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版本)

时间:22-12-12 网友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甲方(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债务人     与债权人     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述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投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终止主合同或者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

(一)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三)主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主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四)债务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处分质物,实现质权:

(一)债务人未按照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

(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三)甲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达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主合同债务且甲方未足额清偿的;

乙方有权以下第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并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由乙方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     】拍卖公司拍卖质物。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30天内完成对质物进行评估并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底价,乙方对此拍卖底价应予以采纳。若甲方超过30天仍未提出,则乙方有权自行确定拍卖底价或不设定底价。若采用甲方确定的拍卖底价流拍,则乙方有权再次委托拍卖并自行确定底价或不设定底价。

(2)以变卖质物方式实现质权。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寻找买主,也可标售质物。变卖底价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确定或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在3天内就选择评估机构或确定底价达成一致,则在第4天由双方各推荐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作为评估机构。双方应共同配合完成上述程序,不予配合或不出席的一方视为放弃,由另一方确定评估机构。

(3)双方协商以质押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

(4)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变卖质押物。

(5)其他:     。

经过上述方式和程序行使质权后,仍然未能足额清偿主债权的,乙方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甲方不是主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主合同项下应付债务本金;

(4)支付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瑕疵、争议、被查封、被扣压、已设定抵押权、涉及诉讼、仲裁等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等行为时,应向乙方支付主债权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将质押股权恢复到乙方认可的状态,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或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质押登记前将股权出质给第三人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主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主债权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据实赔偿。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甲方应承担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据实赔偿。

4、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据实赔偿。

5、如果甲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质押登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办理手续、不出具所需文件、出具资料不真实等)造成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主债权数额0.5%的违约金,直至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据实赔偿。

6、因具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第十二条所列举的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的事由(包括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质押合同不具有办理质押登记所需内容、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导致专利权质押不被登记或被撤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或乙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据实赔偿。

7、甲方不是主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债务人依照主合同或本质押合同承担的义务或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关于违约行为或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作为本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同时签署、备妥办理质押登记所需文件、材料,并在本合同签署5日内向质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移交专利权凭证(包括:专利权证书等)。

质押登记费、公证费及因质押所产生的一切税费、规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得到按时足额的清偿或者提前足额清偿,乙方应返还质押专利权对应的权利凭证或文件并在3天内共同配合办理的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有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开庭地点在广州。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方与乙方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或双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如致甲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电话:【     】 传真:【     】

地址:【     】

邮政编码:【     】

如致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电话:【     】 传真:【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双方各执两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质押登记机关登记时设立。

若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质押合同(下称“登记示范质押合同”)的,登记示范质押合同应按照本合同内容填写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序号

专 利 名 称

申请日

颁证日

有效期

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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