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通用13篇)
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篇1
工程承包人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鉴于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供应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掌握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爱护责任为: ;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供应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爱护责任为: .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方案、物质需用量方案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试验化验的掌握、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支配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10.5 统筹支配、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供应图纸,准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平安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商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酬劳;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娴熟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
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方案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方案,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方案,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方案,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方案相应的劳动力支配方案,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细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商定的标准;科学支配作业方案,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平安训练,仔细执行平安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平安制度,落实平安措施,确保施工平安;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担当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平安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状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状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协作,照看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协作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现场地四周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爱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担当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当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听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担当并履行总(分)包合同商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全部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平安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担当。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训练,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缘由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平安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头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担当。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担当平安爱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平安爱护用品(如平安帽、平安带及其他爱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供应使用方案,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头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4 劳务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必需,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方案(详细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方案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准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需准时进行,费用另行商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
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当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担当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托付劳务分包人选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
16.4 工程承包人托付劳务分包人选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选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酬劳
17.1 本工程的劳务酬劳采纳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酬劳(含管理费);
(2)商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2)商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
17.2 本工程的劳务酬劳,除本合同17.6固定的状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纳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酬劳共计 元。
17.4 采纳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纳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下列状况下,固定劳务酬劳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商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形: .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纳固定劳务酬劳方式的,事故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纳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酬劳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供应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纳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酬劳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每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过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劳务分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酬劳的中间支付
19.1 采纳固定劳务酬劳方式支付劳务酬劳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商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
19.2 采纳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酬劳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商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酬劳、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酬劳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劳务酬劳,应与上述劳务酬劳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供应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意施工的要求,准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托付劳务分包人选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商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供应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程承包人应供应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供应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商定的工程量;
(3)转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挨次;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酬劳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削减工程量,劳务酬劳应相应削减,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酬劳。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
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租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商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藏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担当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担当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担当。
23.施工协作
23.1 劳务分包人应协作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藏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需劳务分包人协作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协作。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藏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供应上述协作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担当。
23.2 劳务分包人按商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需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协作时,工程承包人应协作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协作,且工程承包人应担当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酬劳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酬劳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酬劳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酬劳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商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酬劳;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商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状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商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商定支付劳务酬劳或劳务酬劳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酬劳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商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缘由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商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担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连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依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乐观协作,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消失,则工程承包人应当实行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见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胜利后,工程承包人应当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值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大事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准时得到合同酬劳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大事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赐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赐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
项索赔大事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大事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纳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消失下列状况,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爱护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担当责任。
29.不行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行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马上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快速实行措施,尽力削减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帮助劳务分包人实行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行抗力大事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状况和损失状况,及估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行抗力大事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状况。不行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担当: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担当;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担当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担当;
(4)工程承包人供应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担当,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担当;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担当;
(6)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担当;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觉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讨论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马上爱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妥当爱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觉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觉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处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工程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觉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假如工程承包人不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支付劳务酬劳,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酬劳,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酬劳,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应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爱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供应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酬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
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劳务酬劳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商定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生效。
35.补充条款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方案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供应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供应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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