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销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条 质量条款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 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 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 结算
买方处理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 元存入卖方指定账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 ,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 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 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 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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