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文(3篇)

时间:23-06-28 网友

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文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

乙方(让与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签约时间和地点

第二条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三条项目名称

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

第四条专利状况

1、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技术属于: 。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2、专利权人: 。

3、发明人/设计人: 。

4、专利授权日: 。

5、专利号: 。

6、专利有效期限: 。

7、专利年费已交至 年。

第五条专利有效保证

2、让与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撤消、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利实施情况

1、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

(1)时间: 。

(2)范围: 。

(3)方式: 。

2、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状况:

(1)时间: 。

(2)范围: 。

(3)方式: 。

第七条原专利实施许可的履行

1、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合同的履行,并接受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方的权利与义务。

2、让与人保证已经将本专利权的转让告知原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

第八条专利技术资料

1、资料内容: 。

2、交付时间: 。

3、交付地点: 。

4、交付方式: 。

第九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费用总额为 元。

2、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 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 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 %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

(4)其他计算方式: 。

2、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委员会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第十三条补充约定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由 负责办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公告事宜。

2、本合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公告日为合同生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专利申请人: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申请号: ;

专利号: ;

专利有效期限: ;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 。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 。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 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 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 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 %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 月 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 。

(3)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注:此为排它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应为: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

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 。

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开支。

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

(3)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4)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 。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 。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权保护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入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海关总署 中国专利局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

(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专利权终止;

(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

(五

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

(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

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薄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

三、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根2据《条例》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向采取保护措施的进出境地海关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上款所述的侵权争议,适用中国专利局制订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四、依据《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应作出构成侵权或排除侵权嫌疑的决定书。进出境地海关可以凭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书作出放行或者没收货物的决定。

五、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争议过程中,可以要求海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六、海关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协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技术性判定,专利管理机关应给予协助。所作出的技术判定应出具技术判定书。

七、本规定所称的专利管理机

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八、本规定由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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