸。

对业主的这一要求,管理处根据《装修管理规定》耐心进行解释、说服,理所当然地加以和善的回绝。然而,这位业主就是听不进去,态度十分固执。三番五次找都未得到应允,他干脆动了硬的,“不管你们同不同意,我都要改”。双方都不让步,问题一下子僵在那里了。

  为了避免顶牛,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坐在一起商讨对策。并把商讨出的办法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和发展商的有关领导,上下统一口径。然后约见这位业主,建议他写出书面申请,报原设计单位审批(既然你认定可以,那你就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把球踢给了对方,矛盾不再集中在自己身上)。这位业主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欣然同意。后来他咨询了原设计单位,得知改梁既要拿一笔不小的变更设计费,又要等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经过比较,最终取消了改梁的想法。

  点评:有些时候,制止或纠正违章行为未必非得硬要板起面孔坚持说“不”。不妨指条正道,让他自己去试一试,撞了南墙,他自然就回心转意了。到头来,有序管理的目的达到了,你在对方的心目中还是个“好人”。

外墙开一窗 大楼留一疤

  案情:住在19楼的业主卫某,在自己物业内卫生间的东墙开窗,将厚厚的外墙打穿。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加以阻止,卫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安装窗户,致使19层到底层墙面被泥浆污染。物业公司只得将卫某告上法庭。

  问题:自己的物业是否就有权随意破墙?

判决:卫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东墙上的窗户,恢复原状;清洗19层到底层因破墙开窗引起的墙面污染。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作为一个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卫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东墙破墙开窗,并由此造成外墙面的污染,严重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大楼的外貌,影响了周边的环境。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对卫某采取制止措施,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设计本"一卫" 业主改"两卫"

案情:楼上业主顾某在房屋的储藏室内擅自安装了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改变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楼下业主王某储藏室内的储柜及物品受损。物业管理部门两次向顾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私装物,未果。

  问题:顾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内添装卫生设备?

判决:顾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按房屋的原始结构图,将废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复原状。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其房屋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顾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储藏室内私装电动抽水马桶和洗脸盆,转换了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储藏室成了卫生间,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使得楼下业主王某的房屋渗水,顾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物业公司拒绝安装巨型浴缸 终审判决业主败诉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巨无霸浴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美国人顾然地要在自己房内安装占地面积8平方米大浴缸的诉请,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2001年12月13日,顾然地欲将一只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千克、可放水4.16吨的浴缸,安装到上海市延平路三和花园4号楼29室房屋时,遭到物业管理者巨星公司的拒绝。巨星公司认为,过于庞大的浴缸会给大楼造成危险。顾然地为此状告巨星公司,要求排除妨碍,赔偿人工费、精神损失费1万余元,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他又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应顾然地的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在此基础上认为,大浴缸不能安装到29楼,否则会影响大楼的正常使用并危及大楼安全。故最后作出如上判决。

物业告业主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 法院判令拆除案例

去年夏天,张先生买下一套顶楼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没多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张先生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有关规定。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进行整改。一周后,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3日内拆除。接到拆除通知的张先生依然无动于衷,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说屋顶是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现在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还拿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加以说明。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天井、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他们小区在“住宅装修须知”中也有“禁止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

  张先生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其房屋对应的屋顶上,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也不会对屋顶造成损害。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拆除并无不妥之处。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先礼后兵——部分业主要随意封闭阳台怎么办

深圳某大厦入伙前,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考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出了“主阳台允许用白铝材、白玻璃、同一规格平开窗封闭”的规定。可一入伙,这一规定就遭到了部分业主的质疑,他们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要求按照自己的思路来封闭阳台。有些业主听了管理处的解释了解管理处的初衷是为了保持大厦外观的统一,也就愉快地接受了。可仍有部分固执己见,甚至成群结伙,一天几次地到管理处来横加指责,闹得沸沸扬扬。在这种情形下,管理处先用了个“缓兵之计”。向有意见的业主说明,管理处的方案可以马上做进一步论证,看能否为大多数业主所认同,但在未做最后决定前,各自的方案也不要急于实施。把他们暂时稳定下来之后,管理处做了一个调查,发现持有异议的业主只有二十多户,并不占多数。只是因为他们都是沙头角本地居民,互相认识,容易连成一气。有了这个底数后,管理处本来可以强制要求这部分业主执行既定的封闭阳台的规定,但还是希望能说服他们,让他们自觉自愿地去执行(这个思路对头,尽管强按牛头也能喝水,但难免结怨)。于是,决定来个“各个突破”。比如X楼X座的谢先生,是盐田港集团公司的高级职员,他们公司几位同事都是东和大厦的业主,都不认同管理处的阳台封闭方案。有一天晚上,他到管理处咨询办理装修手续的问题,趁这机会,主管工作人员与他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长谈,从管理处制订方案的出发点到这个方案的优点,再通过比较指出他们那个方案的弊端,最后他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然后他又说服了自己的几位同事(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就这样针对利用业主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做说服动员工作,慢慢地规定执行起来顺利多了。

期间,也有极个别业主是横竖不听,不管管理处如何作解释,还是自行其事,甚至扬言“我就不按统一规定封窗,你们能拿我怎么样?”。对此,管理处态度上还是和和气气,但管理上寸步不让,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文件汇编送到他面前,让他自己了解和体会自己应当如何去做(送法上门,应当说也是一种服务),然后再给他发去限期整改通知单,最后他只得按照规定推倒重来。

点评:搞物业管理,一定要重视关键的少数。正儿八经也好、略施小计也行,总之要尽量争取全部“摆平”。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物业公司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一个小区有那么三五个业主存心与你作对,就会闹的永无宁日。

业主私自拆阳台改商铺 被判恢复原貌案例

近日,家住宣武区天桥北里的杨某吃了官司,让他吃官司的原因不是别的,而是因为他拆改了自家的阳台。

杨某夫妇均无工作,为了维持生计,杨某决定利用自己家住一楼,而且阳台临街的便利条件开个小卖部。于是杨某便将自家的阳台拆改为门,以便开始经营小卖部。杨某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找上了门,要求杨某停止拆改,恢复原状。杨某没有理会物业的阻止。没过多久,杨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杨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杨某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中对业主的要求,应当遵守《住户手册》。杨某擅自拆改阳台未按《住户手册》填写申请表,且违反了《住户手册》的规定,又对小区绿地形成破坏,因此判决杨某将阳台恢复原貌。

业主封闭阳台案物业二审被判败诉

9月19日下午,长安新城的12户业主终于吃下一颗定心丸。他们自行封闭阳台并不像物业所说的属违约要自行拆除。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业主的行为并无不妥。

纠纷原委不签约就不给钥匙

长安新城位于丰台岳各庄桥的西北方向,该经济适用房吸引了大量的买主,李恕就是其中一员。2002年的6月30日是李恕拿钥匙的日子,之前,小区物业———大成物业准备了《房屋管理公约》、《装修细则》、《业主公约》等几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让业主签字。“里面的约定太多了,我没细看就签了字。”李恕表示,他不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在开发商“不签就不给钥匙”的态度上,看不看约定意义不大。

  当看见房屋后,李恕知道一场纠纷避免不了了。房屋北面阳台是封闭的,而南面则是一个由不足1.1米的护栏挡住的开放式阳台。可购房合同附件中清楚地写着白色塑钢窗封闭阳台。“开放式阳台既不利于冬天的保暖和夏天的隔热,也不利于防盗防尘。更可怕的是,护栏不足以保护儿童的安全。”历数了开放式阳台的弊病后,李恕等业主找到大成物业要求统一封闭阳台,但遭拒绝。物业拿出了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里面非常明确地告知了业主不能擅自封闭阳台,并称购房合同里写明的封闭阳台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阳台。最后,着急装修的李恕等18户业主还是为各自的南阳台统一装上了白色塑钢窗。

法院判决该合同没有约束力

数天后,其中的12名业主被物业以违反合同为由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自行拆除塑钢窗并将阳台恢复原状。

一审法官许琳认为,购房合同是开发商预先拟订、没有与业主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明确了装修标准为“封闭白色塑钢窗阳台”,业主有理由相信南阳台也为封闭式。因此当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审批前没有与业主协商或通告,因此对业主没有约束力。结果,一审驳回了大成物业的诉讼。

 败诉后,大成物业不服,以业主擅自封阳台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上诉至市二中院。在5个月的审理中,物业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阳台封闭后存在安全隐患。另外,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物业上诉,维持原判。

马上就访霸王条款应视无效

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盛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所制定的一些不合理、侵害对方利益的条款都可以称做霸王条款。像不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不给钥匙的约定显然是物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的条款,这在法律上就叫霸王条款,应当视作无效。

业主擅自封闭阳台违约物管公司断水断电制裁

张先生入住位于顶层的新房后,未经开发商同意封了观景阳台并加了防护栏。开发商根据《物业公约》中约定的“为维持小区整体形象和相邻住户的安全,业主不得私自封闭观景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装防护栏”的约定,要求他拆除,张先生认为这房子是自己的,这是自己应有权利范围内的事,拒不拆除,于是开发商决定对张先生罚款1600元,张先生拒不交纳,不得已,物业公司对他采取了断水断电的“制裁”措施。在此期间,因为开发商在顶楼做了霓虹灯广告影响了张先生晚上休息,张先生便把霓虹灯的电源掐断了。最后,因双方纠纷无法解决,开发商把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张先生拆除护栏并交纳罚款;2、张先生以后不得再破坏楼顶广告牌,并赔偿因破坏广告牌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3、此案诉讼费用由张先生负担。张先生提出了反诉,他的诉讼请求是:1、开发商不得妨碍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而采取的封闭阳台、窗户等维持居住安全的措施;2、赔偿因断水断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3、开发商应拆除楼顶广告牌。若业主委员会同意在楼顶安装,开发商应把收入交业主委员会,并将其1/2付给顶层受影响最大的住户;4、此案诉讼费用由开发商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开发商要求对张先生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2、张先生拆除护栏;3、开发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继续发布霓虹灯广告,收益由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共有,分给顶层业主的比例为1/3;4、此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里面反映出的问题并不少。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对业主的罚款权?当前,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心态和指导原则不对,物业管理者没有把自己当作是提供服务者,而是把自己当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与其职能不符的做法,对业主进行随意罚款就是其中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但这并不是说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中侵犯其他多数人利益的个别“害群之马”就没有办法了。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或国家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的规定,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方式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执行,而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为由而停水、停电?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权利一致。

张先生擅自封阳台,违反了物业公约。物业公司可按公约约定要求张先生承担责任。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打官司。但张先生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则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电的方式迫使张先生拆除防护栏,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因为水电费由电力局和自来水公司管理,只要张先生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公司就无权停水停电。

开发公司是否有在小区楼上发布广告并取得收益的权力。顶楼并非顶层业主的专有财产,它实际上是在为整个楼宇的用户服务,所以,顶楼是商品房的公共建筑部分,其产权由业主共有,是否设立广告应由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因此,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虽然是物业公司出面联系,但收益应由业主和公司共享。考虑到广告灯光问题给顶层业主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收益可多分配给他们一些。

依据民法学理论,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或由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如果非所有权人未得到所有权人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而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就构成了对所有权人的侵害。相应的,在共有的情形下,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上述四项权能,部分共有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非共有人在未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上述四项权能的,就构成了对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因此,开发商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获得收益,不是不可以,但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益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任何共有人都不能单独占有,非共有人更不能占有。

里应外合——业主执意乱装空调怎么办

一天中午,护卫班班长匆忙来到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告诉主管人员:“1-2-301的业主不想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要将北侧空调孔打在窗户上方。”主管正在处理一项事务,便安排护卫班班长马上返回,先让空调公司的工作人员停止打孔。

  主管人员随后赶到,一进门还没开腔,业主就开始不停地说着自己的理由。他认为物业公司规定的位置太不合理,强烈要求将空调孔打在窗户上方,并且明确表示:“我今天就要在这里打孔,看你们能把我怎样。”此时,空调公司的人员还不停地在一旁说着风凉话,更助长了业主的不满情绪。

  尽管主管满肚子是火,但还是耐心解释(物业管理工作者处理问题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即使自己浑身是理,也必须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和情绪)。说“物业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管线不能外露,是为了保证小区的外观统一美观”,强调“如果我们也象有些小区那样各行其是安空调,那咱们的小区的外立面就会杂乱不堪入目”,提醒“这里毕竟是您的家园,您肯定也不希望举目就看到这样的景象。”听完主管这番入情入理的话,虽说业主还是没有决定按规定去做,但不再硬性坚持。

 主管见时机基本成熟,便悄悄将空调公司的工作人员叫到一边,告诫说:“你们应当知道物业的管理规定,如果执意违规行事,可要考虑考虑今后如何在我们的辖区做生意。”(该行使管理权的时候就要大胆行使,就要行使到位,这不叫威逼利诱。)这一说,空调公司人员马上声明要按照物业公司规定打孔,并表示一定配合物业公司说服业主。最终,业主同意将空调孔打规定位置。

点评:物业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使许多微不足道的小事复杂化了。但正因为如此,又使我们能够借助方方面面的力量来促成复杂化问题的解决。这就给物业管理人员出了一个题目,如何巧妙地借人之力、成我之事。

业主将抽水马桶装到阳台上被判拆除案例

许先生家把抽水马桶等卫生设施装在了阳台上,还在墙上打洞装排水管,这可得罪了楼下的叶先生。日前,上海市黄浦法院判令许先生拆除卫生设施及排水管。

许先生住在宁海东路某号二楼,去年9月他在阳台上安装了抽水马桶和淋浴龙头等设施。排水管、排粪管经过叶先生家住房的外墙通入公用下水管、排粪管。10月,物业管理部门向许先生发出了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通知书,但许先生并未理睬。于是,叶先生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先生擅自在阳台上搭建卫生设施,对叶先生住房的安全存在影响,故支持了叶先生的诉请。

业主防盗门向外扩展1.3米物业干预也没用

邻居的防盗门向外扩展1.3米,与自家大门相差仅4厘米,协商多次无果后,武汉市汉口青年广场B栋23B楼陈女士表示:相邻的B23A室防盗门往外突出了1.3米,与陈家大门相差仅4厘米,楼层的管道维修站和有线都被该防盗门尽“包”其中,陈家防盗门也无法安装。

陈介绍,她于今年10月22日买房,可防盗门却迟迟不能安装。与B23A业主协商多次,对方一直置之不理。后来,陈又找物业、管段户籍、110等相关部门,但一直到现在,安装防盗门仍是其的一块心病。

  青年广场物业部王经理表示,B23A室安装防盗门时,物业曾上门干预。B23A室业主写了保证书,承诺如B23B业主对所安防盗门有异议,如双方协商无效,B23A业主将自行拆换该防盗门,费用及责任由B23A业主承担。可物业现在要其“按章办事”,对方却不理,物业也是左右为难。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刘源波律师认为,B23A业主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公共的东西不能占为己有。如果调解不成,B23B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上海业主封闭自家观景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案例

沪上的很多高档住宅都带有景观阳台。但景观阳台究竟该如何使用?买下房子后业主是否可以自由处置自家的景观阳台?上海市某幢商品房5位业主因擅自封闭自家景观阳台,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5户小区业主拆除其原先封闭景观阳台的玻璃。

3年前,购置了上海市万航渡路某幢商品房大楼物业的业主,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附件五约定,应遵守该物业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切条款。入住的业主还与房产商订立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公约》,该公约约定,除非得到管理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土地及物业任何部分装置或竖立任何招牌,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改变物业的外观。

2001年4月1日起,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房产商的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今年3月31日,该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间,该小区的一些业主用无框玻璃封闭了自家的景观阳台。

  今年5月24日,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全体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就“是否封闭景观阳台”进行了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业主委员会决定维持原业主公约中不允许封闭阳台的约定,请广大业主自觉遵守。同日,小区业主委员会还致函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拆除阳台封闭物。

  6月下旬,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对6户业主提出起诉(后对其中1户作了撤诉),称这些业主违反了购房时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和《承诺书》,未经允许擅自对景观阳台实施封闭,损害了小区景观和全体业主利益,要求这些业主拆除封闭玻璃。

  被告上法庭的5户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其本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若认为所封闭景观阳台的行为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也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来提起诉讼。他们还强调,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约》是业主与房产开发商所签订,物业公司并未参与该公约的签订,物业公司无权行使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而《承诺书》系小区业主对其他业主相邻权不受侵害所作出的保证,因此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其他业主而非物业公司。

法院认为,涉案的5户业主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合法有效。现5户小区业主擅自封闭自己居住的房屋景观阳台,违反了该公约的规定。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房产开发商与选聘的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签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该5户小区业主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亦明确了所有小区业主都应该遵守该物业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切条款,特别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明确了原《物业管理服务公约》有效,并授权物业公司进行诉讼,对此,物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无不当。5户小区业主封闭景观阳台,在客观上给整个小区的外观带来整体不一的感觉,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权益。

广州业主掏钱绿化楼顶被叫停 关键在于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为隔热和美化居住环境,想在屋顶上搞一个绿化带,这个好主意却遭到各方阻止,居住在广州天河某花园的汤姓业主表示:“政府不是鼓励搞天面绿化吗?我为什么会遭到阻止呢?”对此,街道城管处的负责人和物业管理部门称因为业主没有经过他们的批准,擅自在屋顶的电梯机房和公用水池顶部施工,使得楼房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了公共卫生,所以才勒令停止施工,恢复原貌。

业主:楼顶建绿化带被叫停

汤业主的楼顶20平方米左右的地方已经铺了泥土,因为下过暴雨,楼顶已经有一些小水洼,旁边堆放了差不多100袋泥土袋,在楼顶中间也已铺好了一些水泥砖。汤业主指着一块水泥地表示:“这里是水池,收到整改意见书之后,我已经把铺的泥土清理掉了。”住在12楼顶楼的汤业主在9月5日收到了天河区某街道开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书,意见书上写着:擅自在居住楼水池顶修建花园,堆放泥土杂料影响公共卫生,责成立即停工,恢复原样。物管部门也已经开始对楼顶的泥土材料进行清理。汤先生表示,因为天气炎热,房间里经常被烘烤得很闷热,同时也想美化一下居住环境,在今年的五六月份,他就在自家的屋顶上开始动工做一个天面绿化带。汤先生强调,当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并没有反对他这样做,只是要求他要做好天面绿化带的排水系统。他承认:“也许在做绿化带的过程中可能会影响邻居和公共卫生,但做好之后,会好好清理的。可现在就勒令停止施工,不让搞绿化带了,这到底合不合理呢?而且,其他楼顶上已有业主做了天面绿化带,为什么我就不可以做呢?”

物管:施工导致外墙面淋水

物业公司的赵经理表示,汤业主做这个天面绿化带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已经有业主向物管反映。因为汤业主施工排水系统没有搞好,电梯机房和其他地方已出现漏水情况。汤业主施工时,把楼顶的下水道口全部堵死,造成楼顶的积水无法排出,使得四周墙面被水渗透。而且汤业主不仅在自己的屋顶上施工,还在公用水池和电梯机房顶部施工,其他业主非常担心饮用水的卫生问题。汤业主为搞这个绿化带竟把楼顶的避雷针拨掉了,又在电梯机房顶上施工,到时雷击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谁来负责?

  市政园林局:个人做天面绿化要审批

 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处的副处长钟女士表示,现在的大型楼盘建设都要把天面绿化带考虑其中,一些已经建好的楼盘,如果私人投资做天面绿化带是值得鼓励的。但业主在施工之前,必须经过城市绿化管理处的审批,填写表格做一个备案,只有审批通过之后,私人做天面绿化带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使用什么样的材料,有没有采取防漏措施等等,必须经过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才能施工。如果汤业主真的是在电梯机房和公共水池上施工,并的确出现了问题,城管部门是可以制止业主施工的。

物业破门只为业主未装无框玻璃而装了塑钢窗案例

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在装修封闭阳台时选用无框玻璃,业主姜先生出于安全考虑,还是在阳台安装了塑钢窗。可没想到,物业未经其同意就将塑钢窗强行拆下并取走,于是姜先生向法院起诉想讨个说法:物业究竟有没有这样的权力?

姜先生系上海市国权东路某小区的业主,今年3月起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此之前,小区物业公司为规范装修管理及小区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曾贴出告示,要求业主在封闭北阳台时做到统一有序,并推荐选用无框玻璃。由于姜先生所购房屋位于10楼,出于安全及家中老人使用方便的考虑,他在封闭北阳台时安装了塑钢窗。

 今年5月21日,物业人员未经姜先生同意,就擅自闯入姜先生的家,将其安装在北阳台上的塑钢窗强行拆下并取走。之后,他与物业交涉,物业却坚持要求其保证安装无框玻璃后才能取走塑钢窗。姜先生感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塑钢窗并装回原处,赔偿其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审理中,物业罗列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住宅使用公约”、“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2002年10月25日物业公司出具的告示等证据,认为其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业主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遇违反物业装修制度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公约及为了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他们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虽有权对业主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可采取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赋予物业公司有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现被告未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原告安装塑钢窗问题,却擅自闯入原告房屋内,拆除了安装在北阳台上的塑钢窗,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恢复原状;至于原告提出的律师费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姜先生归还塑钢窗,并将拆下的塑钢窗装回原处。

广告挂墙外业主没受益案例

在广州的街头路边,尤其是商业旺地,高高挂在楼宇外墙大块大块的广告牌随处可见,不少滚动开发售楼的小区开发商更是把“尚余少量精选单位出售,售价从每平方米××元起”之类的售楼广告牌、横幅大模大样地挂在住户的屋外。这些广告费,折算起来是相当可观的,但实际上却往往是流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钱包里,业主的房子外墙成为了物业管理公司赚取广告费的摇钱树。

  点评:《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收益权,在小区、商厦外楼上做广告的收益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律师指出,这是公共权利具体化在司法上的突破,并让更多的业主树立拥有小区物权的观念。业主可以运用《条例》为自己争取正当权益。

合肥一住户阳台被挂广告牌 想拆却难

家住合肥市越秀苑小区的杨女士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的南阳台被人挂上了一幅大广告牌。为拆除这块广告牌,她费尽周折也未能如愿。近日,她和律师来到合肥市房产局进行咨询,才弄清在她家的阳台上挂广告牌到底由谁说了算。

  2002年3月,杨女士发现自家南阳台下方,被人挂上了一幅广告牌,长度约有5米,还配上了灯箱。她很恼火,照说这套住房是自己购买的,并办理了房产证,怎么能被人说挂就挂上广告牌呢?而且广告灯箱光照强烈,侵害了自己的居住权,所以多次找到挂这块广告牌的公司,要求拆除此牌,但时至今日,对方一直不予理睬。

  悬挂此广告牌的公司负责人认为,2002年3月,该公司从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杨女士家楼下的那幢门面房,并在杨家南阳台的外墙安装了这块广告牌。此举是经过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同意的。因为杨女士当初与安徽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合同第17条第二项中这样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出卖方”。合同上杨女士是签过字的。而且,此牌不影响杨女士家的通风和采光,所以拒绝拆除。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处、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人在看了杨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说,阳台外墙面使用权应属整幢楼全体业主所共有,能否悬挂广告牌应征求该楼业主们的意见。虽然当初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就“外墙面”使用权与杨女士有约定,但属不平等条款,应属无效约定。同时,卖方明知此楼有临街门面,有商业利用价值,就在购房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该条款,设置“合同陷阱”,有欺诈之嫌。另外,该阳台产权100%属杨女士,如杨女士觉得该阳台上安装的广告牌灯箱产生光污染,影响自己的生活,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据了解,合肥市目前出现很多类似争议。专家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制订《业主公约》,提倡业主们自律、自治,共同解决此类问题。

[物业管理实务案例汇编]秩序维护案例分析 

敲山震虎——住户在大堂遗失物品怎么办

去年7月的一个周末夜晚,住在某广场东座的一位小姐进入大堂后处理一件事情。办完事后,发现放在一旁的手袋不见了。手袋中装有刚发的工资和所在公司保险柜的钥匙。

  管理处领导获悉后,马上来到东座大堂,向护卫员和失主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并当即调看了事发时段的大堂监控录象。从录象中找到了可疑之人,这人顺手拿走小姐置于一旁的手袋的全过程,在录象中清晰可见。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摄像镜头位置和角度的局限,录象只显示了可疑人的背影。从背影看可能是设在东座的某公司一员工,但难以进一步确认。

  失主不希望带来其他麻烦,要求管理处继续帮助查找,而管理处又清楚自己无法动用传讯、侦察等手段进行查证(能有这样的法律意识相当不错,否则很容易好心办坏事)。如何是好呢?管理处出了个奇招:在大堂贴出告示,讲清小姐的失窃情况,申明可疑人已被摄入监控录象,希望其主动归还手袋,以免闹出更大的乱子。由于住在楼内的人们对大堂的监控设施都有所了解,自然深信不疑。

  翌日,失主高兴地来到管理处,告知手袋已经被悄悄地还回了,里面的财物丝毫不少,同时,对管理处的巧妙处理赞不绝口。

 点评:这是一个巧妙运用心理学知识的成功案例。其实有些事情就是这样,看起来很复杂、很难处理,可一旦能够找到适当的办法,事情的解决马上就简单化了。不过找这个办法决不简单,它需要你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曲径通幽——醉酒者滋事怎么办

一个晚上,月朗星稀。接连几声异响,惊醒了静寂的某广场,也吸引了当值的物业管理处护卫员的注意。辨声寻去,原来是一群外出游玩意犹未尽的夜归人,正以比赛踢翻消防通道的路标取乐。

  护卫员有礼貌地上前制止,但最活跃的三个人脚步踉跄,以挑衅的口气拒绝合作。这三个人满嘴酒气、已呈醉态,恐怕一时难以理喻。做出判断后,护卫员一边善言相劝,稳定他们的情绪,一边避开锋芒,劝说另两位同行者:“麻烦您们扶他们回去早点休息,别碰着哪儿伤了,对谁都不好。”说完即俯身将一个个被踢倒的路标扶起来、放置好(没有硬性要求捣乱者自己去恢复原状,此时此地,是种恰当的选择,它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冲突)。

  善意的劝慰和无声的行动,打动了两位清醒的同行者。俩人转而劝阻三位醉酒滋事的同伴,一起悄然离开。

 点评:打酒找提瓶子的要钱,很多时候人们都是按照这个常理处理问题。但未必时时灵验,象本案例中,你能找醉酒的人要来"钱"吗?亦不妨换个思路,先避开锋芒,做外围或周边的工作,再请他们出面协助,效果可能会更好。

寻踪辨迹——商场业主(租户)物品被盗怎么办

某日中午,某大厦护卫员郭某象往常一样在商场内巡视,突然听到有位小姐大叫:“这有小偷,有小偷,快来抓小偷呀……”他来不及细想立刻跑了过去,那位小姐告诉他手袋被人拿走了。郭卫员立即搜巡整个商场大厅,但没有发现可疑之人。

  商场大厅搜巡未见可疑之人,郭卫员立即想到了洗手间(熟悉值守范围内的地形地物,是对保安人员的起码要求)。当他快速来到洗手间通道前时,发现那里有个16岁左右的男青年正靠墙蹲着,腰间挎着一只黑色小旅行包,身后的墙角还放着一个精巧女士提包。郭卫员立即联想并感觉那可能就是那位女士失窃的手袋。那人眼睛东张西望,见到附近有保安就神色慌张起来。

  郭卫员凭着职业敏感和平时培训中学到的识别犯罪分子的知识,判断这个人很有可能就是小偷。于是走上前询问。那名男青年见状赶紧站起来,拔腿就要溜,说时迟那时快,郭鸿详疾步上前将其当场抓获。经查明,这名嫌疑人就是刚才偷包之人。郭卫员押着扒手当面把手提包还给失主。失主打开一看,里面所有物品均不在了。郭卫员令扒手打开他腰间的黑色旅行包(千万别忽略令其自己打开皮包这一细节,保安人员没有贸然搜身,反映了清醒的依法行事的意识)。结果失主价值约3仟元的手机、信用卡及各种证件等全部在扒手包里。

  当失主收回自己的物品时,无限感激地对护卫员郭鸿详说:“太感谢你了!”,然后郭卫员与失主一起(和失主一起扭送相当重要,这为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提供了证人和证据),将扒手扭送到派出所。

  点评:安全需求是客户的基本需求,所以安全管理也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环节。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保安人员训练有素,具有良好的反映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求必应——住户声称家中有可怕异物怎么办

去年9月18日上午,某管理处接到18楼一住户的电话。惊慌失措的小姐在电话中说:"我们突然发现有只很可怕的动物爬在家里的天花板上,请你们帮忙马上给处理一下。"

管理处工作人员感到纳闷,大厦里怎么会有“可怕动物”呢?尽管一时疑惑不解,但还是给予了重视,马上派巡逻护卫员上楼查看(即使原本无事,上去看看也是对的,这才能体现对客户的尊重,这才叫对客户的服务到位)。

  巡逻护卫员跑步上楼来到住户家中,躲在门口的两位小姐象见到救星似的,忙指出可怕动物所在。令护卫员啼笑皆非的是,所谓可怕动物不过一只蛰伏的蝙蝠而已。护卫员先绘声绘色地讲解了一番,气氛顿时缓和了许多,随后又踩着凳子,小心翼翼地用报纸将蝙蝠取下放飞。小姐心中一块石头落了地,连声道谢。

  此后,这一住户见到管理处的工作人员,都是主动搭话,更多了几分亲切。

  点评:有许多区区小事本不该由我们物业管理单位来管。但一旦业主住户找到我们,而且举手之劳就能帮助解决的,还是应当伸伸手。一来二往,相互间就多了理解和信任,以后再遇到其他事情就容易沟通了。

严加防范——外人到小区讨债寻仇怎么办

某大厦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两位住户因在外欠债而结怨于人,债主先后以正当访客身份到大厦内讨债寻仇,其中一人还在住户门旁用红色油漆写上了“×生欠债还钱”几个大字,一时闹得周围邻居人心惶惶。

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处及时召集护卫员会议,研究、部署并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有时我们也采取了措施,可并未解决问题,原因就在于相对复杂情况而言,所采取的措施没有成为“一系列”,工作上还存在疏漏):要求大堂护卫员加强与重点住户的沟通,更全面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住户一旦提供“不受欢迎人员”的名单,就严格控制其进入大厦;劝说登门讨债的债主择地与住户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发现债主情绪过激而难以控制,迅速寻求公安人员的帮助;动员屡有债主上门讨债寻仇的住户暂时易地居住,避免发生意外……

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债主上门讨债寻仇的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两位住户家又归于风平浪静,整个大厦依然保持着一片祥和的气氛。

点评: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看似平常,实无小事。出点儿纰漏就可能酿成无以弥补的大错、大祸,一砸自己的饭碗,二砸企业的牌子。所以,惟有时时、处处、事事小心谨慎、小题大做为是。

寻踪辨迹——发现可疑情况怎么办

一天中午12点,某小区物业管理分公司护卫班班长接到监控中心的报告:8号楼西侧有人翻越围墙进入小区。班长当即用对讲机安排两名巡逻护卫员到达8号楼西侧搜寻。搜寻后,没有发现翻越围墙的可疑人。这时,监控中心又告知目标已往2号楼西侧窜去。班长又通知两名护卫员即刻去2号楼周围查找。查找一番,还是没有结果。

  是什么样的一个人呢?护卫班班长迅速来到监控中心,让值班人员重新放一遍监控录像,记住那个人的特征:身高1.6米左右,上身穿白色T恤衫,下身穿牛仔裤,向2号楼窜去后在录像中消失。

  班长与两名护卫员商量一下,初步推断可疑人十有八九是无出入证而翻越小区的装修工人。于是,留一人守在楼下观察动向,班长带另一人到楼内搜查。他俩从2号楼开始,排除已入住的业主家,然后对正在装修的房间逐一查看。当查到502室时,听到屋里有说话声,但怎么敲门都没人来开。这种情况值得怀疑,班长忽然想起502和501是一家业主,内墙已经打通(熟知值守区域内的各种情况,才能心中有数,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顺势应变,灵活采取恰当的对策)。于是让护卫员守在502门口,自己从没有锁闭的

501室进入502室内。

502室内有三个人,其中一人和翻越围墙者的特征极为相象。班长没有当即点破,而是很自然地询问道:“你们好,我们例行查看一下装修情况,请你们出示一下你们的出入证。”其中两人懒洋洋地将出入证找了出来,对照后没有问题。而那个嫌疑人神情非常紧张,声称出入证忘在家里了。班长坚定了自己的判断,指出他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翻越围墙进入小区。但这个人却死不承认,而且态度极不友好。“那请你跟我去一下监控中心,看看录像!”班长不温不火地说。他一听要去看录像,马上软了下来,连连点头认帐。

  翻越围墙的人找到了,可问题并没有彻底查清。班长又返到分公司办公室查看装修人员登记。经过仔细对照核实,确认了他的身份。并立即通知装修负责人来处理此事,补办了出入证。

 点评:安全上出了问题,一是砸牌子,二是丢票子。所以一位资深物业管理人士说,安全管理无小事。那么对一切危及安全的因素,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不可掉以轻心。

严管细抓——住户执意在公共走道摆放鞋架怎么办

某大厦有8位住户经常把鞋架摆放在单位门外的公共走道上,管得紧了收回去,稍一放松就又搬出来,成为管理中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最近,管理处加大管理力度,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他们首先与业主委员会统一意见,明确规定今后凡擅自摆放在公共部位的私家物品均按遗弃物处理(都知道公共部位是不允许摆放私家物品的,既然知道还要摆放自然应当是弃物,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然后拟订了四个工作步骤:值班保安员通过可视对讲规劝违规住户;保安班班长到置之不理的住户家宣传新的规定精神;主管领导上门“钉子户”的思想工作;管理处给仍然无动于衷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按照这一部署,各个保安班在主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分户包干,分工负责,分头落实。他们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三次,仅用了一周时间,走了两个步骤(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多考虑几步没有坏处),尚未用领导直接出面,就将公共走道摆放鞋架这一痼疾治理完毕。

  点评:小区管理中的许多痼疾看似很难解决,其实未必然。只要把它琢磨透了,见人之所未见,发人之所未发,独辟蹊径,拿出一个好的处理办法,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物业公司合理应对业主健身扰民案例分析

“做文明业主,塑城市精神”,是每一个业主的份内事,但不是每一个业主都能自觉做到的。物业公司每天与业主接触,如能从正面多加引导,从人情、人性、人心入手,搞一些能提高业主文明素质的活动,对于提高管理质量,建设良好的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将会起到推进作用。

小区有人因健身放音乐,有人因休息、学习需安静,这个矛盾摆在了物业公司面前,疏导是最好的化解办法。

近年来,群众健身活动在上海掀起热潮,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也活跃着一支中老年健身队。她们昨天学十八法,今天练太极拳,明天跳健身舞,鲜艳夺目的服装、多姿多彩的动作成了小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健身活动中播放的音乐,却不时扰民,成为业主投诉的导火索。物业公司收到业主投诉后,管理处经理多次亲临现场,一探究竟。

  没想到,健身队也是一肚子苦水。小区中老年健身队领队表示,自从退休回家,内心充满失落感和空虚感,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参加了晨练队伍后,心境开阔、筋骨活络,“老死不相往来”的新邻居成了情同手足的好姐妹。但是,健身活动遭到了部分业主的反对,底楼业主把家里的音响、喇叭搬到窗口“对着干”;高层业主朝下扔蛋壳、浇水,健身队伍只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她们迫切希望物业公司想想办法,帮助她们解决难题。物业管理处经过实地调查研究,拟定了一套解决方案。

  第一,寻找场地。小区中庭花园处在两幢高层、一排多层中间,虽然这里环境宜人,但正对着高层的南窗,加上早晨上学、上班时人来车往,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不扰民角度,都不宜考虑。变电所门口有一块空地可以利用,但十几辆遗而未弃的破自行车怎么办呢?管理处先张贴旧车招领启事,三天后,经理亲自上阵,将破车、旧车一辆一辆地进行处置,有的搬入地下车库,有的劝业主作为废铁卖掉,最终为健身队开辟出了一块健身宝地!同时,还关照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晨练时尽可能地把音乐音量调到最低限度。从此皆大欢喜,投诉也烟消云散。   第二,及时沟通。小区一业主遭不幸,全家沉浸在悲痛之中。女主人向物业公司提出,料理丧事期间,是否停止健身队的音乐播放?管理处马上与健身队联系,请她们配合,健身队干脆停止晨练三天。此举令这位女主人很感动,她激动地说:“失去亲人是一件很悲痛的事情,在我失去亲人、最痛苦的时候,物业管理处能给予理解,并满足我的要求,我永远不会忘记。”

  第三,调整时间。物业公司经过与居委、业委会多方协调,小区健身队的晨练时间改在早上7:30-8:30,避开了上学、上班的高峰时间段;练功、学舞改在晚上7:00以后,健身队不再随意调高音量,队员们在健身中还常常相互提醒,不要大声聊天影响别人。学习新的动作时,她们会自觉到地下室去练习,参加比赛前的排练,也都到地下室去进行。健身和扰民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蜘蛛盗高楼行窃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获胜

侵权事实

2001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正在杨浦区武川路某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的另一个广西人罗某(已判刑)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当场抓获。经讯问,罗某交代了自己伙同覃某于前日在政立路一小区作案的犯罪事实。

就在警方全力侦破此案的同时,2002年1月14日凌晨时分,杨浦区某小区一晚上又接连发生了四起攀爬阳台入室盗窃案件,被盗人民币5200余元、手机二部、手表一块。

维权结果

2003年9月27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覃某等六人依法提起公诉。

发生盗窃案后,一个受害者在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的同时,又一纸诉状把他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案发当日,他安装的联网报警装置发生故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修理,致使小偷施盗时这些装备毫无作用,让小偷得以进出自如,而他们浑然不知,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他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住户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起保卫安全等应尽的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证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及时修理,防止或减轻危害结果发生的职责,所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这位受害住户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的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特别是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案中安装的联网报警装置发生故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修理,致使小偷施盗时这些装备毫无作用,让小偷得以进出自如,业主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可见,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修理报警装置是有过错,应该赔偿业主损失。另外,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即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理好了报警装置,也须负一定的责任。重点提醒的是,小区治安问题包括业主家被盗的情况是个普遍现象,最好的维权办法就是要注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赔偿比例等细节予以明确。

入室盗窃手段繁多 防范意识亟待增强

主体报道

昼伏夜行“蜘蛛盗”

2000年10月初,一架从广西起飞的飞机承载着满舱的客人穿梭在云间。两小时后,飞机将飞抵上海。

当飞机驶入上海空域时,客舱里的六、七个年青人顿时骚动不安起来,争先恐后地透过舷窗向外张望。俯视深秋的上海让人格外赏心悦目。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巍然屹立显示着上海的现代和繁华。此情此景让这些在乡间山头里土生土长的年青农民热血沸腾。然而,他们来上海并非是为打工,他们来上海的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大偷一场”。

这六个年青人分别是覃伟、周义顺、黄光凤、黄敏、韦恩华、覃芬令,他们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当地的农民。虽然年纪轻轻,其中最小的只有20岁,最大的也不过刚刚30出头。这些年,村里有些年轻人老往上海跑,没几年功夫家里的经济状况就有了根本性改观,盖起了小楼房,打起了手机,神气十足。

他们究竟有什么能耐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积攒起这样一片家业呢?后来,经人“点拨”,他们终于弄明白了这些人致富的原因。原来,覃所在的村庄到县的路被此起彼伏的山峦阻隔,每次要去县城就必须徒步翻山越岭,长年累月的锻炼使他们具备了相当娴熟的攀爬能力和技巧。再则,他们的身材十分矮小干瘦,爬起山来可谓身轻如燕,因此,登高攀岸对他们来说是件易如反掌的事情。这项得天独厚的优势被一些心怀叵测的当地青年充分利用,用来攀爬上海的楼房,用来钻入居民的房间看看有没有他们感兴趣的东西。

覃等人恍然大悟:“这种技能我们也有呀!我们也可以凭着这付‘本事’到上海‘赚’它一把,这对我们来说实在太容易了!”

说干就干,迫不及待的他们觉得长途火车太浪费时间,于是干脆凑钱买了张飞机票直奔上海。

抵达上海,他们住进了火车站附近的旅馆内,过起了“夜猫子”般的生活。白天,他们蛰伏在房间里蒙头睡大觉养精蓄锐。下午,他们就乘着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到处闲逛。他们不是到著名景点观光,而是专门去中高档的住宅小区“踩点”。被他们列入“黑名单”的住宅小区一般都位于幽静偏僻的路段。同时,这些住宅小区里的楼房有可供攀爬的突出墙砖、阳台、窗框或空调机室外机架等物体。确定好目标他们会围着小区外墙转几圈,看似随意实在研究地理环境,寻思着进入小区的方法。围墙过矮的或者墙边有可供攀登的粗壮乔木的或者小区正好与学校一墙之隔的,在覃等人看来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有利条件。选定目标,想好入室的方法后,他们会详细地记录下这个小区的地址,然后打道回府。

凌晨时分是这些“夜猫子”“出洞”伺机而动的好时光。初到上海对地理环境和位置非常陌生的他们很难在深更半夜循着原路找到白天确定的目标。对此,他们早有准备,事先记下的那个地址在这个时候派上了用场,拦辆出租车,请司机将他们带到他们想要去的地方。

到达目的地进入小区后,如果是团伙盗窃,他们会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分工安排各就各位,有的在小区外望风,有的在楼房边守候,有的负责接应,有的则专司入室盗窃。明确职责后,他们便开始了扫荡式的作案。

他们首先选定一户人家,然后查看这户人家卫生间或厨房里的窗是否关严,一旦有缝隙或松动,他们就设法钻进去。

他们只在客厅里翻找他们所需的财物,而不贸然进入卧室。现在的居民下班回家一般就将拎包和外衣放在客厅里,因此客厅里的东西足以让覃等人“满足”。

进入室内,覃等人把目光主要盯向两样东西————现金和手机。他们曾经在一户人家里共偷得四部手机。“光顾”完一户人家后,他们又垂直向上逐层逐户地扫荡。遇到门窗关得严实的住房,他们决不强行入内,而是继续往上爬寻找可以钻入的窗户。爬到楼顶后,他们又横向进入旁边的住户家,一路往下爬一路往下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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