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L/C规定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际起飞日期为3月17日,出口公司于3月23日持空运单向银行议付,受到议付行的拒绝。试分析外贸公司遭议付行拒绝的理由。
2.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分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誉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 /June,April shipment 100M/T,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A公司实际出运情形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装运后可否顺利结汇?什么缘故?
3.我方A公司向美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L/C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信誉证支付,限三天回答。第二天受到B公司回电称:同意你发盘,当即装运。A公司未作回答。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誉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那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钱上涨20%,A公司拒断交货,并当即退回信誉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依据安在?
4.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查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份受潮,品质受到阻碍。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钱出售,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补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形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不是应负责?
1.银行能够拒绝议付。因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视作装运日期。依照《UCP500》老例规定,受益人须在装运日期后21天内向议付行提交结汇单据,但同时必需在信誉证有效期内。本案的单据是在3月23日才向议付行提交的,超过21天老例规定。故银行能够拒绝议付。
2.6月份出运不能顺利结汇。依照《UCP6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卖方四月份按期出运,能确保收汇;但五月份未能出运任何货物,那么说明卖方已经违背了《UCP600》的规定,即便六月份装出五、六两个月的全数数量,买方也能够拒绝收货,拒付货款。
3.A公司这么做没有道理。因为B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向A公司作出了有效的同意,依照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已告成立。且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向A公司开出了信誉证,更说明B公司已依照合同付诸了实际行动。信誉证规定“Shipment immediately”也符合A公司发盘中所提出的“收到信誉证后二个月内装运”的要求,说明信誉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合同一旦成立,A公司那么应履行交货义务,不能因为国际市场价钱上涨20% 而毁约,更不能退回信誉证,不然即是严峻违约。B公司能够向A公司提出索赔。
4.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责补偿。依照本案例的情形,两边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已依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阻碍品质,这属于运输风险损失范围。而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也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依照FOB条件的老例说明,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1.外国一家公司与我国一家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公吨,合同规定,1999年1月30日前开出信誉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誉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时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8日,并将信誉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进行改证。2月18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受到拒绝。请问:开证行是不是有权拒付货款。
2.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信誉证价钱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说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什么缘故如此做?咱们应如何处置?
3.我出口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到对方代收行时,货已到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付款期还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T/R(信托收据)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保证其到期必然付款。在这种情形下,国外代收行是不是应于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什么缘故?
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数损失为由,拒绝同意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形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 开证行有权拒付。依照《UCP500》规定,信誉证虽是依照生意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约定。信誉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誉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生意合同的约束,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即便符合合同要求,但假设与信誉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本案中的生意两边达到修改信誉证的协议,但并未通知银行修改信誉证,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只受原信誉证的约束。故开证行就只能按原信誉证条款办事,即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假设货物直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那么能够同意买方要求。具体做法为:(1)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或在信誉证内加列许诺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取得确认后,我方照办。
3.国外代收行必需在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因为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入口方先行提货,是代收行的自行行为,不是出口方授权其这么做的。万一入口方到期不付款给代收行,那么代收行必需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4.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是象征性交货,单据代表货物,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因此,尽管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但现在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故卖方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1.生意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不可撤销信誉证,但以卖方先期提供一份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誉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誉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中意的信誉证,卖方因此拒交货物。买方依照备用信誉证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中意的信誉证为由要求银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公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以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置?并申述理由。
2.我S公司向新加坡M公司出口牛皮一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S公司收到M公司来函,并寄来一双皮鞋。M公司宣称该皮鞋系我所交牛皮经转售给新加坡某皮鞋厂做成皮鞋的样品。两只皮鞋有严峻的色差,证明我所交货物存在严峻的质量问题。该皮鞋在新加坡市场上无法销售,要求将已制成的皮鞋全数退回,并从头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试问:若是你是业务员,将如何处置?并简述理由。
3、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那么提出采纳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缘故。
4.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别离以CIF和CFR价钱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蒙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某国A公司与我方公司洽谈一笔交易,其他条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见,惟独支付条款我方坚持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誉证付款,对方坚持D/P即期。为达到交易,两边各作妥协,最后以L/C即期与D/P即期各50%约定。试问货物出运后,货运单据和汇票如何处置?
2.我某公司与往来连年的非洲某客户签定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一个月等量装运XX万米,凭不可撤销信誉证自提单往后六十天付款。客户按时开出不可撤销信誉证,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六月三十日;分数批付运(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我方分三次将合同数量一并装出,我方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前后向开证行交单索款。开证行审核单据以为无误,即支付了款项。当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觉货物装出的时刻和数量均与合同的交货条件不相符,向我提出异议,并以货物涌到增加仓租费用等理由要求补偿损失。通过两边协商,最后我同意客户意见,后两笔货款别离拖延四个月后付款。
试问:非洲客户可否向我提出索赔,简述理由。我方这种做法是不是妥当?
3.我A公司向香港B商入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誉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誉证,开证银行在信誉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以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对外付款。货到后,A公司却发觉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满是烂泥,全然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被骗被骗。试问: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腐,船速太慢且沿途处处揽货,结果航行了4个月才到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刻太长而全数软化,难以销售,试问:保险公司是不是负责补偿?什么缘故?
1.法官不能公布禁令禁止付款,备用信誉证的开证行必需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备用信誉证属于银行信誉,只要备用信誉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与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文件符合备用信誉证规定,开证行即应付受益人付款并对已付款项无追索权。买方以未收到中意的信誉证为由拒断交货并要求银行拒绝付款是没有依据的。而卖方未按信誉证要求出运货物已组成了违约,因此,买方有权向备用信誉证的开证行要求损失补偿。
2.新加坡M公司无权这么做。因为S公司出口的是皮革,若是皮革有质量问题,新加坡M公司能够在索赔期内凭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向S公司提出索赔。若是新商没在规定的索赔期提出任何疑义或索赔要求,说明新商已认可了皮革的质量。新商将皮革转卖他人制作皮鞋,那么意味着新商已失去了对S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再说M公司寄来的皮鞋,也不能证明确实是用S公司出口的皮革所制,皮鞋与S公司出口的皮革没有任何关联。因此,S公司能够完全不予理会M公司的无理要求。
3、A公司提出采纳FCA的缘故为: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北京是内陆城市,对A公司而言,FCA北京交货方便,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而FOB天津新港,A公司那么要承担将货物运至天津新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利用FCA术语对卖方而言具有以下优势:(1)风险提早转移(货交承运人);(2)提早交单收汇;(3)费用和风险减少。
4.(1)对日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依照“仓至仓条款”承担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2)对英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若是国外的保险商不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形下,该项损失由我方承担。
1.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回答:如我方同意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那么可同意。请分析日方提出此要求的起点。
2.我国某公司以 CIF价钱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定日期为6月 2日。到 6 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誉证,金额为××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得悉国外入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形下,我方应如何处置?理由安在?
3.某公司与国外T公司签定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T公司按时开来信誉证,证内规定货物 六、7月份分两次装运(in two shipments)。出口公司在6月30日和7月2日分两次把货物装于同一艘船,取得两份提单(提单日期别离为6月30日及7月2日)。当单据送交银行后,银行以为不符合来证规定,拒绝议讨。银行如此做是不是合理?什么缘故?
4.某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一起平安,决定采取紧急方法,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招聘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从头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收到损失;(3)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一起海损?说明理由。
1.货物出运后,信誉证部份为光票向开证行收款,全套单据那么随附在D/P项下。因为信誉证与D/P业务在同一银行办理,而信誉证为银行信誉,只要单据符合信誉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必需付款,对出口而言相对照较平安些。而D/P那么属于商业信誉,可否平安收汇完全依托入口商的信誉,收汇风险相对照较大,只有当入口商付清D/P项下的货款后代收行才予以放单给入口商,万一入口商不付款赎单,那么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
2.非洲客户能够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如此做不妥。因为我方已经组成违约,没有依照合同规定每一个月等量装运。尽管信誉证仅规定分数批出运,我方这么做也能平安收汇,因为单据与信誉证规定是一致的。但我方必需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誉”的原那么,只有如此才能维持两边良好的业务关系。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确保信誉证项下的收汇平安。
3.在入口业务中,我方应事前对国外出口方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能力、业务状况及信誉状况等,免遭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信誉证进行讹诈。因为信誉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有关各方处置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效劳及/或其他履约行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誉证规定相符,银行就得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劳、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样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关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行能力或资信情形,也不负责。因此出口方应增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同时选用适合的结算方式及规避风险的方法。
4.保险公司不负责补偿。因为依照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点、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发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因此,出口方应充分了解承运人的信誉,了解运输船只的状况,委托资信良好的运输公司承运货物。
1.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商入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誉证,每批别离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誉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讨,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觉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因此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誉证项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受到开证行拒绝。试问:开证行如此做是不是有理?
2.我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公吨,每公吨CIF价2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安排开来信誉证。证内规定:数量约(about)50公吨,总金额100000美元。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誉证规定,实际出运55公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说明:数量55公吨,总金额110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受到银行拒付。试问:按《UCP600》规定,银行是不是有权拒付?请说明理由。
3.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入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生意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效劳,京都本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MTD)。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千米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肯承担公路和海洋的风险;孟买入口商那么不肯承担货物走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不是可向孟买入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成交?
(2)京都制造商是不是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 board transport document)?
(3)按以上情形,你以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纳何种贸易术语?
4.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别离以CIF和CFR价钱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蒙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开证行如此做有理。因为信誉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仅依据表面与信誉证条款规定相符的单据付款,而不是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誉证规定,银行就必需付款。信誉证与合同的相互独立的两个契约,银行不能因为入口方收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拒付信誉证项下的货款。单据符合信誉证的规定,入口方就必需付款;如发觉质量问题,能够向出口提出索赔。
2.银行能够拒付。因为信誉证规定数量为“约50公吨”,虽数量前有“约”字,但金额前没有“约”字。依照《UCP500》规定,出口方只能在不超过信誉证金额的前提下数量许诺有10%的增减,事实上只能许诺10%之内的减少。信誉证的金额是最高限额,本案中出口方实际出运了55公吨,金额超过了信誉证的规定,故银行能够拒付。
3.(1)京都制造商不能够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
(2)京都制造商不提供已装船提单,而提供多式联运单据MTD
(3)京都制造商可采纳FCA、CPT或CIP术语成交
4.(1)对日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依照“仓至仓条款”承担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2)对英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若是国外的保险商不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形下,该项损失由我方承担。
1.日本商人提出D/P 90天付款,且指定向A银行交单,目的在于利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融通资金。因日本与我方距离很近,货物装运后一天之多即可抵达日本,日商如要及时提货非得向代收行付清全数货款才能获取全套单据凭以提货。日商提出将单据交A行,说明日商与A行的关系比较紧密,日商能凭信托收据从A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汇票到期时再付款给A银行。出口方必需调查客商及代收行的资信状况,同时了解日本银行对D/P远期的老例做法,确保平安收汇。
2.我方应尽快安排装运货物,并严格依照信誉证要求制作整套单据送交银行议付,早日从开证行收妥外汇。因为信誉证属银行信誉,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誉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需付款,那怕入口商已倒闭。且花期银行是世界一流银行,信誉专门好,可不能也不该该因入口商将要破产倒闭而找借口不予付款。
3.银行如此做是合理的。尽管出口方取得的提单日期别离为6月30日和7月2日,符合信誉证分批装运的规定,但提单上显示货物装于同一艘船,去同一目的地,为同一个收货人。依照《UCP600》的有关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利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便运输单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同意监管地或发运地址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作分批”。因此,银行能够拒绝议付。
4.(1)、(3)是因为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4)、(5)是保护船、货一起平安,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一起海损。
1.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誉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誉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同意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对此,你以为中方应如何处置为宜?
2.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物1000箱。即期L/C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入口人复验发觉以下情形:(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觉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入口国标准;(2)收货人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形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形,入口人应别离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3.我方A公司向美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L/C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信誉证支付,限三天回答。第二天受到B公司回电称:同意你发盘,当即装运,A公司未作回答。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誉证, 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那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钱上涨20%,A公司拒断交货,并当即退回信誉证。试问A公司这种做法有无道理?依据安在?
4.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两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誉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不是属于真正的CIF合同?
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别离以CIF和CFR价钱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蒙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日本某银行应本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誉证,出口地为上海,信誉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款项,并在信誉证有效期内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信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已通关的证据。试问:议付行是不是能够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答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3.某市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誉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查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需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样本一致。
(2)货物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才能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需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试问:该信誉证条款可否同意?
4.我某公司与美国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誉证均规定不许诺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风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想货物装上“飞雁” 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达” 轮运往旧金山港。问:我方的做法是不是适合?将致使什么后果?什么缘故?
1.某年某出口企业向科威特出口一批冻羊肉,合同规定:数量约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信誉证规定金额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装船时,卖方实际交货22公吨。装船后,卖方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试析:假设在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正确、齐全的情形下,银行是不是应该同意议付?什么缘故?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数损失为由,拒绝同意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形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3.中方某入口出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9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誉证。加拿大商人于1999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誉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誉证修改书,将投保金额改成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誉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4.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恰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察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历时15小时天才终止。当收货人提货时发觉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补偿?什么缘故?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同意但价钱减5%”。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回答,因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同意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试问:在此情形下,我方应如何处置?什么缘故?
2.有一批以CIF价出口到曼谷的货物,于2001年3月28日出口人将货物运至黄埔码头,3月30日开始装船。当晚遇天下暴雨,不能不歇工,直至第二天晚11时方将货物全数装运完毕。4月3日轮船开航,4月14日抵曼谷,国外客户于4月15日提货。问:依照提单,我方交货日,即DATE OF BILL OF LADING 应为哪一天?
3.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第二天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现在,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提单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要紧教训安在?
4.我某贸易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誉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美国某银行上海分行。我中行收到信誉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得悉入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形下我方应如何处置?
1.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一个月2 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誉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誉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 3 000箱,2月份装出4 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觉后向我提出异议。你以为我方如此做是不是能够? 什么缘故?
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 000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蒙受暴风雨攻击,迟延30天抵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1/3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定运输合同的是哪家公司?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家公司?
(3)对1/3大米变质,承运人C公司是不是承担责任?
3. 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同意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同意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同意通知前已得悉市场价钱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置?
4. 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誉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以为我公司应如可处置? 什么缘故?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给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同意,但提出必需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回答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转变,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同意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置? 什么缘故?
2.日本某公司想从中国入口“红龙”西服100件。但日方要求甲方改用“卞和” 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中方是不是应该同意? 在处置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3.某公司以FOB价入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货标准天天装货1200公吨,超装有奖,达不到受罚”。后来某公司租用程租船去国外接货,并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天天装货1 300公吨,超装有奖,达不到标准受罚” 。请问:两份合同的规定有无问题?什么缘故?
4.我某公司与外商签定一项入口大宗化工产品的合同。签约后不久,该外商主管的两家化工厂之一蒙受火灾停产。那时正值国际市场上这种化工产品价钱看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你以为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此事? 并说明理由。
1.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誉证规定: 不许诺分批装运。结果咱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别离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请问这是不是违约?银行可否议付?
2.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持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曰,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问:丁现在有何权利? 如何行使?
3.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誉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现在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当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誉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可否顺利结汇? 什么缘故?
4.某合同中规定: 6 / 7月份两批每一个月平均装运 ,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美国开来的信誉证,规定“装运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的货物早已全数备好,信誉证中并无规定必需分期分批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l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妥当? 什么缘故?
1.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6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刚巧该产品市场价钱上涨,入口人为了抓住有利机会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但货售出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形下我方在汇票到期可否收回货款?什么缘故?
2.外国某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公吨,合同规定,200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誉证,2月5 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誉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时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8日,并将信誉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8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受到拒绝,请问:银行是不是有权拒付货款?
3. 中国W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350美元,发货口岸是青岛,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青岛价,W公司对价钱应如何调整? 若是最后按FOB条件签定合同,生意两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4. 我A公司外售苹果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千克 ( 内装15小盒,每小盒l千克)。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欠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千克,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 5千克)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卖方以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以为责任在谁? 应如何处置?
1.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口岸装运至B国某口岸,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觉以下情形:( 1 ) 少10箱货;( 2 ) 包装严峻破损,内部货物大部份散失,( 3 ) 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形是不是应属承运人的责任? 什么缘故?
2.我方某公司入口一批货物.按信誉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誉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觉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不是能够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
3.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转售给乙国B商,货抵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觉数量短少向A商提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你以为此案我方是不是应负责任? 什么缘故?
4.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面粉,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蒙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份面粉受到水渍,损失价值达2000美元。数往后,又发觉部份面粉袋包装破裂,估量损失达2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什么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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