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委托承制合同

时间:23-05-11 网友

影视剧委托承制合同

影视剧委托承制合同

委托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制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制作电影/电视剧《 》(以下简称“本剧”)一事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达成如下约定:

1.合作前提:

1.1 乙方承诺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制作任务的资质、设备、团队、能力和经验。同时,乙方已知晓本剧的基本剧情,并确认其符合国家电影制作的基本导向和精神取向。

1.2 甲方披露,委托方自己或联合他方共同向本剧投资,并已经或将按照国家影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立项、报审等手续。

1.3 在本剧制作过程中,乙方将遵循影视制作的基本道德和行业惯例,本着节省成本、追求品质的精神,按约完成和交付本剧,甲方对乙方的制作活动予以配合和支持。

2.制作标的:

2.1 片名/剧名:《 》(暂定名,具体以公映许可证/发行许可证为准)。

2.2 长度:共 集(部),每集(部)不少于 分钟,其中包括长度不超过 分钟的片头及片尾字幕及配乐(包括片名、演职员、赞助、协拍及录制单位)。

2.3 类型:属 题材电影/电视剧。

2.4 剧本:本剧剧本系由编剧 根据 的原著《 》改编而成,属于 类电影/电视剧,基本剧情讲述: 。

2.5 主创班底:导演: ,主要演员: 、 、 、 等。

2.6 版本:中文普通话并加中文简体字幕。在进行海外发行时,可对本剧翻译为其他语言版本或者加注其他语言、字体的字幕。

3.合作方式:

3.1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且乙方愿意承揽制作本剧,甲方提供约定条件,乙方按约定期限、质量完成制作并向甲方交付本剧相应成果。

3.2 甲乙双方合作以使本剧达到的目标是:完成本剧制作,提交并通过广电总局主管机关审查,以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许可证。

3.3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在履行职责义务时与外部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应该独立对外履行或承担责任。除非另一方明确授权或双方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与另一方有关的单位名义或双方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4.合作内容:

4.1 制作与交接:

4.1.1 甲方应在指定时间前完成并确定最终拍摄剧本。在确定剧本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拍摄剧本。乙方应按照脚本进行制作。如果乙方需要更改甲方的剧本,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或确认。

4.1.2 在获得拍摄剧本后,乙方应在规定的日历天内完成本剧的前期工作并开机。在开机后,乙方应在规定的日历天内完成拍摄工作和后期制作。乙方完成后期制作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完成片交付给委托方。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交付的完成片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及时进行修改,直至甲方确认。

4.1.4 在本剧报审环节中,如果遇到审查机关要求修改,乙方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

4.1.5 本剧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乙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标准拷贝三套,完成标准数字D5带三盘(甲方一盘,电影局两盘),标准录像母带三盘(电影局),15分钟宣传片花BT录像带一套,剧照、工作照各三套,完成工作台本及导演阐述各一套。

4.1.6 在制作过程中,乙方不得向本剧中植入广告或展现企业名称、商标、商号或LOGO,除非甲方提供的剧本中有体现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甲方并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4.1.7 本剧的署名和片头、片尾字幕,应由甲方事先确定。

4.1.8 乙方在制作本剧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成立本剧剧组,并承担剧组管理责任和剧组及其人员应对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乙方或剧组不得使用委托方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或发生法律关系。为制作本剧,需要聘用的演职人员,除本合同约定主创班底外,其余人员均由乙方确定,并由乙方与全部演职人员签署聘用协议和对外的租赁、购物、住宿等约定及其责任。甲方不对剧组或乙方在制作本剧中发生任何责任、损害、侵权承担赔偿、补偿或连带责任。

4.1.9 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启动筹备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剧制作进度和拍摄计划、制作本剧预算、制作本剧演职人员聘用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4.1.10 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本剧宣传的需求,及时提供宣传材料,并配合记者进行采访等。在甲方进行发行宣传阶段,如需演员出席相应宣传活动,乙方应协调演员并提供配合。

4.2 制作报酬:

4.2.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承揽本剧制作的报酬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人民币整)(以下简称“制作报酬”)。报酬的支付进度与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2.2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缴纳影视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审片费用。

4.2.3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制作报酬的各笔款项时,须向甲方的实际支付款项的委托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

4.2.4制作报酬为“包干制”,即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前提下的对价,其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制作任务的费用、成本和各项开支。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向乙方支付报酬、费用或税金的义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4.3 知识产权:

4.3.1乙方应保证其制作的本剧不侵犯他人任何知识产权、肖像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并按照与演职人员约定支付酬金。本剧中的导演、编剧、演员等均不对本剧享有任何版权。

4.3.2本剧的全部版权(包括剧本、拍摄素材、完成片、词曲和音乐等)归甲方所有。本剧系委托制作,乙方对本剧不享有任何版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4.3.3乙方只保留本剧联合摄制的署名权。

5.其他事项:

5.1保密:

5.1.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就本剧剧本等拍摄资料、拍摄进度、演职人员及其变动应予以保密。否则即视为违约。

5.1.2在本剧公开或公映前,本剧剧本、影片、词曲、拍摄情况(包括演职人员及其变化、拍摄资料和拍摄进度等)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或披露,将对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5.1.3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在本合同终止时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保密信息已经成为一般公众所知的息。

5.2不可抗力:

5.2.1本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贸易抵制、罢工、动乱、战乱和火灾、水灾、疫情等意外事故,以及政府规定、指令、法规的变更。

5.2.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影响,以致迟延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商定如何处理。因不可抗力以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不作违约论。

5.3违约责任:

5.3.2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延迟履行或者保证、承诺存在虚假,都将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制作报酬的 %作为违约金。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不视为该方放弃权利或补救。

5.3.2 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果其中一方(i)决定不完成本合同指定的安排,或(ii)对本合同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按该项目投资总和的 %向非违约方作出赔偿。如果由此造成合作无法继续,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益。同时,违约方将承担由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

5.4 联络:

5.4.1 本合同各方均应书面指定授权代表及其联络方式,以向其他各方履行义务和接受其他各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其行为即可代表该方并由该方承担法律后果。任何一方改变其授权代表或/及其联络方式,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方。

5.4.2 本合同各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及其联络方式如下:

1)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

2)乙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

5.5 争议解决:

5.5.1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5.5.2 如协商不成,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 合同生效与文本:

5.6.1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5.6.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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