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居间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居间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金融服务及产品提供方(以下简称丙方,具体名单以乙方提供的合同附件为准)所涉及的融资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与丙方就建立融资代理服务的相关事项提供商务谈判及相关服务。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与丙方建立融资代理服务合作的唯一居间代表,有对相关融资服务业务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该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权每月查阅甲方代理的融资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务谈判或资讯及其他方面的服务的范围包括:
1、利用自己的金融信息渠道和金融信息资源与甲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向甲方推荐金融服务产品和信息提供方;
2、向甲方介绍丙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事宜,并将丙方详细的金融服务产品和信息提供给甲方;
3、参与金融服务产品和信息的供需谈判,就产品和服务价格、商业模式、风险管控进行商谈和决策;
三、乙方负责与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事宜进行深入的沟通、联系和协商,对此甲方认可乙方此前所作的这些工作,并同意将这些工作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一部分。
四、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的客户进行实际放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居间费用的收取标准为丙方实际放款额的1%。甲乙双方如对丙方实际放款额有争议的,则双方一致同意按丙方提供融资服务时由第三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所担保的保险金额为准。
五、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的客户进行实际放款同时即代表甲方与乙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
六、甲、乙双方承诺签居间合同成立之后,在重大经营方针和政策、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日常经营活动方面应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七、居间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居间费用在每次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的客户进行实际放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居间费用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公司或个人账户。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行户 名:
卡 号:
八、甲方承诺如果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之间达不成合作意向,甲方、甲方的子公司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不得单独与丙方另行洽谈融资代理服务事宜。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甲方子公司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单独与丙方洽谈上述事宜,并完成客户实际放款的,则视为本协议已经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九、双方同意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的客户完成实际放款,即视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义务全部完成。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拒付和少付本协议规定的居间费用。
十、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合同第七条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系数为总居间费用的5‰/天;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的客户进行实际放款过程中,甲方不得业务保密或其他任何理由越过乙方操作或向乙方隐瞒信息,否则即认为自愿违约并支付当年丙方就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的客户实际放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一经签署,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协议的条款。
十三、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具有完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连续性,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愿意就各自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双方承诺在本协议谈判过程中及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双方对本协议相关的信息、资料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参与本协议谈判和制定的双方行政和管理人员、聘用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知晓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另一方有关本协议的相关信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五、本协议附件若与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十六、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协商,制定书面补充条款加以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附件包含甲方资质,甲方和丙方签定的正式合同复印件一份,及补充条款若干。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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