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与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3-03-24 网友

主要参考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 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三、 财务公布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 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

2. 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 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

4. 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 财务公布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2.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3. 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 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一)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

1.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

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

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2.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

(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a.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b.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c.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d.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e.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

1. 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2. 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3.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三)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之审计监督

1、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审计监督职责:

a. 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

b.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c. 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d. 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

2、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部门为: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a.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b.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c.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d.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e.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f.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g.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h.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i.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j.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k. 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4、审计职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a.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b.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c.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d. 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e.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5、审计程序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8)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9)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6、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a.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b.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c.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d.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e.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f.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审计实施和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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