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委托租赁合同

时间:22-09-28 网友

汽车委托租赁合同书

术语释义:

1、委托方:(即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人)。

2、受托方:南充九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即租赁车辆租赁受托人)。

3、承租方: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委托方或受托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交通事故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由此引起的其他任何方面的损失。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委托租赁代理车辆交接表》

二、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委托方同意按每笔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总额的30%支付佣金给受托方。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为

四、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拥有委托租赁车辆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有权收回委托租赁车辆:

(1)受托方或承租人利用所代理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受托方或承租人将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典当;

(3)从事其他有损车辆租赁委托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委托方许可,拖欠应付款超过30天;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4、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证、保险卡、养路费、道桥等相关证件齐全,合法有效,车损为全车险,乘车险不少于2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另应保自燃险和盗抢险;

5、协助受托方及承租人在委托期限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

6、负责车辆正常保养,维修、维护、年检(每月时间不超过1天,超出时间按租车贵宾价计算扣减委托代理期租金)并承担费用。

五、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权自主选择代理车辆;

2、在受托期限内拥有所代理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权;

3、对代理车辆在代理之前已有的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向委托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用(扣除代理费、保险费、税费);

5、自行承担代理期间的燃油、过路过桥、清洁等费用;

6、委托车辆未安装受托方指定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发生车辆被盗、被骗或丢失的,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可协助委托方查找;

7、代理期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担由此给委托方带来的法律、经济责任;

8、代理期1天为24小时,超过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按全天计算;

9、委托车辆在合同期内违章、违规、罚款由受托方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六、保险条款

1、委托方负责向受托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委托方或受托方为受益人的车损、乘座、盗抢、自然和第三者责任险);

2、代理期间,承租人所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的,车辆、人员损失及医药费用,由承租人根据实际费用自行支付,待事故处理完毕(必须有交通部门的有关处理文书)由委托方协助承租人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所赔款项由委托方如实及时(保险公司赔款3日内)支付给受托方,

由受托方及承租方结算;

3、事故理赔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免陪不得高于20%,高于部分由委托方交由受托方协助委托方向承租人追收。

4、车辆发生事故,受托方或承租人应在理赔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委托方,并及时进行维修,同时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相关的理赔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上述保险公司除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追收。

七、车辆丢失

车辆发生骗租、诈租、丢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及承租人将所租赁车辆用于违法犯罪,使车辆超期不能收回,事故发生时起,受托方如实向委托方反应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委托方追收,受托方不承担租金责任,如果车辆三个月内收不回来,由保险公司评估实价,双方按利分享,风险公共的原则进行分担。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长期有效,每次每车的代理期限、租金标准、代理费率、车型、车况等以《汽车委托租赁车辆交接表》为准,租金、代理费每月底结算一次。

九、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抵抗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全面履行的,

均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委托代理期满,如无其他重大合同变更事项,经双方认可,合同可继续。

十一、争议解决

,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履行地:南充九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十三、合同及附件

《汽车委托租赁车辆交接表》是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方、受托方各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委托租赁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车型 ,车架号

委托方: 受托方:南充九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车辆委托租赁协议

车辆委托租赁协议(托管)

术语解释:

1、委托方:

2、代理方:

3、执照附件:指定代理方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证照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委托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托管车辆

双方经友好协商,委托方自愿将自己所有车辆车,, 委托代理方进行租赁。(车辆登记日期 ,行驶里程 ,车牌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二:委托租赁方式:

委托方将车辆长期交付代理方全权处理所有租赁业务,时间自年日 至年月代理租金给委托方 三:付款方式:代理方每月号前将上月(季度)车辆托管租金以现金方式或采取银行 车帐方式付给委托方。(注: 银行,帐号)。 四:租赁车辆交接状况:(详见本协议附件《车辆交接单>)。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2:委托方提供的车辆应该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提供的(行驶证、养路费证、购置税费证、车船使用税、保险卡、保险单)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委托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托管的车辆:

(1) 代理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代理方将所租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

(3) 协议约定的租赁时间过期。

(4) 代理方接到车辆违法通知后逾期2个月以上不对托管车辆所涉及的租赁期间交通 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

4:负责代管车辆的每一年的养路费、保险费及相关年检费用。

5: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6:协助代理方在车辆于租赁期间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提供报案理赔所需要的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

7:在租赁协议期间,委托方提供车辆发生的涉及车辆租赁的所有法律诉讼行为均由代理方 全权解决。

六: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全权自主经营代管车辆的权利。

2:在委托协议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3:负责按照所代管车辆原厂手册之规定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并承担车辆日常的维修、 保养、管理工作,定时跟用车客户进行沟通。

4:抵押委托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5:保证委托方原车零部件的完好,托管期间因为需要必须进行更换的需通知委托方。

6:代理方需要在协议结束或失效时,在与委托方交车时,必须提供安全可用的轮胎作为保 障。

七:保险条款:

1:委托方负责向保险公司为所委托租赁车辆投保,险种为:险、 险、险、险、险、险、险、险、 险等。

2:保险期限:月年月

3:在协议代管期间代理方必须全力处理代理车辆的一切出险事故,违章事宜的义务。委托 方有配合参与处理的权利。

4:如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车辆丢失或被盗窃,经过公安部门认定无法追 回时,代理方必须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处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之免赔责任由代理方负责, 按以下原则进行赔偿:例如:一辆新车发票价为陆万元,行驶三个月,按每月0.833%折价 率计算,三个月共折价60000.00*0.833%*3=1499.444元,即折价后车款是60000.00-1449.444=58500. 556元。然后参照保险条例赔全车款的80%。即实际赔偿价为: 60000.00*80%-1499.4=46500.60元,不足部分由代理方负责。

八:协议有效期:

l:本协议有效期为

2: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不能收回本协议中所指的托管车辆,如需取回车辆必须提前1 个月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需支付给代理方相当于所托管车辆1个月的托管金作 为违约金,本协议即时终止。

九: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l:协议的变更需要经委托方及代理方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及其它不可抗拒自然力所至的代理方不能执行本协议,协议自动解除。 3:如代理方提前解除协议或因自身经营原因导致的协议失效,必须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托管金作为违约金。

十:协议附件:

车辆交接单,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

代理方: 委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三:汽车委托租赁协议范本

汽车委托租赁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租赁车辆,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委托租赁代理车辆交接表》 二、租赁款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按如下方法对前述委托租赁车辆已实际发生租赁业务的月租赁收入进行结算:

(1)甲方收入:每台车当月租金含税的70%;(以租赁结算单为准)(2)乙方收入:每台车当月租金含税的30%;(以租赁结算单为准) 2、车辆租赁单价,如确需随市调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新价格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3、甲乙双方以每半年为周期进行租赁车辆款项结算。

4、甲方按半年实际收到租金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租赁发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经营中所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等费用。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委托租赁车辆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有权收回委托租赁车辆: (1)乙方或承租人利用所代理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或承租人将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典当; (3)从事其他有损车辆租赁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甲方许可,拖欠应付款超过30天;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等相关车辆证件。

5、甲方负责购臵车辆保险,所购臵保险应为车损全车险,乘车险不少于2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万,以及不计免赔和玻璃险;

6、甲方负责车辆年检费用。

7、协助乙方及承租人在委托期限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在受托期限内拥有所代理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权;

3、对代理车辆在代理之前已有的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5、承担代理期间的燃油、过路过桥、清洁、正常保养、维修、维护等日常费用。

6、为代理车辆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7、代理期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法律、经济责任;

8、委托车辆在合同期内违章、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处理。 六、保险条款

1、甲方负责为委托租赁车辆投保(以甲方或乙方为受益人的车损、乘座、盗抢、不计免赔和玻璃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委托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全部相关的理赔证明,因提供资料不全、不及时造成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7日内,甲方将保险公司所赔款项支付乙方;

3、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协助甲方追收。因客观原因无法追回的,甲乙双方按利益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七、车辆丢失

委托租赁车辆发生骗租、诈租、丢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及承租人将所租赁车辆用于违法犯罪,使车辆超期不能收回的,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报告,及时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协助甲方追收,乙方不承担租金责任。 八、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抵抗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全面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委托代理期满,如无其他重大合同变更事项,经双方认可,合同可继续。 十、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合同及附件

《汽车委托租赁车辆交接表》是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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