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时间:24-07-14 网友

2022 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 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 安全生产法》、《 应对法》、 《___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 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 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 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 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 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 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___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 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 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wei)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 患,客观评估危(wei)险源状况、危(wei)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 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 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普通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生产能力 万 t/a (含 万 t/a)以下,且 危(wei)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 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 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 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 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wei)险 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 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 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wei)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 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针对危(wei)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 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wei)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wei)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 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 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 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 有关人员进行 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自行 专家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 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 。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 。参加应急 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 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 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预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 生产能力为 万 t/a (含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 关专业专家人数普通不少于 人;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为 万 t/a 以下, 万 t/a (含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 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普通不少于___人;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生产能 力为 万 t/a 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普通不 少于 人。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 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wei)险分析的科学 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 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 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


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四条煤矿 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 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 是煤矿企业 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 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 出具体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 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 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___,重点 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 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 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 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 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 评审 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 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 签字应当做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 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 能力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为 万 t/a (含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 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 煤 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为 万 t/a 以下, 万 t/a (含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 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为 万 t/a 以下的煤矿企业 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 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 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 , 经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


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 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 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 案证明,再也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 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 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 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 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 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 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 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 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 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 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 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 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


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 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 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 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 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 少 一次综合性或者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点,每年至少 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年至少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 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 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 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 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 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 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 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 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 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 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者重大技术改造 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 新的重大危(wei)险源的。

(四)应急 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 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者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 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 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 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 态。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有关力 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 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赋予表彰 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 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 罚。

2022 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 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 审、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 工作,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 合协调、动态(范本)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 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 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 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 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 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wei)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 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折叠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 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 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wei)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 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 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 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 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 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 的危(wei)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 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 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 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 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 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 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 准,结合本单位___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 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 应当 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 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 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 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 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 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

一、危(wei)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 告的内容、应急 机构和人员的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 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 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 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 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 及相关联络人员和 ,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折叠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有关专家对本部 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 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企业和易燃 物品、危(wei)险 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 危(wei)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 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记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 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厉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 性、 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 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 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 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 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 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 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其所 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wei)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 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 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 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在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 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 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 记建档制度,指导、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 作。

折叠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 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 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 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 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 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 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 应急预案演 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 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 单位应当对应 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 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 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企业和易燃___物品、危(wei)险化学品等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wei)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 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 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 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 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 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 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


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 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 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 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 合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 应, ___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 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 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折叠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 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 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赋予表彰和奖励。

折叠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 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 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 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折叠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 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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