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XX公司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合同审核,根据《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分子公司的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合同审核是由合同承办部门发起,专业审核部门、法律审核部门以及审批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合同进行的审查活动。
第二章 合同审核流程
合同审核应遵照以下流程:
1.合同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文本、提供签约依据,制作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资料并通过经法系统发起、跟踪合同审核流程,负责答复合同审核部门提出的询问、意见与建议。
2.合同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并行送专业审核部门审核。
3.专业审核完成后,由法律审核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4.法律审核完成后,由本单位有权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合同审核部门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对合同进行初审和复审。
合同承办部门对审核人员退回修改的合同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不作修改的,应书面向审核人员说明理由。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履行审核程序。
定标后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承办部门应确保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中标结果一致,如存在差异,承办部门应予明确,审核部门主要对存在差异的部分进行审核。
合同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文本、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或合同参考文本的,审核部门审核期限为2个工作日;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期限的,审核部门应向承办部门说明理由。
合同被回退修改的,合同承办人落实审核意见、重新提交审核的期限为2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对合同签约期限作出规定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发起合同审核流转,审核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 合同审核内容
合同承办部门发起合同审核前须确定以下内容:
1.合同项目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并取得相关依据。
2.涉及当年度投融资与财务收支的合同项目,列入投融资计划、预算安排。
3.合同当事人确定方式符合规定。
4.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
5.按规定正确使用合同文本,条款齐备、规范。
6.合同审核流程正确。
7.经法系统中相关合同信息填写准确。
8.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质、证明文件等符合规定或要求。
1.确认合同对方的资格合法,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需要核实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件。如合同由组织或个人委托签订,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
2.合同标的应当在合同对方经营范围内,如涉及专营许可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对方应具有相应的有效许可、资质证书。
3.合同对方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包括给付能力、生产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和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材料。
4.合同对方应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无不良履约记录。
5.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纠纷、犯罪案件、司法判决、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等情形。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中,审核以下内容:
1.投融资与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2.合同项目和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3.复核合同价款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合同结算支付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审核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
对于不涉及投融资与财务收支管理的合同,财务管理部门可以不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中,审核以下内容:
1.合同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范畴。
2.招标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3.确认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中标结果一致。
4.审核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
对于不涉及采购事项的合同,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不审核会签。
第十二条合同事项涉及的业务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中,审核以下内容:
1.合同事项是否符合本专业管理规定。
2.审核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专业性合同条款。
3.审核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
第十三条法律审核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中,审核以下内容:
1.确认合同签订依据、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公司规定。
2.确认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3.审核会签等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管理规定。
4.审核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
第十四条审批人员在合同审核会签中,审核以下内容:
1.确认合同业务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合同是否已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审核意见必须明确、具体,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如“原则同意”、“拟同意”、“基本可行”等。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项目或合同文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缺乏必要的合同订立依据、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合同流转程序不符合规定、合同信息或授权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其他不符合管理要求需要退回修改的情形,合同审核人员应出具否定性审核意见,并退回合同承办人修改。
如果合同承办部门不接受审核意见,合同审核部门可以向其提出提示性意见或建议,由合同承办部门评估相关风险和承担相应责任,合同审核部门应将意见或建议记录在案,根据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本制度关于适用范围、解释定义、术语的规定与《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最后,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本制度即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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