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时间:22-10-04 网友

经济合同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和训练,写出合格的经济合同。

教学重点 1.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2.经济合同的结构和写法。

教学难点:经济合同的结构和写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经济一体化,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由此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为此,我们很有必要掌握合同,特别是经济合同。

二、合同的概念、性质、形式及种类。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是经济合同。

合同的签订方可以是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或个人与个人,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质,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能单方面修改或废止。

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二种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订立合同,简便易行,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和标的数额较大的不宜采用。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种类很多。

三、经济合同的基本要素。

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1、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智力成果。

2、数量:指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通常用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质量:包括规格、性能、款式、标准、材质等。

3、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应当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指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支付价款的方式等。

5、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等的约定。

四、经济合同的基本格式

1、标题:性质 + 文种。即合同的名称。一般由事由加文种组成,如《建筑安装装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2.约首。合同约首位于合同正文之前,标注文本基本信息,如合同编号、当事人、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等。当事人即立合同人。写明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有的还应写上法定代表人姓名。名称要写全称。为了正文行文方便,可用括号注明“甲方”、“乙方”等。

3.正文。包括引言和合同条款。引言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合同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重点,是双方行使权利、享受义务的依据,

4.约尾。即落款,署名要用全称,并加盖印鉴。还可视需要附上双方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鉴(公)证机构要签署有关意见并加盖印鉴。如果约首未标注签约日期,应在约尾标出。

五、经济合同写作要求

1.内容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能为了个人私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合同或无效合同。

2.条款完备、明确、具体。合同条款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一定不能有缺漏、含混、笼统的内容,以免为以后的执行留下后患。

3.表达严谨、准确、简明。合同语言必须高度准确,多使用限制性词语,使表意明确,不含混、无歧义。说经济写作“笔下有财产万千”并非夸张其辞,因表达不准确造成经济损失的惨痛教训太多了。除了表达的准确简明,还要注意书写规范,文面整洁,该大写的数字大写,连标点也不要马虎。

补充:

一、中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 A.10岁以下的儿童。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A.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

二、定金和订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和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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