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自动化设备合同协议书

时间:23-05-23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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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 采

购 , 经评 标 委员 会评 定, 确立

为 供 货 方 ,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与 赞成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两方必然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义务。

2、合同文件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协议书不可以切割的部分,拥有与合同同样的效劳:

2.1 中标通知书;

协议书(包含增补协议);

2.3 合同条款;

招标报价书;

技术文件

招标报价表

技术协议

履约保函

经两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余文件。

3、卖方保证依据协议第 2 款所列的全部文件的规定,交托合同设备,肩负上述文件规定的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4、买方保证依据协议第 2 款所列的全部文件的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肩负上述文件规定的买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本合同协议书经两方受权代表署名盖印后奏效。

6、本合同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7、本合同一式陆份,此中正本贰份,两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买方执叁

份,卖方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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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买方: 卖方: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拜托代理人)

(或拜托代理人)

址:

址:

话:

话:

传:

传:

真: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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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还有要求外,合同中以下词语应拥有本条所赏赐的涵义。

(1)“买方”是指 。

(2)“卖方”是指山 。

(3)“合同”指由卖方和买方 ( 以下简称“两方” ) 签订的合同协议

(4)“合同设备”是指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5)“合同价钱”是指在卖方已经充足和合适地执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该价款不受价钱颠簸的影响。

(6)“查收”是指合同设备达到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7)“保修期”是指自查收之日起,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赏赐的保证,保修期内卖方负责纠正或除掉合同设备出现的缺点。

1.2 法律、法例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 法例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例和规章。

1.3 合同范围

1.3.1 买方赞成从卖方购置、卖方赞成销售合同设备。供货范围、合同设备的数

量、单位、技术型号规格和保证指标等,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1.3.2 合同设备必然吻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验货标准。

价钱

1.4.1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 ( 大写 。 。

1.4.2 本合同设备价钱是固订价钱。

1.4.3 合同第 1.4.1 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钱为设备运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通

过最后查收后的价钱。

1.5 价风格整

1.5.1 物价颠簸惹起的价风格整

物价惹起的价钱改动不进行价风格整。

1.5.2 法例惹起的价风格整

法例改正惹起的价钱改动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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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与交单

财务结算

1乙方在供货过程中,甲方将以最后到货目的地查收合格的数目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合同书的单价为准,不考虑涨价要素。

2甲方付款的依据是合同单价、经甲方单位最后到货目的地代表人、监理及接收人署名、甲方单位认可的实质交货量、交货清单、查验报告、质量合格证和合格的发票。

3付款结算方式: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实质使用设备数目支付乙方设备款,合同签订后,资料进场后付合同总价的 20%,设备按甲方要求的安装时间由乙方安装调试合格,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收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付到合同总价的

50%,调试运转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 20%,预留 10%为质保金,质保金待工程完工

查收后全部支付。

卖方在每次结算时均应供赏赐下票据

(1)正式发票;

(2)注明装运设备的装箱明细单六份;

(3)制造厂家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4)现场查收纪录四份;

卖方有义务依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罚款和/或补偿金时,

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中予以扣除。

合同两方肩负各自的银行开销。

1.7 设备条款

1买方赞成从卖方购置、卖方赞成销售合同设备。本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

调试,乙方应保证供给的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数目等,应与招标文件中的要

求一致。

2供给的设备必然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并以此作为查收标准。

3乙方对付所供给的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目、重量做出正确和全面的查验,并出据设备吻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 并将记录试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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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但不可以作为最后的查验依据。

交货和保险

1.8.1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提早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供货,乙方必然依据甲方规准时间及时将设备运达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最后一批货物必然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前运到施工现场进行安装。

1.8.2 交货地点:设备的安装现场。

1.8.3 卖方在装运前应通知买方能否对设备进行初验, 获得买方的答复后方可装

运。

1.8.4 在合同设备装运完成后, 卖方应立刻将合同号、 合同设备名称、 包装件数、

发票价值、装运数目、总毛重、整体积、起运时间和估计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以传

真的方式通知买方。

卖方应向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金额为装运的合同设备的发票价值

110%。

1.8.6 卖方肩负设备抵达目的地交托给用户从前的全部风险。

包装与标志

1.9.1 除非还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按有关标准进行包装,采纳防备其破坏

的必需保护举措, 进而保证设备可以经受运输途中的多次搬运、 装卸,圆满无缺

地抵达交货地点。

卖方应在每件合同设备的包装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显然易见的文字印刷

以下标志:

(1)合同号:

(2)运输标志

(3)目的地

(4)收货人

(5)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6)尺寸

1.10.3 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以下票据

(1)详尽的装箱单调式六份

(2)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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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凡因为对设备包装不妥或采纳防备举措不充足以致设备破坏或抛弃时,卖方均应负责维修、 改换或补偿,假如因卖方在包装和运输标志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杂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肩负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开销。

卖方责任

1卖方责任

卖方应拥有优秀的售后服务,供给的设备应是制造优秀、崭新的未使用过

的设备,并吻合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设备查收

卖方供给的全部设备在出厂前和现场安装后,必然分别进行生产厂内查验

和现场查收。卖方在设备交货时须同时供给厂内测试报告。

(1)生产厂内查验

卖方应为执行生产厂内查验做出安排, 并最少提早 60 天把查验内容和日程安排送交买方赞成后方可按两方约定的时间和参加人员执行查验。

(2)现场查收

设备的最后查收在安装现场进行,卖方应参加设备的现场查收,并保证设

备正式进行运转后各项性能指标均吻合合同和设备技术说明规定的标准, 假如在最后查收中发现设备不吻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卖方应负责改换或退货。

3生产厂厂内查验和开销

设备制造完成后,卖方应通知买方派人到制造厂进行规格、性能、数目等

的查验,若买方派出人员则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运输。 卖方应供给厂内查验所需要的物质和设备条件,以及其余便利条件。

4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转和开销

卖方应派出合格的工程师到项目所在地安装和试运转,参加现场查收并承

担其派出人员所需要的全部开销。

5卖方或制造商对付合同设备进行查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和查验记录,有关开销由卖方肩负。卖方应将质量合格证和查验记录提交给买方。

6合同设备在制造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在现场监制和查验,卖方应充足配归并供给便利。但此种监制和查验不可以视为对合同设备的查收。

7合同设备抵达目的地或施工现场后, 两方代表应共同就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数目进行查验。 假如在查验中发现交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 缺点或其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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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吻合的情况, 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并按合同 2.3 条的规定办理。 如因

卖方的原由,卖方代表不可以参加查验,买方有权自行查验。

8假如在试运转和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点,卖方对付此负责,且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按合同 2.3 条的规定办理。

9假如技术资猜中规定的查验标准不圆满,买方有权依据国家的现行标准或其余合适的标准进行查验。

技术服务和查收

2.1.1 卖方供给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数据, 如不可以知足技术要求或买方赞成的技

术规范偏离数据时, 买方将拒绝查收。 由此而造成的合同设备迟交, 按合同条款

第 2.3 条执行。

2.1.2 假如因为卖方原由需将任何合同设备运出现场维修和或改换, 卖方应自费

将维修和/或改换后的设备运抵施工现场。

2.1.3 对合同设备的查收其实不可以免去卖方在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肩负的责任。

保证

2.2.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崭新的、 质量优胜,没有设计、资料及工艺上的缺点,

合适规定的用途和长久安全运转目的而且吻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2.2 卖方保证所交托的技术资料应是圆满的、清楚的和正确的,而且可以吻合

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设计要求。

2.2.3 卖方保证及时派遗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性能核查、 查收等供给必

要、正确和充足的技术服务。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会入侵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或被任何第三

方提起侵权之诉,假如买方因在中国境内使用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被诉称侵

犯了专利、商标或其余知识产权, 买方应通知卖方并由卖方以买方名义以及在买

方的辅助下办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 卖方应补偿买方由此遇到的任何开销、 赔

偿或损失。

2.2.5 假如在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因卖方的原由违犯了上述保证, 卖方

应立刻对有关合同设备进行维修或改换并补偿头买方遇到的损失, 维修取代后的

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质量保证期顺延。

2.3 索赔

2.3.1 假如合同设备在查验、 性能核查和保证期内因为卖方的原由未能达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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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技术指标, 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而且卖方应经买方赞成以以下方式进行理赔:

(1)赞成拒收设备和退还合同价款, 而且肩负有关的损失和开销包含利息、银行开销、保费、查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余保留和保护被拒收设备必需的开销

(2)按质量低质的程度、买方受伤害的程度及损失的多少对设备进行降价

办理。

(3)由卖方自负开销以新设备取代出缺点的设备,同时卖方应依据第

条的规定在相应期间内对取代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 卖方应自负开销, 将取代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

(4)由卖方自负开销并派人维修或除掉合同项下设备的缺点和不吻合合同之处。假如卖方不可以派遗人员进行上述工作, 买方有权自行进行维修或除掉缺点,由此产生的人工、机器使用、资料耗费方面的全部开销均应由卖方肩负。

2.3.2 假如上述救援手段仍不足以填补买方所受的损失, 买方有官僚求卖方补偿

在签订合同时未能预示的实质损失。

假如有关出缺点的合同设备的索赔要求是在保证期满后 30 天内提出的,

仍被视为是有效的。

假如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 14 天内未能作出答复,该索赔要求将被

视为已被接受。 如两方对索赔存在争议, 用户可申请质检机构进行查验, 质检机

构出具的查考证书将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凭证。

假如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依据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以买

方赞成的方式解决索赔,买方有权扣除索赔金额。

2.4 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人力不可以抗拒事故除外)每

逾期一周对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10%的迟交罚款,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交货及

安装延伸期不得超出 15 天,不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且乙方还须向甲方缴付合

同总价 10%的违约金,不得推委。

2.4.2 乙方若半途退货,亦应向甲方缴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不可以抗力

2.5.1 假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受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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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可以控制、不可以防备且不可以战胜的事件的影响而没法执行合同, 受影响的一方

当事人应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以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以

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受不可以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关于不可以抗力事件以致的合同义务的

延缓执行或不可以执行不肩负任何责任。 但该方当事人应赶快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将不可以抗力事件结束或除掉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两方当事人应在不可以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除掉后立刻连续执行其合同

义务,假如不可以抗力事件的影响连续至影响合同如期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停止合同。

税费

2.6.1 中国政府依据中国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全部税费, 均应由

买方负担。

2.6.2 中国政府依据中国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全部税费, 均应由

卖方负责。

2.7 争议的解决

争议调停

争议的提出

买方和卖方或此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拥有异议, 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获得一致建议而形成争议, 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调停组解决, 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还没有按第 2.7.1.3 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从前, 卖方仍应连续按监理人的指示仔细执行合同义务。

争议调停组

买方和卖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0 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磋商建立争议调

解组,并由两方与争议调停组签订协议。争议协调组由 3(或 5)名有合同管理

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构成, 专家的聘用方法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磋商确立, 亦

可请政府主管部门介绍或经过行业合同争议调停机构邀请, 并经两方认可。 争议

调停构成员应与合同两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协调组的各项开销由买方和卖方平

均分担。

争议的评审

(1)合同两方的争议,应第一由主诉方向争议调停组提交一份详尽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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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附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和证明资料, 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报告副本后的 7 天内,亦应向争议调停组提交一份争论报告, 并附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和证明资料。 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停组收到两方报告 14 天内,邀请两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两方检查和质询争议的细节; 若需要时,争议调停组应在不受任何搅乱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 提出由全体专家署名的评审建议提交买方和卖方,报送监理人。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7 天内,争议调停组应在不受任何搅乱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 提出由全体专家署名的评审建议提交买方和卖方, 并报送监理人。

(5)若买方和卖方接受争议调停组的评审建议,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停

组的评审建议拟定争议解决策定书, 经争议两方署名后作为合同的增补文件, 并依据执行。

(6)若买方和卖方或此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停组的建议,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建议后的 28 天内将仲裁意愿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 7 天限时内两方均未提出仲裁意愿, 则评审组的建议为最后决定,两方均应依据执行。

2.8.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乙方不该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合同中由其执行的义务, 除非甲方开初赞成, 如乙方赞成转让或分包本合同项现在的合同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但不可以除掉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仲裁或诉讼

2.9.1 仲裁

(1)买方和卖方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磋商确立本合同的仲裁范围

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买方和卖方未能在第 条规定的限时内友善解决两方的争议,则

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买方和卖方均应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执行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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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延缓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

作。

诉讼

买方和卖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 未完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设备保修

(1)保修期自合同工程查收合格之日算起,乙方对本合同设备保修期为 12 个月,并保证一世保护。

(2)保修期内,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资料和性能等方面应无任何缺点。当设备存在上述缺点, 以致没法正常运转时, 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再换或修复出缺点的设备或零件,监理人从头计算保修期。

3.1 专利技术

(1)卖方应保证买方所用的任何资料、卖方设备或生产工艺等方面因入侵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惹起的全部索赔和诉讼, 保障买方免于肩负由此以致或与此有关的全部伤害补偿费、 诉讼费和其余有关开销。 但假如此类入侵是因为依据买方的要求,或因为买方供给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惹起的除外。

(2)买方要求卖方采纳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卖方应按买方的规定使用, 并肩负使用专利技术的全部试验工作。 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开销由买方肩负。

(3)买方对付卖方在招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保密级的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波及卖方自己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买方粗心而遭损

害。若因为买方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妥行为造成对卖方知识产权的伤害, 卖方有官僚求买方补偿和肩负相应的侵权责任。

卖方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卖方对买方供给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余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 建议的内容应包含建议的价值、 对其余工程的影响和必需的设计原则、 标准、计算和图纸等。 监理人收到卖方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买方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立。 若建议被采纳, 需待监理人发出改正决定后方可实行, 不然卖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合同。 若采纳了卖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钱,则买方应酌情赏赐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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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奏效和停止

(1)合同奏效:除合同还有规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署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奏效。

(2)合同停止:卖方已将合同设备全部移交给买方,且保修期满,买方已

颁发保修责任停止证书, 合同两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执行的义务时, 合同自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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