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3篇

时间:22-10-02 网友
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3篇

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1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 ,系青少年演员 之父/母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
  1. 甲方正在单独或联合其他投资方组织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公映/发行许可证为准)(以下简称“本剧”),需要聘请演员参与本剧创作。
  2. 青少年演员 (身份证号: )系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代其签署本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由该未成年演员履行。
  3. 乙方确认其具备承担本合同约定演出任务的各个条件,确认该未成年演员完全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承担本剧演出任务,并保证该演员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后确保该演员不得从事影响其参演本剧或对本剧有负面影响的活动、事件及其他事务。
  4.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该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本剧的基本剧情及全部饰演内容。
  5. 本合同不构成甲方与乙方演员之间《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甲乙双方之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并系甲方委托乙方参与创作本剧。甲方系代表本剧各投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剧投资方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乙方演员的工作任务,乙方演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由本剧剧组安排和实施。
  为此,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订立条款如下:
  1. 聘用前提:
  1.1 乙方确认,聘用的未成年人现已年满 周岁、但未满16周岁,并且其有权决定和代表该未成年人参加本剧演出事务。
  1.2 乙方承诺,其作为该未成年演员的法定监护人,同意该未成年演员参加本剧演出,且其他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亦同意此决定。
  1.3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由甲方报其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如经审批同意本合同生效,如未通过审批,则本合同未生效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
  1.4 甲方承诺,将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本合同审批和使用未成年演员。
  2. 聘用内容:
  2.1 工作内容:
  2.1.1 甲方聘用乙方演员饰演本剧角色为 ,系本剧男一号/女一号。
  2.1.2 乙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具体演出内容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演出剧本及台本为准。
  2.1.3 在开机前参加本剧的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在本剧制作过程中及制作完成后,参加本剧发布会、首映式和其他推广宣传活动,具体以本剧相关制作、宣传和发行计划为准。
  2.2 工作时间:
  2.2.1 乙方演员的现场拍摄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2.2.2 在不影响甲方拍摄、制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演员可离开剧组 天并自行安排,乙方演员离开剧组或休息、病事假的时间不计算在乙方演员的工作时间内。除此之外,工作期间,不享受休息日、节假日。
  2.2.3 如为拍摄本剧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剧拍摄、制作时间需延长并延长聘用乙方演员的时间,具体由双方协商处理。
  2.2.4 前期筹备相关事宜和宣传、发行相关活动的时间安排,按本合同约定确定。
  3. 工作报酬:
  3.1 酬金总额:
  3.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税后/税前)。
  3.1.2 上述报酬作为乙方及该演员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款项、费用支付义务,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3.1.3 本剧集数或长度如有所变动,上述报酬不需增减/前述报酬由双方根据实际集数或长度调整。
  3.2 支付进度:
  3.2.1 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支付报酬的 %作为定金,在甲方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该定金自动转为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
  3.2.2 在乙方演员按照甲方要求到剧组后 日内,支付第二期款为报酬的 %。
  3.2.3 在本剧关机后 日内,支付第三期款为报酬的 %。
  3.2.4 甲方应在乙方演员的拍摄任务结束后 日内,支付剩余报酬。
  3.3 款项收取:
  3.3.1 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将款项汇入该账户,即视为已交付乙方:开户银行: ,卡号: ,开户名: 。
  3.3.2 收款人收取各期款项时,须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
  4. 工作安排:
  4.1 甲方向乙方演员及其一名陪护人员提供其在剧组参加拍摄期间的食宿、交通或费用。其中包括乙方演员从国内实际出发地到拍摄地的交通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标准为:飞机经济舱或无航班时的火车软卧。
  4.2 乙方演员在本剧拍摄期间因拍摄所导致的一切伤病及其医疗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非工作时间及离开剧组期间除外。
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2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计划/正在摄制电影(电视剧)《 》(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为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其有权代表未成年人签订本合同;
  2、未成年人 具有一定的表演能力,曾在多部影视剧中出演过角色,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因此甲方决定聘用未成年人 (下称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出演相关角色,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出演角色
  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所出演的角色为 。乙方应保证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应利用肌体、语言、情感以及外在的道具等尽力地体验角色的情感,动情投入剧情之中。
  第二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确保演员到达 (拍摄地点),向甲方报到。演员工作正式开始。
  演员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需演员出演的情节全部摄制完毕;
  2、电影(电视剧)停机之日;
  3、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成之日
  4、 。
  第三条 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演员支付定金¥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演员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演员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演员返还定金;若因乙方或演员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演员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演员支付 (税前/税后)的酬金为¥ 元,自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演员工作结束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
  因演员为未成年人,甲方应将本合同规定的应向演员支付的定金和酬金直接支付给演员的监护人即乙方。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定金和酬金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向演员支付定金和酬金的义务。
  第五条 提供剧本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及演员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及其他与拍摄相关的资料。乙方应协助演员揣摩剧本中的人物角色,为其做好拍摄前的准备工作。
  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参加筹备工作
  在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前,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无需另行向演员支付酬金。乙方应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演员能够参加上述筹备期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其他摄制工作
  在电影(电视剧)拍摄期结束之后,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电影(电视剧)的其他摄制工作,但累计不得超过 天,否则,每超过一天应向演员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乙方应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演员能够参加上述后期制作工作。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演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甲方不得干预演员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演员的工作,但不得影响演员的正常工作,演员应予以配合。
  2、本合同规定的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演员工作结束之日,乙方应保证演员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再安排演员参演与该电视剧内容相类似的其他影视作品。乙方如违反此规定,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演员全身心的投入到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中,若拍摄过程中,演员出现哭闹等影响拍摄进程的情形,乙方应尽快排除不利因素,确保拍摄进度;若演员拒绝拍摄,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中断,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甲方应当保证演员足够的休息和学习时间,并派专人负责照顾演员在摄制组的生活。如需要演员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尽量避免占用演员的在校学习时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著作权及署名权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演员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演员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一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演员支付酬金。乙方应当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能够参加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演员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演员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承担
  从演员工作开始之日起至演员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演员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演员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演员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甲方要求演员参加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演员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剧装提供
  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
  为确保未成年演员在表演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演员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
  第十五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及演员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保证其为演员的合法监护人,乙方提供的其为演员监护人的法律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乙方有权代表演员签署本合同;
  3、在本合同规定的演员的工作期限内,乙方不会使演员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演员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演员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演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3、演员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演员酬金累计达到演员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演员工作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十八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演员均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和演员均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乙方或演员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系青年演员 之父/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计划/正在摄制电影(电视剧)《 》(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为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其有权代表未成年人签订本合同。
  2、未成年人 具有一定的表演能力,曾在多部影视剧中出演过角色,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因此甲方决定聘用未成年人 (下称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出演相关角色,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出演角色
  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所出演的角色为 。乙方应保证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应利用肢体、语言、情感以及外在的道具等尽力地体验角色的情感,动情投入剧情之中。
  二、工作期限
  乙方演员的现场拍摄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1、在不影响甲方拍摄、制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演员可离开剧组 天并自行安排,乙方演员离开剧组或休息、病事假的时间不计算在乙方演员的工作时间内。除此之外,工作期间不享受休息日、节假日。
  2、如为拍摄本剧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剧拍摄、制作时间需延长并延长聘用演员的时间,具体由双方协商处理。
  3、前期筹备相关事宜和宣传、发行相关活动的时间安排,按本合同约定确定。
  三、定金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演员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演员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演员支付的酬金。
  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演员返还定金;若因乙方或演员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演员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报酬及支付
  1、甲方应向演员支付 (税前/税后)的酬金为人民币 元,自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人民币 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演员工作结束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人民币 元)。
  2、因演员为未成年人,甲方应将本合同规定的应向演员支付的定金和酬金直接支付给演员的监护人即乙方。
  3、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4、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定金和酬金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向演员支付定金和酬金的义务。
  5、其他费用承担:
  (1)从演员工作开始之日起至演员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演员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演员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演员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2)甲方要求演员参加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演员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五、提供剧本以及剧装提供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及演员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及其他与拍摄相关的资料。乙方应协助演员揣摩剧本中的人物角色,为其做好拍摄前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3、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六、参加筹备工作
  在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前,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无需另行向演员支付酬金。乙方应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演员能够参加上述筹备期工作。
  七、参加其他摄制工作
  在电影(电视剧)拍摄期结束之后,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电影(电视剧)的其他摄制工作,但累计不得超过 天,否则,每超过一天应向演员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人民币 元。乙方应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演员能够参加上述后期制作工作。
  八、工作要求
  1、演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甲方不得干预演员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演员的工作,但不得影响演员的正常工作,演员应予以配合。
  2、本合同规定的演员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演员工作结束之日,乙方应保证演员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再安排演员参演与该电视剧内容相类似的其他影视作品。乙方如违反此规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演员全身心的投入到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中,若拍摄过程中,演员出现哭闹等影响拍摄进程的情形,乙方应尽快排除不利因素,确保拍摄进度;若演员拒绝拍摄,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中断,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甲方应当保证演员足够的休息和学习时间,并派专人负责照顾演员在摄制组的生活。如需要演员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尽量避免占用演员的在校学习时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著作权、署名权以及姓名、肖像的使用
  1、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2、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演员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演员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十、参加宣传活动
  1、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演员支付酬金。乙方应当协调演员的档期或在校就读时间,确保能够参加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2、甲方要求演员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演员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人民币 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十一、保险
  为确保未成年演员在表演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演员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
  十二、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及演员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在签订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订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保证其为演员的合法监护人,乙方提供的其为演员监护人的法律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乙方有权代表演员签署本合同。
  3、在本合同规定的演员的工作期限内,乙方不会使演员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演员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演员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十三、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演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3、演员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演员酬金累计达到演员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十四、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演员工作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五、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演员均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和演员均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3、乙方或演员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含保证义务、协助义务),每项或每次违约行为均应向另一方支付报酬总额 %的违约金,并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上述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如因乙方或该演员与他人存在纠纷或因乙方演员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本剧拍摄延期,均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含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延期的损失额按照每日 元计算。
  3、乙方保证该演员履行约定的工作内容,乙方演员未能履约构成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涉及的违约责任:
  (1)乙方非因工作发生伤病无法正常工作累计超过 日以上时。
  (2)乙方被刑事或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时。
  (3)乙方严重违反剧组管理制度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剧组工作的情形。
  (4)乙方连续 日无法正常工作或累计 日无法正常工作。
  (5)乙方不能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要求后仍不纠正。
  (6)因乙方原因造成本电影(电视剧)或甲方重大损失。
  十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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