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借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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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双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公平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依据 (工程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工程名称及主要内容) 工程,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其他 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贷款 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依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方根据各项贷款方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装备 台(大) 万元; 土建 平方米 万元;其他 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依据贷款合同商定的期限,按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根据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 月 万元、 年 月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以下资金还款:
1.贷款工程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的利润 万元,
2.贷款工程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 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5.贷款工程交主管部门的费用 万元,
6.其他资金 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工程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运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担当归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贷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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