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公司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网约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1.双方主体资格1.1 甲方为网约车经营者,已取得相关运营资质可依法开展网约车运营行为
1.2 乙方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乙方作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挂靠事项2.1 乙方现有车辆 苏B ;车辆品牌: ;车辆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用于挂靠甲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车辆登记为甲方所有。
2.2 乙方车辆符合网约车经营,符合下列条件如下:
(一)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位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乙方挂靠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4 甲方虽登记为名义所有权人,但车辆购置款、车船税、上牌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且乙方实际占有支配车辆,乙方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
3.相关费用3.1 挂靠保证金 10000 元,签订合同时支付。
挂靠费每个月 1000 元,共计 12000 元;(通过甲方渠道购买的车辆第一年免挂靠费)每年挂靠前1日向指定的账户缴纳挂靠费。
账户户名为:
账号:
开户行:
该费用不含税费。如乙方需发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税费。挂靠费不退还乙方。
3.2 在挂靠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的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乙方如运营过程中多次出现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费用上涨的,乙方应当承担上涨后的保险。
3.3 车辆年检费用乙方承担。乙方在运营车辆过程中所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乙方承担。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在驾驶车辆时应当谨慎注意,如期间产生违章记录的,应当自行缴纳违章罚款并处理违章扣分记录。
3.5 车辆由乙方过户至甲方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交通事故处理4.1 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1.2条款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或违反2.2条款网约车运营条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剩余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理赔费用未全部覆盖赔偿事项的,保险公司不赔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整容费、财产损失费;甲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4.2 乙方在驾驶车辆前不得有饮酒和吸毒,如因酒驾毒驾而导致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整容费、财产损失费;甲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4.3 如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自身责任(交警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导致车内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对受害者进行理赔,如理赔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剩余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理赔费用未全部覆盖赔偿事项的,保险公司不赔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如乙方出借或出租车辆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整容费、财产损失费;甲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5.违约责任5.1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1.2条款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或违反2.2条款网约车运营条件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5万元。
5.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3.1条款支付挂靠费二个月内的,应当足额补缴挂靠费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若未支付挂靠费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没收挂靠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拖欠挂靠费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5.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3.2条款缴纳保险或缴纳保险保额低于约定,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保险公司不赔或赔偿费用过低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整容费、财产损失费;甲方车辆维修费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挂靠保证金并主张违约金5万元。
5.4 如乙方未及时车辆年检和保养,导致车辆出现问题或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整容费、财产损失费;甲方车辆维修费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
5.5 如乙方发生合同中约定应当赔偿全部责任而未赔偿的,还应当承担甲方因起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及违约金5万元。
5.6 如乙方在挂靠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及乙方的担保人追偿。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挂靠保证金。
6.合同变更及终止6.1 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与甲方另行签订挂靠合同;如乙方不愿继续挂靠,与甲方结清相关手续及费用。甲方可为乙方出具办理车辆过户所需手续,过户费用乙方自理。
6.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7.保证7.1 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或解除后的三年。
7.2 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
7.3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应当支付的挂靠保证金、挂靠费、利息等费用及本合同4.1-4.4,5.1-5.5条款中约定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
7.4 甲方保证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如因资质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理的所有费用甲方承担。
8.其他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未尽事项需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8.2 本合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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