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

时间:23-06-04 网友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

  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问题务实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在上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公路货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次谈谈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货运的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作为货运合同的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承运人的义务

  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义务。

  运输工具即运输车辆,一般来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运输代理中的承运人另当别论),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途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运输工具适合装载合同约定的货物。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负责承运时要做到两点:第一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要完好,保证运输安全;第二要按照合同约定所运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合理调配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装卸货物的义务。

  货物搬运装卸可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货运合同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承运人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保证装卸质量。如委托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与其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并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装卸责任和起运前的交接手续。

  3、按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209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启运前要注意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遮盖严密。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

  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及时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确保义务的履行。防止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

  4、到货通知和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309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汽车运输规则》第48条也规定“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提货的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再24 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或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依此规定,我们在履行义务时,货物运抵约定地点,依据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名称(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内容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及时”是一个相对概念,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到货后通知期限,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约定或规定办理(如零担货物运输运至目的地后,法规规定24小时之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合理期限的确定以货物到达后最短时间内以及不会造成提货延期为原则。虽然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只要求承运人将旅客运至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其义务并未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后,要向收

  货人交付所运货物,双方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交付完毕要求收货人在有关单据上签收确认,以此实现承运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和确保运费收取。

  二、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货运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有义务并享有权利。作为承运人提供了合同约定运输服务,就享有向托运人或收货

  人收取运杂费的权利。

  2、对托运货物依法留置的权利。《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它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行使该项权利,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①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②货运合同订立后,并非自然而然地取得留置权,如合同约定了无论发生了何种情况,承运人都不得留置货物,如此约定则排除了承运人的留置权;③留置权行使前提条件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且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④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是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拖欠本次货运合同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⑤承运人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即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数量应当合理,否则构成不当留置;⑥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后,不能立即将留置的货物变价实现债权,必须有一定的留置期,即托运人或收货人付清运输费用的期限。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3、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提存权利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行使:其一,收货人下落不明。即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没有收货人的音讯,无法将货物运达的通知送达收货人的情况。收货人下落不明,包括收货人的地址不详、失踪等情况;其二,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即收货人在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承运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货物,交提存部门。自货物提存之日起承运人的债务归于消灭,货运合同归于终止。对于易腐、易烂或者保存费用过高的货物,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买,提存所得价款。

  笔者曾在车队工作过一段时间,负责城区配送业务拓展,参与招投标项目,合同谈判等,对公路运输合同签订有一定的经验,深刻体会到作为承运方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合作方的情况,熟悉业务流程,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仔细斟酌,慎重推敲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见,才能维护我方的权利,履行好义务。

  篇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01

  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与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6路1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3月1日,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马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输价格为至天津每吨45元,至邢台每吨65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马自虎累计运输货物11批,前10批都按规定时间进行了结算,但最后1批即2007年1月承运的货物在当月送达后始终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11万元。马自虎多次找到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维拉公司)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现运输公司已经拖欠马自虎运费1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要求运输公司履行合同给付马自虎运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算了2006年12月以前的费用。2007年以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将装车时间等信息通知乙方,并作好“货物运送凭证”;乙方装车时与甲方对照“货物运送凭证”共同清点货物,核对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无误后在“货物运输凭证”上签字,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应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货物,准确无误后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回单”上签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完成货物运输的依据;北京至邢台每吨平均价格为65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为45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承运但尚未结算运费的货物情况,根据此联所载货物重量结合运输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运费为110 元。对此,运输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主是否系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此外,马自虎提交了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运输货物的货主系塞维拉公司,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费11万元,而收货单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中系吴晓丽谈话,

  但认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欠款11万元的说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提。马自虎还提交了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证明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2月两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的运费,而系另外一笔货物的钱。证人许圣昌出庭作证,证明曾于2007年至2008年4月4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到吴晓丽家索要运费,马自虎问运费11万何时给付,吴晓丽答复只能等待。对该证人证言,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与塞维拉公司签订的钢坯运输合同,证明该公司为塞维拉公司承运钢坯,装车时双方对照“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和“送货回执单”共同清点货物,运送数量以收货单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此外,运输公司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回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四联,证明承运货物的司机凭第四联和送货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账。对此,马自虎称计量单和送货回执单系其雇佣的司机完成送货后交给其本人,然后由其交给吴晓丽的。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马自虎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自2007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运输公司仍持答辩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马自虎提交的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二联,足以证明其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货物,而其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送货回执单已交给吴晓丽。因此,运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运费给付马自虎。运输公司提出的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帐的抗辩理由,因吴晓丽在录音中认可送货回执单系马自虎交付,故该院不予采信。马自虎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运费1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运输公司给付马自虎运费110 000元及自2007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主体有误。马自虎所主张的货运行为实际是由每个单车的个体司机完成的,而且马自虎所出示的单据中每位司机也都是为第三方运输的货物,与运输公司无关。一审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货物是由马自虎承运的,因此主张权利应由单据记载这些真正完成货物运输的权利人向第三方主张。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运输公司与马自虎签订了合同,但并不是运输公司每一批货物均由马自虎运输,2006年12月之后马自虎没有为运输公司进行过任何货物运输。马自虎没有自己的运输车,每次运输公司把运费直接支付给司机,给马自虎一些介绍费。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自虎的诉讼请求。

  马自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 第一,运输公司主张马自虎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是错误的。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马自虎提供的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协议书,证明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该合同的争议双方只能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的运输任务是个体司机完成,但并不影响本案诉讼主体的确认。马自虎与其自己的司机所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另外,马自虎所提交的单据,记载的工厂和客户名称是本案运输合同货物所指向的工厂和货主的名称,运输公司以此记载认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人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在一审中,马自虎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2007年1月份,双方确认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关于马自虎有没有自己车辆的问题,马自虎是否用自己的车辆运输,不影响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且在运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马自虎必须用自己名下

  的车辆来运输。运输公司说其给付马自虎介绍费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运输公司本应依据合同履行对马自虎的结算义务,即使是运输公司将运费给付了司机也是运输公司给付对象的错误,不能形成对于马自虎给付请求的抗辩。在一审中,运输公司也说不知道司机的名字等,其主张不能自圆其说,是虚假的。双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全面履行,马自虎所提交的相应证据可以证明马自虎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将回执单交给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输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义务给付运费。马自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协议书、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二联、录音、手机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储蓄对帐单、银行卡、钢坯运输合同、计量单、送货回执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四联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马自虎提交的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其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等证据可以证实马自虎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货物,送货回执单已交给吴晓丽,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输费11万元未付。运输公司主张其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算运费,向马自虎支付的是介绍费,因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法定代表人吴晓丽在录音中认可送货回执单系马自虎交付,故运输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曾 昕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八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篇二: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喻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喻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11)雨民初字第41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约定在2010年6月9日送至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后被告直至2010年6月12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在收货方xxxx公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需要报废。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

  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元,共13 元;

  2、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元,共47 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元,共6 980元;4、因瓶盖毁损导致的停机直接损失30 000元,以上共计90 元,我方已向收货方履行赔偿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付给沈阳公司的货款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0 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1、原告所述被告直至2010年6月12日才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但从《xxxx长沙分公司对原告的函》中的货物到达时间为6月13日,故两时间到达的货物是否属于同一批货物还需待查。2、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我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在xxxx公司对瓶盖污染状况的表述中,既未得到我方的认可,也未得到权威机关(如工商、卫生部门)的鉴定,就地销毁也未通知我方到场,也无独立的第三方加以证明。

  3、本案应适用《铁路法》及相关的铁路运输法规处理。根据证据《货物运单》的托运人须知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保价运输,保价和未保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少、变质、污染和损坏,按《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铁路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五十六条三项注明“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4、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单上明确载明,托运人执本货物运单向我司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4条的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额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一直以货物受污染为由未支付运费,现原告称受污染的部分货物已被销毁,但其既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证明此部分货物已不能投入使用,亦不能提供货物已被销毁的证据,故被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不存在瑕疵,原告应依约支付此次运输费用3 700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对被告反诉主张的运输费用3 700元数额无异议,但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的货物遭受严重污染已经报废,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我方不应支付运费。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27日,xxxx公司向xxxx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xx长沙公司)定购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中的utc无奖黄盖428550个,七喜utc金盖777600个,订单号为45000057102。因xx长沙公司与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签署了《货物运输合同》,

  约定:xx长沙公司将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所属客户及分公司的大部分运输业务委托原告组织运输,故xx长沙公司将上述货物委托原告运输,并向原告出具了销售出库单。

  2010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xxx货运部,委托被告运输上述utc无奖黄盖428550个,七喜utc金盖777600个,被告为此出具了《货物运单》,载明:托运日期为2010年6月6日,托运人为李政辉、陆文波(原告职员),收货人为xxxx公司,货物名称为xxxx瓶盖,件数为10板,重量4吨,付款方式为回单付,发站为星沙,到站为重庆。另货物运单中托运人须知一栏载明: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我司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和货物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实性负责。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受和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或传真至收货人,作为到站领取货物的凭证和依据。5、本公司实行保价运输,保价和未保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按《铁路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日,被告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从xx长沙公司提货,上述货物运至xxxx公司的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xxxx公司于次日卸货时称部分瓶盖受到污染,无法使用。2010年6月15日,xxxx公司向xx长沙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贵司在6月14日送到我司的utc促销盖在运输过程中被雨淋湿,造成污染没有办法使用,数量782450只(其中黄盖156050只,金盖626400只),该数量盖子不得对外再行使用,只能在我司监督下就地销毁。另有部分待检测中(数量为423150只),如果检测合格我司将投入使用,如果检测不合格也将按上述要求就地销毁。

  2010年6月29日,xx长沙公司向原告发《函》,内容为:因xxxx公司在卸货时发现部分盖壳受到严重污染(盖壳上有黑泥土),故就我司委托你公司运输促销黄盖受污染的损失确认为: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元,合计13 元;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元,合计47 817元;因促销黄盖无法使用,造成与促销黄盖数量相对应的配套标签174500张无法使用,单价为元,合计6 980元;同时,因瓶盖污染导致xxxx公司停机停产,造成其损失30 000元;共计90 元。

  2010年6月30日,原告向xx长沙公司支付赔偿款90 元。次日,xx长沙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原告认为上述货物的污染系被告在承运过程中保管不当所致,遂要求被告赔偿90 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2011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运输费3 700元。另查明,长沙市雨花区xxx货运部系株洲xxx物流有限公司在长沙的营业网点。2010年3月31日,株洲xxx物流有限公司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署了《行包专列(仓位)承租合同》,约定: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每日组织开行x243次行包专列,本次行包专列编组中的株洲xx站至重庆xx站、成都xx站共4节行包专列专用车辆由株洲xxx物流有限公司单程承租,承租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再查明,原告于2010年6月6日委托被告运输的货物未保价。另原、被告在货物运单上约定,本次运输的方式为铁路运输,现原告主张被告的运输方式为全程公路运输,被告称其通过汽车运输将货物从xx长沙公司位于星沙的厂房运至株洲xx站,再通过火车行包专列将该批货物运至重庆xx站,再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xxxx公司,但未提供其为该批货物办理铁路运输的相关手续及凭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证明、原告与xx长沙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行包专列(仓位)承租合同》、定货邮件、出库单、货物运单、xxxx公司对xx长沙公司的《通知》、xx长沙公司对原告的《函》、xxxx公司的证明、xxxx产品标准、货物受损照片、收据、电子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产品包装规格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

  篇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回天系列货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价值及包装标准: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二、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三、收货人名称和详细地址: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四、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乙方根据甲方托运的货物,提供合适的运输车辆,以公路运输方式将甲方货物按时完整的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货物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接收货物,甲乙双方在货物发货单上签字后,货物即交付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将“发货单”交给甲方指定货物接收人签字或盖章后,交接货物。将其中回执联或货物收条带回交给甲方,至此本次货物运输任务完成。

  六、运输期限:2-5天。

  七、运费范围和结算标准:见附件

  八、运费结算方式:见回单结算。

  九、双方责任:

  1、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污染、损坏,乙方按照甲方出厂价格进行金额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或将货物错运,错交收货人,致使货物未能如期到达时,乙方应将货物无偿的运到甲方的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错运造成货物丢失,按九条1款进行赔偿。

  3、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负责赔偿责任:A错报、匿报货物重量、规格、性质、数量;B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C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的变化。如果因上述情况给乙方带来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但乙方在接收货物之前需对A、B两条中的状况提出质疑,否则视同乙方认可。

  4、货物在承运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车、大雾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将交货时间最多顺延两天,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未通知甲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交货承诺期延期的,三天以内按100元/天赔偿甲方违约金,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按300元/天赔偿甲方违约金。

  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货到目的地后及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不能滞留。

  6、乙方应在货送达后一个月内将客户签字的发货单返回交甲方商务部,凭回执单即可按清单中送货数量及协议价格标准开具增值税发票随时结算运费。

  7、乙方必须确保甲方产品在运输、搬运过程中不损坏,不弄脏,注意保护产品的标识,并注意通风防尘,防湿、防变形。以免损坏甲方产品的形象。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甲方要求制订和实施相应防护措施,满足产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失亦由乙方按九条1款承担责任。

  十、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发货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均有权于甲方所在地诉诸法律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20 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 年12月31日终止。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相关文档: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1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1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文 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5篇09-06

简单的货物运输合同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20篇)09-06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1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文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简单(5篇)09-06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5篇09-0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