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位租赁协议(9篇)

时间:22-10-08 网友
摊位租赁协议(9篇)

摊位租赁协议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约定有关夜市摊位租赁事宜如下:

  一、甲方现将位于安泰路光大路段夜市摊位(具体地点以平面图划定为准)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经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日算起,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 元),按季缴纳,每季第一个月 日前交清,租金逾期未交的,以违约论处,甲方有权收回夜市摊位。三年期满后,在同等租金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续租须重新签订协议。

  三、甲方租给乙方的夜市摊位甲方不承担风险责任,乙方在使用夜市摊位时所产生的卫生、治安、现场秩序等相关管理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的夜市摊位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场地内搞永久性建筑。

  五、在租赁期内,如因城市建设(以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为准)需占用该场地,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在该场地内自建的项目及相关设施。

  六、以上协议未尽事宜,有待双方自行商议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摊位租赁协议2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莫家街农贸市场二楼222号卖菜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所属的莫家街农贸市场二楼卖菜摊位222号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蔬菜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1、 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租金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年、季度)支付,乙方须每(年、季)初 日内交清下个租期的`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摊位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其他费用

  市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工商税务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解除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乙方提前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需在租赁期满30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足额缴纳市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商税务等费用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第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年--月--日摊位租赁协议3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朝阳市种子市场摊位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摊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 号摊位,面积 平方米,门、窗、锁、隔断、防护栏、水、电、墙面等设施完好无损,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10月20日起至**年10月20日止,共计五年。

  第三条:摊位租赁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肆千元整,小写14000.00元;租赁费按年缴纳,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余下交费日期为每年的9月20日前;以现金方式交付。除此之外,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交付甲方伍千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合同期满后退回。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第七条: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甲方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摊位)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水、电、气、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

  第九条: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第十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不允许随意改动墙、隔断、门、窗、水、电、暖气等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摊位租用期间,不允许转租、转让;不允许超范围经营及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允许欺行霸市,随意哄抬或降低物价,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摊位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三、合同解除约定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摊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

  5、一年内出现1~2起影响较大,给一户农民造成200元以上或几户农民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拒绝赔偿、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摊位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每天赔偿乙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不退还合同期内的摊位租赁费及其它费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时应该及时将摊位腾出,否则应该每天赔偿甲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七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5%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用及退回保证金。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内种子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制订的种子市场的治安、卫生、营业时间等各项规章制度,也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摊位租赁协议4

  合同编码:

  出租方: 家庭住址:

  承租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所有的商位(指仓位或摊位,下同)座落位置:

  市场 区 号,共 个(间), ㎡.商位设施有: ,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 三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大写) 元/月(小写¥ 元),承租方必须每月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3%计算滞纳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内全部租金的,优惠 元。

  第四条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按市场统一规定使用出租方水电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物管等费,双方约定价格为: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水电费总表与分表的误差按分摊系数计算交纳,价格随国家调整而调整,卫生费 元/月(商位内日产生垃圾量超50斤的,每次加收20元以上垃圾清运费)

  第五条 承租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商位内承租方装修、增设他物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设施或新增固定设施(不可撤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增设的他物(可撤除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撤除,损坏摊位的必须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

  第六条 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屋面防漏和水电表前的维修,承租方负责商位其他维修及水电表后的维修,费用各自承担。

  第七条 经出租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遵照市场统一规定并向出租方交纳广告位使用费。

  第八条 承租方经营的商品的保管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可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承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照章纳税,自办经营手续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三)做好商位清洁卫生工作,配合出租方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

  (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表明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农产品进销台帐,认真执行《农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市场的准入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求源,不合格农产品必须立即销毁,已销售由承租方负责收回,未销售的由承租方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六)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安全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商位及设施,严禁私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瓦)电器设备,严禁窃水、窃电,严禁在市场内燃放、转运、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乙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公共区域进行污染性作业以及违章用火,燃烧柴快、垃圾、有烟煤等,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的安全、火灾事故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造成的相关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八)违反市场管理规定须交纳教育费的,必须及时交纳,否则无条件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的,必须补足保证金后方可续签。

  第十条 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方擅自将商位转租、转让他人,或不按要求使用商位随意乱改致使商位损坏的;

  2、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3、承租方制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等,受到相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承租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经营的;

5、承租方违反国家及出租方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6、承租方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市场管理,超摊、扩摊、离摊经营、占道经营、大量随地倾倒果皮菜叶等垃圾,累计受到处罚超过四次(含四次)的;

  7、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商位的。

  第十一条 资产以现状出租,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必须先行查验商位,无异议后再行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在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或者拒交商位租赁等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统一规划或资产处置、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商位的优先租赁权,如承租方无意续租的,应在规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出租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适租的状态交还出租方,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及另行出租并不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出 租 方(章) 承租人(章)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摊位租赁协议5

  本合同在 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双方为: (以下称为出租人)和 先生/夫人/小姐(以下称为承租人)。

  1、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租赁位于 的店房 间,房号为 ,电话号码为 ,租期为 年,月租金 元( 币)。

  2、在以上第1条款中所规定的租期,从出租人完成第3条款所有规定并在7天内通知承租方后开始生效。

  3、出租人同意按以下具体规定完成该店房的'维修工作 。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出租人已收到合计 元的房租保证金。假如承租人某月逾期未交租金,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应收款项作为租金。

  5、承租人同意在每月 日或在此之前付清租金。假如承租方违约,未在该期内付款,承租人同意本合同不经通知便可终止。

  6、一切房屋、土地税均由承租方承担。

  7、假如本店房在合同终止之前依法被没收,双方同意本合同遂告终止,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只要承租人还在本商店,承租人必须交纳租金,直至其搬出,把店房还给出租人为止。

  8、承租人同意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租金,并向 局缴纳电话费。

  9、出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内不得增加租金。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摊位租赁协议6

  甲方:xxx花鸟鱼虫市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提出的“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多渠道增加再就业岗位”的指示精神甲方决定将本市场其中的1200平米大厅及市场内房屋以优惠的价格,低廉的`租金承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议:

  1.乙方自愿承租甲方摊位 个或房屋 间,面积 平米,租金每年 元,摊位租赁费每年 元。租金预交五年,一次交清。

  2.租赁期间,水费每月 元、电费每度 元、清洁费每月 元、大厅冬季取暖费三个月 元。乙方按要求定期向甲方交纳;预期迟交各项费用按 %收取滞纳金。

  3.工商、税务自理。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人身事故工作。

  5.市场内不准随意接电、改电,如需接改电源必须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专业人员实施。严禁使用电炉烧水煮饭。

  6.保持本摊位卫生整洁,做到商品摆放有序,垃圾随时清理,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7.本着热情、诚恳、周到的宗旨与顾客搞好买卖关系,避免与顾客发生冲突,遇事协商解决。

  8.甲方给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及方便条件并落实安保措施,甲方欢迎乙方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9.乙方应严格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如乙方违约经协商不果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0.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地震、洪水等天灾,甲方无责赔付发生各项损失。(备注: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从解除合同之日算起至合同约定租期截止之日为止,按租金的120%退还租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11.如本协议未想到或未预见到的事情发生时,由甲、乙双方本着和平共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名称:xxx花鸟鱼虫市场名称:

  负责人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摊位租赁协议7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金竹苑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所属的金竹苑综合农贸市场51号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水果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实行 (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 (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最后十天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其它费用

  (1)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缴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2)水电费自理。

  第六条 解除协议

  此摊位最短租赁期限为半年,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半年内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半年后如需解除协议,乙方需在租赁期满15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允许,在乙方足额缴纳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市政规化及市政拆迁、公司策化及发展需要等不可抵抗因素)乙方应无条件搬迁。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菜市场摊位租赁协议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已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小区房屋(场地)临时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

  1、租赁标的:

  2、

  3、场地用途:

  二、 租赁费用

  1、租金标准: 元/月。㎡: 进场保证金/户。

  2、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

  三、租赁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房屋或场地进行使用。

  五、乙方租赁期间,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财物由乙方自行保管。

  六、租赁期内造成房屋(场地)破坏或损毁,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七、乙方只能在协议约定的用途和范围内使用所租赁房屋(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在租赁区域以外设置宣传广告。

  八、乙方不得将所租赁房屋(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九、乙方对房屋、场地内外部进行装修,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且不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

  十、乙方在期满后具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如不续租,在结算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所交押金。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上述第三条之约定,乙方有权拒绝缴纳租金。

  2、乙方违反上述五至八条之约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

  十二、本协议壹式贰份,甲已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摊位租赁协议9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

  商铺位置:本合同租赁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成都市天长路号“-”商业广场区楼号商铺。

  租赁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以产权监理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

  第二条:租赁商铺经营范围及要求

  经营范围:承租方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超范围经营属违约行为。(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经营要求:商铺的经营人只限于本合同书的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转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它形式变相转租属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赁商铺的租金、物业代管费及递增标准

  租金标准:商铺的单位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物业代管费标准:商铺的单位物业代管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物业代管费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递增标准:商铺的租金和物业代管费在免租期满后开始正式计算,由正式计算之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及物业代管费按_%的增幅递增。

  租金及物业代管费缴纳时间:商铺租金和物业代管费按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季的前日内将本季度租金及物业代管费交付给出租方或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付款方式:转帐或现金。免租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则乙方不再享有此免租期。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书签定之日,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和物业代管费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所缴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若承租方未有违约行为,则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如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其他收费标准及期限

  商铺交付使用后,由于装修、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自行向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收费标准及期限:

  管理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元/平方米/月,总计元/月(大写: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办理商铺交接时,承租方需预交个月管理费。水、电、气费: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水、电、气费履约保证金及装修违约金:按照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水、电、气费及管理费交纳期限:每月日至日。

  第七条:商铺交接时间

  交房时间: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商铺交付承租方装修和使用,承租方需书面签收。

  第八条:装修约定

  承租方保证在签定本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进场装修, 年 月 日前装修完毕并开始营业。

  为保证“x南熙里”商业街的.风格统一,承租方无条件接受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制。承租方对商铺内部进行装修前,须提前与出租方协商。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两款装修约定,属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装修不得拆除,且出租方不予补偿。甲方必须在年月前将水、电到位。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

  1、承租人拖欠商铺租金及物业代管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2、承租人拖欠水、电、气、管理费达三十天及以上的;

  3、承租方逾期开业达三十天及以上的的。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且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商铺或擅自歇业的;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3、承租方擅自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5、承租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或其它原因终止,承租方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在送达承租方(或授权文件签收人)签收后或出租方向本合同所载明承租方之通讯地址邮寄《限期搬迁通知书》两周后,出租方可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对商铺内的财物进行清理并搬迁,异地封存。出租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物业代管费的,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日。

  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电、气、管理费,属违约行为,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日。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开始营业日期,承租方逾期开业属违约行为,应按日租金(每月按天计算折合)的双倍按天向出租方给予赔偿。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商铺供承租人使用的,应偿付承租方违约金元/日。出租方无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租方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十条:其他

  承租方在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在承租方领取钥匙后,商铺正式由出租方移交至承租方使用,直至双方期满或合同终止。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出售承租方所租赁的商铺,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且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办理换签手续,即终止本合同,由承租方与商铺新的所有权人在本合同基础上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商铺的维修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承租方应承担因维修而造成商铺原有墙体结构、管线设施被破坏的责任。

  租赁期未满,若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承租方不得拆走装修物及其附属物。

  承租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因此引起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方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承租方须书面授权商铺日常工作人员作为文件签收人以便于双方各种来往文书的签收。

  承租方若有意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天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本合同未尽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执二份,出租方授权委托人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签章)(签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委托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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