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活动,优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依据,保障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公正、主观与透明,提高工程设计变更质量,确保最终的水利工程建设效果达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制定的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水电站、大型中小型水库、水文观测站以及险工、渡口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原设计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从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规范,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优化设计,提高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实施单位的认真研究和论证,并报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予以批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将所做的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整理成为设计变更文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归档。
第七条:除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策变化或紧急情况需要调整的情形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在建设前、建设过程中、验收前适时进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需要,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预算。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明确内容、原因、技术措施、预算总额、实施变更的范围、基本设计指标等。
第十二条:如果设计变更的范围比较大或者涉及基本设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还需要做好影响评估,将方案变化的影响因素明确列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在实施单位内部进行审核、核定、公示、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部门,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职责与权利,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与地方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规定以及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计划与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并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经过充分调查与论证,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升级完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评估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计划。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实时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收集、反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质量与效益情况,优化水利工程建设建议。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共同平台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效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篡改、变更或解释本办法。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水利部。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的修订取决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政策变化或本行业等因素的变化,需要通过相应途径予以公布实施。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相关文档:
水利工程设计合同09-01
2023年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09-01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精选6篇)09-0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09-01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09-04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09-04
最新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本(通用6篇)09-04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标准范本(二篇)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