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买卖合同
(适用于:废钢、废铁屑、废铝渣、废铝屑、报废及市场退回故障轮体)
合同编号:
出卖方(卖方): 签订地点:
买受方(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均称“卖方”)和 (以下均称“买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就买方向卖方提供:废钢 废铁屑 废铝屑 废铝渣 报废及市场退回故障轮体 (以下简称为“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于本合同写明的签订时间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文件
1、本合同及以下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相冲突,以合同正文为主。
附件一:相关方安全、环保告知书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
附件二:消防安全责任告知承诺书
本合同构成买卖双方就本合同项目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合同签订前双方就该项目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备忘录和通信。
2、双方应将本合同、附件内容及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对方的运营或技术等商业秘密视为保密信息,除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不得泄露、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自用。
二、业务范围及费用结算
1、业务范围:
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价格,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期间内向卖方提供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包括装车、运输等相关业务)。
2、费用结算
(1)产品价格:
(元/吨)
*本合同所指产品价格已包含 %增值税,如合同执行期间增值税发生变化,按照 %的税率核算不含税单价后,按不含税单价及最新税率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按照新发票额付款。
(2)过磅费价格:
过磅费标准:单车净重小于XX吨的,按一车XX元计算;
单车净重等于或大于XX吨的,按XX元一吨计算;
*过磅费以卖方《地磅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地磅收费标准执行,上述计费标准为暂行标准,若卖方《地磅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计费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标准执行(具体以卖方书面通知为准)
3、结算方式:
(1)产品价金的结算方式:
a现金结清:
卖方指定业务人员与买方对业务量核实无误后,买方在卖方财务部门支付全额现金货款后卖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买方方可离开卖方园区。
每次以实物称重数量为准,以现金或电汇结算,即销售额(含税)=每吨单价(含税)*定货数量(过磅净重)
b账款抵扣:
卖方指定业务人员与买方对业务量核实无误后,测算销售额(含税),即每吨单价(含税)*定货数量(过磅净重),卖方根据销售额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并与卖方对买方的应付款项(以卖方财务记录为准)进行抵扣,完成结算。若全额抵扣后,买方对卖方应付款项小于0,则卖方应以现金结算方式将小于0部分予以补足或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过磅费结算方式:
买方支付过磅费采用电子方式支付,过磅完成后,买方当场支付。
4、买卖双方收付款信息:
(1)卖方收款账户:开户行: 银行账户:
(2)买方开票信息:名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及电话: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卖方:
(1)卖方将加工产生的:废旧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
(2)卖方有权监督买方装车、过磅;
(3)保证金处理:
A.卖方为此项目招标时,买方缴纳的XX万元参标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自动转化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B.合同期限届满,若买方继续参加下一期的竞标,则此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该期招标的参标保证金;
C.合同期限届满,若买方继续参加下一期的竞标但未中标,在双方无任何合作以及争议的情况下直接退回买方该款项(有赔偿款项的扣除赔偿或违约金后退回)。
D.合同期限届满,若买方不再参加下一期的竞标,在双方无任何合作以及争议的情况下直接退回买方该款项(有赔偿款项的扣除赔偿或违约金后退回)。
E.买方如有违约,卖方有权根据买方违约情况,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同时将买方纳入卖方黑名单,终止合作关系。
(4)买方在接到卖方要求买方运输相关废旧物资的通知后 日内,应完成相关废旧物资的运输、收购业务。
(5)卖方所委托处置的废旧物资,卖方不对其承担任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2、买方:
(1)买方在卖方财务部门交款并开具发票后,凭发票(加盖出门证章)出门。
(2)买方对需处理的废旧物资不得挑选装车,属于本次销售的物资要全部运走,并清理现场卫生;
(3)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运走,不得影响卖方生产正常进行,违反以上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买方不具备自行装车条件时,卖方可提供装车业务(仅限于装车),产生费用由乙承担。
(5)无论本月卖方产生:废旧物资量多少,买方都应按照卖方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收购;不得因路途距离、单次收购价值等任何理由迟延履约。
(6)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提供法人资格、从事相关材料的收购、道路运输的资格资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资质文件等卖方要求的文件、证件,供卖方核查。 买方必须保证有履行该合同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并保证该些资质在履约期间的合法有效性。为管理及安全考虑,买方人员及车辆进入卖方厂区内,须遵守卖方管理规定进行作业,服从卖方管理人员的管理,支持配合卖方的工作。
(7)买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买方的权利义务转让、转包、分包给第三方。严格遵守环保局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发生违法、违规现象,一旦卖方发现买方有上述行为,卖方可终止合同。买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买方若有违反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经卖方限期令其改善,而未于该期限内改善完毕的,卖方可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同,并对于已受托但买方尚未处理完竣的废旧物资,由卖方另觅他人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一概由买方承担。
四、安全责任
1、买方对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买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等原因或运输车辆、设备自身瑕疵造成卖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买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告知卖方,双方按照事故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卖方安全生产规定执行,因事故给卖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买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卖方保证并承诺遵守买方的安全生产规定包括《相关方安全、环保告知书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消防安全责任告知承诺书》等(买方应认真阅读后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应卖方要求,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生产安全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五、保密条款
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签订、存在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买卖双方对因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义务,非因履行合同需要,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允许其使用。该款规定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双方仍应遵守约定,直至该些信息被其所有人公开或变为公开的信息。
六、履约延误和违约金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由于可归咎于买方原因造成买方各类义务未按时完成,买方可就每1天请求XX元作为损害赔偿;逾期超过15日的,或者买方逾期完成义务,卖方不再需要的,卖方有权选择更换买方,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如买方未能按照卖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清运上述物资,如买方在清理过程中夹带非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物资,一经发现,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每次XX元(该违约金金额低于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仍应继续赔偿剩余损失),构成盗窃的,移送公安机关。
3、本合同生效后,若合同一方没有法律依据而擅自解除合同,则需向守约方赔偿XX元/次作为违约金。
4、买方进入卖方场地进行工作过程中应全程佩戴相关劳保用品(卖方应自行携带)、服从卖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且负有自我监督职责,卖方有权对买方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或指导。若买方行为明显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则卖方有权责令其停止相关工作的开展,且买方应按照合同总额30%的标准向卖方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则买方应继续赔偿。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违约行为外,买方其余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内约定的买方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6、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条义务,并在收到卖方要求买方纠正错误的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未予纠正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7、本合同内所指违约金,卖方均可从买方所缴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七、赔偿责任范围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买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等原因或运输设备自身瑕疵造成卖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买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告知卖方,双方按照事故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卖方安全生产规定执行,因事故给卖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买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除上述情况外,卖方或买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范围不应包括任何间接的、附带的或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损失,而该赔偿责任的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应指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力、自然灾害、战争或类似战争状态、暴乱、阴谋破坏、火灾、履行合同的关键设备瘫痪、运输阻滞或交通事故、政府行为(例如但不限于修改法律规定和取消进出口许可)以及疫情的爆发(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2、买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责任。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合同履行时间可以延迟,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10日内提供证明。
九、合同争议
1、买卖双方应通过直接的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2、如协商开始后30天内买卖双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议,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在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合同更改
若买卖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应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由双方委托代理人(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持 份,买方持 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十二、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卖方有权经提前30日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卖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本合同于买方收到卖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即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义务,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2、除另有约定或因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非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解除。
十三、通知和送达
1、合同的所有通知均可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件、特快专递等形式向对方或本条第4款内约定的业务联系人发送。
2、本合同所约定的通讯地址、收发地址、公司地址等均为合法、真实有效的法律文书与双方往来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上述法律文书及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律师函、合同解除通知书、合同变更通知书、催收函、询证函等文件。
3、短信、微信信息、电子邮件发送后,双方确认收到或电讯系统自动确认已发送均视为送达;信件发送后,自收件方指定代收人、业务联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者、收发室、传达室、警卫室等签收视为送达,信件被退回或拒收的,以信件被退回之日或拒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其他情况下,自信件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跨省邮寄的,自信件交邮后的第10日视为送达,偏远地区的自信件交邮后的第15日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4、送达成功后,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的单方权利视为有效行使,合同中约定的单方权利视为有效行使,非因不可抗力错过上述期间的,双方自愿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以下为买卖双方的送达地址:
卖方:
送达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微信号:
买方:
送达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微信号:
5、送达地址变更的,需5日内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合同向对方有权依照新的地址进行送达,送达效力参照上述条款。因当事人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导致无法送达的,原地址视为送达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卖方有效送达。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字盖章部分)
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签字:
买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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