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并趋于一致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议定,最终确定和认可其内容的过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的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条款,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因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的包含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与对方订立合同。所以,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要约向谁发出,就表示要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要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并负有与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要约一经要约人发出,并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练一练:
【案例分析】2016年6月12日,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我公司现有白糖100吨,每吨售价4000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一个星期内予以答复。”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目的是让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行为为要约邀请。但商业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
(3)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
(4)要约往往是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一般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
练一练:
1.【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C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1.5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3.要约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开始生效。具体表现为:
(1)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①采取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
②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③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知识补充: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效力。要约可以撤回,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生效后,要约人就不能再撤回要约。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对于能否撤销要约,《合同法》做了限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工作。
练一练:
【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知识补充: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承诺应该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做出承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期为: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内容要对要约的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变更,且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承诺有效。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练一练:
【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B )。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要约人手中,承诺只要送达到要约人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对于受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应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收件人制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练一练:
【案例分析】天利商场向长虹电视厂家发出了采购250台彩电的要约,长虹电视厂家于8月5日寄出承诺快件,8月7日快件寄到了天利商场,天利商场的总经理请假没有上班。8月12日总经理上班时获悉了该信的内容,于8月13日电话告知长虹电视厂家收到承诺。
请问,该承诺的生效时间?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通知应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与要约不同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4.承诺的延迟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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