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概念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是生产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
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
二、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工作一般要求
1.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工作,要求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
2.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3.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大型: 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
中型: 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小型: 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4、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和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审查单位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7家,2009年取消12家增加21家,目前有46家。
水电: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3家
水利:中咨公司、水电总院、中水北方3家
水利部:水规总院、流域机构(委托事业单位)
地方水利厅:有关技术支撑单位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文件。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5.要按国家有关法规,提交相应附件.
(1)涉及前期工作的有关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2)涉及前期工作的有关条例
1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3号 )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3)涉及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建设部第65号令 )
4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第163号令 )
5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03〕1914号)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部第5号)
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10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4)涉及水利前期工作有关通知
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有关项目核准和审批的一些规定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评估的通知;
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37号公告《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三、与审批程序有关的项目类型划分
按投资主体:
企业投资项目(金融机构贷款)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来源:(1)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3)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按事权划分: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如:七大江河治理、南水北调、流域控制性枢纽 。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在规划中界定,在立项审批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按项目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按项目类别:水库枢纽、水电站、河道治理工程、引调水工程、灌溉排涝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
按性质划分:新建、改扩建项目
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划分:大中型项目、小型项目。
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建设项目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1
水库枢纽
库容(亿立方米)
≥1
1-0.1
<0.1
库容或装 机
装机(兆瓦)
≥300
300-50
<50
2
河道治理工程
堤防等级
1级
2、3级
4、5级
3
引调水工程
流量(立方米每秒)
≥5
5-0.5
<0.5
4
灌溉排涝工程
面积(万亩)
≥30
30-3
<3
5
城市防洪工程
城市人口(万人)
≥50
50-20
<20
6
围垦工程
面积(万亩)
≥5
5-0.5
<0.5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立项审批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和相关办法,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
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核准制:政府只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3、审核的程序不同。在审批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审批环节,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企业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和相关办法,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制度。实施核准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要求
1、程序:申请报告、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规定了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节能方案;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环境和生态影响; 经济影响;社会影响;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是指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核准机关的委托要求,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写的作为项目核准时重要参考依据的咨询评估报告。
2、评估委托: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时,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可根据需要,在委托评估时提出评估重点。
3、评估报告要求: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评估工作后,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进行评估论证,编写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委托机关,作为核准项目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正文部分,应根据项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论述重点。
4、咨询评估报告正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4)节能方案评估;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6)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7)经济影响评估;
(8)社会影响评估;
(9)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10)主要结论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核资金申请报告。
按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投资来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项目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在2亿元以下的,且不超过项目投资50%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超过2亿元的,由国家审批可研报告。
水利建设项目(需要中央投资的)特殊程序: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
(一)新建水库工程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
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经授权,初步设计可由地方审批);
列入中型水库规划的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规定:除大型水库仍由中央审批外,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中央的要求,中型水库项目的审批比照大型水库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
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发改农经[2009]374号批复)。
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改农经[2008]627号批复)。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
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08]11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
(二)河道防洪工程
在流域防洪规划基础上,对已有堤防实施的河道治理项目、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国家发改委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列入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初设流域机构复核,地方审批。
(四)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态建设工程工程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专项规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审批安排投资;
2009年后,对农村人饮等小型水利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在规划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五)国境界河整治工程
国境界河整治工程,以省为单位编制近期治理规划,发改委审批后,由省编制初设报告,下达投资实施;
(六)海堤建设工程
海堤建设工程由地方审批规划和项目初设,中央补助建设资金。
(七)其它项目
大型灌排泵站改造初设由流域机构复核后地方审批。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地方审批。
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地方审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
五、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审批条件
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等有关规定。
●项目建议书阶段
报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时,需出具以下文件:
1.流域规划的审查或审批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使用银行贷款要附具银行承诺文件。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银行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198号)
3.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性文件。
4.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在本级水利发展中的建设排序意见。
5.对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须附具主管部门的病险工程鉴定意见。
6.对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市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
7. 对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市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
8.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9.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如涉及省际、市际间水事矛盾的项目,则需要有关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上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完成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要出具以下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文件:《水法》、《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资金筹措方案及有关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文件:《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4.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
5.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文件:《防洪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
6.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2002年3月),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文件: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5年5月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根据2005年7月《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8.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随工程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部审批。
文件: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9.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查意见。
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
10.根据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11.建设与运行管理体制、机构及管护经费落实方案。
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4]20号)
12. 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如在海防堤建设过程中涉及用海、围海、填海的,应按有关要求报政府批准)。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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