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机投放合同
合作方 (甲方):
饮料机所有人(乙方):北京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消费带动创业---创业带动财富”为宗旨,乙方欲在甲方场所安放自助投币饮料机设备(以下简称饮料机),向甲方提供便利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饮料机投放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投放场地
甲方提供▁▁▁▁▁▁▁▁▁▁▁▁场地。乙方安放饮料机数量:▁▁台,型
编号:▁▁▁▁▁。
乙方为饮料机安装、运营提供以下条件:饮料原料、杯子、饮料机所用桶装水。
第二条 投放期限
自合同签订起除利润分配之外,其它条款即日生效。
利润分配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
第三条 收益分配
1.饮料机运营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按实际每月所卖饮料金额20%支付甲方作为合作金。实际营业数量以饮料机计数为准。
2.结款方式:甲方提供银行卡▁▁▁▁▁▁▁▁▁▁▁▁▁▁▁▁账号,由乙方按照月结款打入账号。
第四条 甲方义务规定
1、甲方在合约期间提供需无偿提供电费和场地费。
2、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饮料机正常运营。
3、甲方应在饮料机出现故障或需要更换供应物需,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派人更换。
4、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甲方尊重乙方利益,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再引进除乙方之外的相同款饮料机。
6、甲方在合约期间内管理不当,导致饮料机(维修后)不能正常使用需向乙方赔偿饮料机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7、甲方的营业时间饮料机开机时间为早上▁点至晚上▁点,共▁小时。
8、甲方除了在自然因素或政府规定停电之外,开机期间不得停止给饮料机供电,需保持营运期间饮料机运转。
第五条 乙方义务规定
1、乙方负责饮料机日常运营和维护。若饮料机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饮料机正常提供服务。
2、在合同期内,甲方场地的饮料机项目由乙方独家运营和管理。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合作手续.乙方在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后,如发现该商家不适合继续摆放饮料机,乙方可以不在违约范围内解除合同。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解约前的一个自然月饮料机所盈利的费用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电等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续约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年。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年,如甲方无意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已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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