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12

时间:23-05-11 网友

GF—2022—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22-0212 )(以下简称《示范 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 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份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 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 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 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 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商议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 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及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 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 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者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合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合用于各类建设工 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 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 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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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word/media/image1.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及 其他服务事项商议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word/media/image2.png。 2.工程地点: word/media/image3.png。

3.工程规模: / 。

4.投资金额: / 。

5.资金来源: / 。

6.建设工期或者周期: / 。

7.其他: /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word/media/image4.png。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word/media/image5.jpeg年word/media/image6.png月word/media/image7.png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终结。

word/media/image8.png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3-2022,《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GC7-2022。

五、酬金或者计取方式

委托人允许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


支付酬金 ; 在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十四日内由委托方一次付清。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及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者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 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 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及通用条件中的定义及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word/media/image9.png。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双方公

章之日 生效。

十、合同份数

word/media/image10.png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咨询人执叁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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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住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二部份 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及合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 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及其他服务的 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估计或者实际支出的 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及其他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

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及其他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及本咨询业务有关 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 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 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 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 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 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 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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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 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 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者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 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1.4 合用法律

本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合用的其他规范、规程、 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 咨询人提供及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 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及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 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 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及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 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第 - 4 - 页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 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 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 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赋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 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三.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 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 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 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发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 人允许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 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允许后以 相当资格及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 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

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 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 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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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 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现行国家或者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 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 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 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赋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及委托人商议明 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合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 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 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干 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 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 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四.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 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 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对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 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 第 - 6 - 页


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 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 方法。

五.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 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对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 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 书应当说明当期对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 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份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 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 异议部份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份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商议一致后 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 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 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偶尔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 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及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颁布或者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 生变化的,双方商议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 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商议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 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及咨询人商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者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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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 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 部份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 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 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 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及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七.争议解决

7.1 商议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商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 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 解。

7.3 仲裁或者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允许进行考察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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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 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 被采用后,及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偶尔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 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及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联络

8.4.1 及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送达地点或者电子邮箱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

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 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者其 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 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及本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允许,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者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 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者用于及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咨询人书面允许,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 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者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 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 不伤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 业 宣 传 、 申 报 奖 项 以 及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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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media/image11.png第三部份 专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及合用法律

1.1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同通用条款 。

1.3 合用法律

本合同合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word/media/image12.png

二.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及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 资料的时间为: word/media/image13.png。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word/media/image4.png。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word/media/image14.png,其权限范围: word/media/image15.png

2.5 答复

委托人允许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

word/media/image16.png

宜赋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三.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word/media/image17.png资格条件,

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

权限

为 :word/media/image18.png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 。咨询人向委

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

份数及质量标准: 。详见附录 B。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5 日内赋予书面答复。

word/media/image19.png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商议,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


word/media/image20.png合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

为: 。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移交的方式为 / 。

四.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五.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word/media/image21.gifword/media/image22.png

5.2 支付申请

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后一次性付清服务酬金。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word/media/image23.gif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

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

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word/media/image24.png。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七.争议解决

7.1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30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

word/media/image2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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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media/image26.png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者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允许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 支付。差

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及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

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word/media/image27.png,

送达地点: ,

word/media/image28.png

电子邮箱: 。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word/media/image29.png,送达地

点:

word/media/image30.png

电子邮箱: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者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者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

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

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

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

九 .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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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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